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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卫公罚字[2025]第002号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违法事实:
2025年7月14日,在对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陶某(前台服务员,女)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2025年4月至6月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游泳场(馆)的水质、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3、游泳池水消毒设施设备擅自停止使用,对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7日内改正。2025年7月15日收到省12345平台转办件(编号6936210)“美瑞斯特游泳健身馆水质非常差”的投诉。2025年7月16日,再次对其游泳场所现场监督检查核实发现: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陶某(前台服务员,女)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2025年4月至6月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游泳场(馆)的水质、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3、游泳池水消毒设施设备擅自停止使用,对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限5日内改正。2025年8月4日,对其游泳场所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游泳池水消毒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3MA7JB4MC6L法定代表人:
丛树鹏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5公示截止期:
2028-10-15处罚机关: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更新时间:
2025/10/22 15: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