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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红星仪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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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自然资罚【2025】22号
  •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食堂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82.71平方米;锅炉房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8.61平方米的两处建筑物予以没收,并将两处建筑物移交振安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和处置,不予罚款。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项
  •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06年4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龙母村四组擅自建设食堂及锅炉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41200794387
  • 法定代表人:

    于洪利
  •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1
  • 公示截止期:

    2028-09-11
  • 处罚机关:

    丹东市市自然资源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5/9/18 1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