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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5〕47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进行维修作业,经调查该厂于2007年开始从事渔船维修,维修工艺为:渔船--拉坞--除锈--喷漆,在喷漆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时该厂坞道上共停放18艘钢壳渔船待维修,修船工正在对船厂东北侧有1艘船进行喷漆作业,在喷漆作业过程中未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治理装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能闻见浓厚的油漆味。到该修造厂的库房检查时发现,焊烟净化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存放于库房内,未见使用痕迹。经查阅企业环评自主验收报告,该厂在喷漆时,产生含有苯系物及非甲烷总烃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配备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处理。经询问得知,该厂从2007年开始进行渔船维修作业至今每年喷漆作业时间大概4个月,用漆量约2吨左右,稀释剂约1.5吨左右。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1MA0YA1LW0Y法定代表人:
刘淑兰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2公示截止期:
2028-12-22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12/25 8: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