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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福生矿产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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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宽甸罚决字【2024】7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壹仟元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6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福生矿产品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加工厂于2022年4月开始将周边挖鱼塘产生的砂石料堆存于此处,进行外售。砂料堆场总占地面积约4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虽已停产,但仍有约3万立方米的砂料堆存在此处,周边没有设置围挡,苫盖过得遮阳网已严重破损,不能起到良好的防扬尘效果,遇大风天气易造成扬尘污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24MABTYBBE32
  • 法定代表人:

    林福生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9
  • 公示截止期:

    2027-07-09
  • 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7/9 14: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