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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宽甸烟处[2025]第4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李洪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利群(新版)1条,好猫(金猴王)2条,黄山(新一品)6条,娇子(蓝时代)7条,合计4个品种16条(进货总额1160元),处以进货总额1160元8%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2.80元。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法事实:
宽甸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赵尚一、孙彩菊、证件号码06060352021、06060352022,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对位于宽甸县红石镇下蒿子沟村三组,红兴商店进行检查。该店主在现场,许可证号:210624100408合法有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2025年04月22日11时58分在柜台里发现违法物品:卷烟 利群(新版)1条,好猫(金猴王)2条,黄山(新一品)6条,娇子(蓝时代)7条,合计4个品种16条,准备在店内销售。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外观完整,条包上均激光码不清晰。其中现场未收集到该批烟草专卖品的购销凭证及账册,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烟草专卖品合法有效的购销凭证及交易证明。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电话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检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检查。执法过程拍摄视频全程记录。检查过程中店内物品无毁损或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24MA0X8CE88W法定代表人:
李洪春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19公示截止期:
2028-08-19处罚机关:
丹东市烟草专卖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8/25 17: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