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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振安罚决字[2024]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位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江海办事处胜利村二组的丹东加利西亚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清理花蛤吐沙工艺中产生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到厂区外,进入石佛沟,根据4月23日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T2400000006),结果显示该单位外排生产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6737850842法定代表人:
韩庆云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9公示截止期:
2027-07-09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4/7/10 1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