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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6〕8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9,5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东港市孤山镇诚鑫碎石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具体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该厂处停产状态,经调查该厂2008年投入生产,建有1条砂石料生产线,厂区堆积砂石料(原料堆)约16000立方、成品石子约1500立方、机制砂约3500立方,共计约21000立方。根据东港市**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张某某)》数据显示,该厂堆放的砂石料分为河道内和河道外,河道内砂石料方量为3651.27立方米。河道外砂石料方量为17806.34立方,共计21457.61立方。与我局调查的砂石料堆放量数据基本吻合。检查时该厂的砂石料均未采取苫盖、围挡、封闭式厂房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1MA10CBR9X2法定代表人:
张俊起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0公示截止期:
2029-01-20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29 16: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