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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振兴罚决字〔2024〕4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施联网;2、罚款人民币捌万零肆佰元(80,40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违法事实:
2024年7月2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振兴区地质路49-6的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生产,2023年3月20日,该公司为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将安装在原脱硫塔上的排放口编号DA007的废气排放口的自动在线监控仪拆除了。因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该公司排放口编号DA007的废气排放口从2023年3月20日起一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7683156598法定代表人:
房本良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27公示截止期:
2027-09-27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4/12/26 10: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