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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卫公罚[2025]第002号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365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
1、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5年6月1日开始从事生活美容经营活动的行为。2、你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但未办理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你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1MA7BHN7933法定代表人:
曾祥娜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8公示截止期:
2028-09-28处罚机关:
东港市卫生健康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9/28 1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