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
振安区胜源兽药店

风险提示: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农(兽药)罚〔2024〕3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1.没收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30%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标称批准文号:兽药字220512574,包装:10ml×10支)7盒、头孢噻呋钠(标称批准文号:兽药字190312537,规格:0.25g×100片)51瓶、氟苯尼考片(标称批准文号:兽药字190312593,规格:0.25g/片,包装规格:100片)51瓶、盐酸多西环素片(标称批准文号:兽药字190311354,规格:0.25g×100片/瓶)39瓶、磺胺喹噁啉钠片(标称批准文号:兽药字190312193,规格:0.25g×100片/瓶)19瓶、双磺胺片(标称生产许可证号:鲁饲添(2023)H06018,规格:50片/包)100包;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人民币2005.5元。 罚没款合计2155.5元。
  • 处罚依据: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6种涉案兽药产品均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按照《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过路的业务员处购入6种涉案兽药,经调查均属于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至案件调查时已销售获得违法所得150元,货值金额合计955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4MACHKRBJ23
  • 法定代表人:

    张小明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18
  • 公示截止期:

    2027-10-18
  • 处罚机关: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10/30 1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