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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5〕18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处罚依据:
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和4月2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在厂区东南侧锅炉房内有两台20蒸吨/h燃煤锅炉(一用一备),1#锅炉正在运行,2#锅炉处于闷炉状态。在1#锅炉西侧自动在线站房内有一台工况机(EMS)屏幕电源指示灯未亮起,呈黑屏状态;烟气分析仪屏幕显示“温控器处于报警”、“电动球阀转动没有到位”,表明设备处于故障维护中。站房东侧墙面上数采仪烟气温度、湿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监测数据均显示数值为“零”。此外,站房内无自动在线设施运行、维护等记录台账。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厂区进行勘察,发现该公司1#锅炉排气筒旋梯破损严重,无法进行踏勘和采样。通过查阅国控4.3在线管理平台,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12月起,大气自动在线设备一直标记为“停运”。经调查,该公司在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28日正常生产期间,而锅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却持续故障。在此期间,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进行手工比对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也未自行开展废气监测。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决定书,明确要求该公司在2025年4月22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期间要开展手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然而,在2025年4月23日和4月28日的复查中,该公司均未在正常生产期间未开展自行手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44324833W法定代表人:
刘洪玉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9公示截止期:
2028-08-19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8/22 1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