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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5]1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元)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7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凤城市石城镇泓星家禽饲养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检查时该饲养场处于生产状态,经查该饲养场于2025年4月至检查时在将约2.5立方米(占地约50平方米)鸡粪散落到堆粪场和鸡舍周围无三防措施地面未及时处置,即该饲养场存在未及时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2MA10QDFM1Q法定代表人:
朱春辉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4公示截止期:
2028-09-24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9/29 20: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