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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6〕6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检查时该厂处于停产状态,场地堆存原料(砂石料)约66400立方、成品石子约4000立方、机制砂约600立方。经调查该厂自2016年搬到东港市黑沟镇柳河村营西组开始加工砂石料,2024年卖出约1000立方。现场地原料和成品料共计约70000立方,均为2023年以来陆续加工的。根据东港市**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沈某某)》测绘数据显示,该厂堆放的砂石料分为河道内和河道外,河道内砂石料方量为65250.12立方,河道外砂石料方量为6669.41立方,共计71919.53立方。与我局调查的砂石料堆放量数据基本吻合。检查时该厂堆存的料堆均未采取围挡和苫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1MA107T8U26法定代表人:
沈洪伟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0公示截止期:
2029-01-20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29 16: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