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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江景之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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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公元(治)行罚决字[2024]26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处罚内容:

    停业整顿七日并处一万元罚款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违法事实:

    未成年人王某处于醉酒状态,当日维也纳酒店前台负责登记入住旅客信息的值班员发现可疑情况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且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后王某遭到强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MA0QDKKY11
  • 法定代表人:

    殷春梅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31
  • 公示截止期:

    2027-05-31
  • 处罚机关:

    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6/18 16: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