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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5〕46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该厂坞道上有8艘渔船,其中1艘为木质渔船,其余7艘为钢质渔船,现场有5名工人正在进行露天喷漆和焊接作业,维修工艺为:渔船—拉坞—除锈—焊接—喷漆,喷漆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焊接中产生废气,现场能够闻到油漆味,喷漆场地还有使用后的油漆桶堆放,还有喷洒到地面的油漆,现场喷漆和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MA10RHL143法定代表人:
王君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9公示截止期:
2028-12-19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12/25 8: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