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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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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4〕10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 处罚依据: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关于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以及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
  • 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5日14时10分,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执法人员对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状态,正在进行高强瓦楞纸生产。生产工艺:废纸—打浆—成型—压榨—烘干—成品,产污环节分别是:打浆时产生废塑料渣和生产废水,烘干环节产生废气。该企业操纸车间顶部不均匀安装了废气集气罩,车间废气通过5个排气筒排放。5个排气筒在操纸车间北侧依次排开,检查时现场5个排气筒均在排放废气,其中3个排气筒配备相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靠近东侧的排气筒有白色的蒸气排出,在车间外侧能闻到轻微的异味。在操纸车间施胶阶段添加玉米淀粉,进入烘干工序时因温度上升导致异味产生;绕厂勘查在厂区、车间、厂区外北侧能够闻到异味。我局委托丹东市科立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企业北侧下风向三个点位和南侧上风向一个点位进行了厂界臭气浓度采样。检测报告(编号2024393)显示臭气浓度(无量纲):1#厂界外上风向<10,2#厂界外下风向最大浓度值30,3#厂界外下风向最大浓度值27,4#厂界外下风向最大浓度值32。该企业厂界外下风向最大臭气浓度超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20)的0.6倍。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44324833W
  • 法定代表人:

    刘洪玉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0
  • 公示截止期:

    2027-11-20
  • 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11/28 17: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