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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宽甸烟处[2025]第 68 号处罚类别: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都吉艳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行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为 60 日。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违法事实:
经执法人员与该商店店主沟通,该业户因无法租用原地址房屋,所以搬到现地址经营。执法人员现场采集原店经营地址和现经营地址照片,能证明该业户原地址在宽甸县石湖沟乡石湖沟村四组鹏达鲜榨油坊东侧20米处,现经营地址在天承粮油商行隔壁,原经营地址在西侧大约180米,鹏达鲜榨油坊西侧大约200米。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24MA0U5TWT12法定代表人:
都吉艳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3公示截止期:
2028-12-23处罚机关:
丹东市烟草专卖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5/12/26 16: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