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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农(兽药)罚〔2025〕4号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
1.没收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兽药66袋;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3.并处货值金额2.1倍罚款人民币201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184元处罚依据: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违法事实:
经查,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林旭斌动物诊所投资人林旭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MACBMGCT6M法定代表人:
林旭斌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20公示截止期:
2028-08-20处罚机关:
丹东市市农业农村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8/26 11: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