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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自然罚决字[2024]第40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80.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其非法占用水田地3880.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减去已处罚面积1092平方米(东国土监字[2018]第14号),对余下非法占用水田地2788.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55772元。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7年5月,擅自占用东港市前阳镇石桥岗村十二组集体土地建厂房和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 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测定界图》(以案卷实有证据材料为准)等证据证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976982571
  • 法定代表人:

    丁义春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25
  • 公示截止期:

    2027-06-25
  • 处罚机关:

    东港市自然资源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7/8 1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