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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FCSLYHCYJ(2025)第64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罚款(62924.00元×3倍=188772.00元)为人民币188772.00元。2、责令于2025年9月30日前在凤山街道凤山村凤凰山山荫城南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MA0QFKK55U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尧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3公示截止期:
2028-06-23处罚机关:
凤城市林业和草原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7/22 1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