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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兴综执处决字【2025】第3-009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对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300元罚款。处罚依据:
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辽宁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丹东市振兴区振八街34-1号丹东市振兴区拿宝便利超市后窗处擅自搭建一处防寒门斗,长3.1米,宽1.4米,面积为4.34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ET68310K法定代表人:
赵志秀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9公示截止期:
2028-12-29处罚机关:
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7 1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