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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合作罚决〔2026〕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在加热脱肉、清洗过程中产生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新开沟,汇入柳林河。我局委托辽宁普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你单位污水排放口处采集水样进行了检测,根据该公司2025年10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2025-HW-265)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72mg/L ,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规定的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MA0YTDEW2E法定代表人:
张茂国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3公示截止期:
2029-01-13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22 15: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