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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振安罚决字〔2025〕8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1.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玖拾元整。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楼房镇楼房村一组的丹东润晟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单位在租用的厂房内建设有23个反应釜、制冰机、真空泵、生物质锅炉等设备。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厂房内未发现产品。厂房内外堆放着包装袋写有2,6-二氯-4-硝基苯胺、硫酸铜以及工业硫磺的物质。经调查,你单位所建项目为钾肥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你单位该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 以上行为构成未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4MADCB4DX5R法定代表人:
郑世磊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1公示截止期:
2028-09-01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9/11 15: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