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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5〕4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厂坞道上共停放12艘渔船待维修,船厂东北侧有渔船的4个液压吊刚完成喷漆作业,油漆还未干,场地堆放大量使用过的油漆桶,油漆桶内的油漆未干,现场未发现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现场能闻见浓厚的油漆味。对该厂库房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存放于库房内,未见使用过的痕迹。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自主验收报告第9页,明确在喷漆作业时废气通过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过滤+吸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该厂从2013年开始进行渔船维修作业至检查当日一年喷漆作业大概3个月,用漆量约1.5吨左右,稀释剂约4吨左右,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5581955991法定代表人:
于洋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9公示截止期:
2028-12-19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12/25 8: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