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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环东港罚决字〔2025〕50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9,5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具体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该公司处停产状态,经调查该公司前身为东港市孤山镇金鑫建材混凝土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3月。2025年4月,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同时注册成立东港市浩阳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场所与生产工艺未发生变更,主要从事砂石料加工业务,生产设备有机制砂生产线一条,2023-2024年连续停产,2025年5月开始生产至7月份,间断式生产2个月,共加工石子约8000立方,机制砂约12000立方,2025年生产的20000立方成品均已卖出。厂区内堆存原料约100000立方、成品石子约100立方,现场地堆存原料和成品共约100100立方,根据东港市水利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宋**)》测绘数据显示,该企业河道内堆放的砂石料方量为119896.22立方,与我局调查的沙石料对方量数据大致相当,检查时均未采取围挡和苫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MAEF99CA8W法定代表人:
宋治臣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6公示截止期:
2028-12-26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3 13: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