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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农(饲料)罚〔2025〕7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按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饲料部分)序号8“轻微”之规定。违法事实:
当事人仅提供了原料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化验记录,无法提供2025年鱼粉生产记录、留样观察记录,提供的留样样品无生产日期。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之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673799400Q法定代表人:
郭世有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6公示截止期:
2028-12-26处罚机关: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5 14: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