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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5〕20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162,5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5月3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厂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了水样(水样略浑浊),经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污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362mg/L(超出排放限值的6.24倍),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3186741287法定代表人:
李春民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05公示截止期:
2028-09-05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9/12 16: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