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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6〕4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加工黄桃,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有污水外排。我局委托丹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污口(污水处理站西侧)排水进行采样(水样淡黄,略有浑浊)。检测结果显示 (**检字(2025)第393-1号),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污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93mg/L(超出排放限值的0.86倍)、氨氮排放浓度6.45 mg/L(未超标),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552588826A法定代表人:
纪波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1公示截止期:
2029-01-21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25 15: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