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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6〕21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北侧有一条排水沟,沟内存有呈灰白色的猪粪水。这条排水沟与北侧农田灌溉沟渠通过一条水泥管相连,水泥管内侧用泥土封堵。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水泥管外侧排污口有粪水流出,但存在流粪水的痕迹,污水最终流入二道沟。现场肉眼可见,北侧灌溉沟渠内有10米距离存在呈灰色的猪粪水,再往下游水质呈自然水体颜色。该养殖场在未依法履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应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养殖废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1MACGBDGC98法定代表人:
林治安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10公示截止期:
2029-02-10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2/14 16: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