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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自然资罚[2025]34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1、责令丹东市泰兴骨灰植树纪念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56.57平方米。 2、罚款13565.70元人民币。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经批准,于2010年擅自占用振兴区帽盔山街道办事处白房村集体土地1356.57平方米建设公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为1356.57平方米,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3747144061A法定代表人:
王立祥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6公示截止期:
2028-12-26处罚机关: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5 1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