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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5]11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4日、6月2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城市德峰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经查该公司在2025年4月初开始生产时因沉淀池循环水泵损坏无法循环而将含约2吨选铁尾矿砂的废水经雨排口排入了金家河,即该公司存在向水体排放选铁尾矿砂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774623746N法定代表人:
兰仁锋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3公示截止期:
2028-09-23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9/29 2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