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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5〕2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6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污水总排放口采取了水样(该污水排放口仅承接该公司污水,无其他混合水进入),水质呈灰白色有异味;监测结果(报告编号:D25008)显示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化学需氧量380mg/L、氨氮14.4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的6.6倍、氨氮10mg/L的0.44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91560361C法定代表人:
李庆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5公示截止期:
2028-09-15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9/18 1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