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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FCSLYHCYJ(2025)第70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11883元×2倍=23766.00元) 为人民币23766.00 元。2、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在四门子镇大荒村二组西王沟映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777775411D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佟桂生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11公示截止期:
2028-07-11处罚机关:
凤城市林业和草原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7/22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