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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交现罚字〔2026〕0200001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6项:一年内首次查处的,违法程度较轻,应从轻处罚;违法事实:
2026年2月6日7时20分,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丹东市振安区滨江3号小区门前,对李晓磊驾驶的辽ABQ353的宇通牌大客车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车上乘坐19名乘客,都是丹东市蒲石河电厂的员工,早上6点50分开始从丹东市万达、科技馆、新乐购门前、振八加油站、滨江3号等地上车后乘坐该车到达丹东市宽甸县的丹东市蒲石河电厂上班,晚上再乘坐该车回家。经查该车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但该车线路一端没有在车籍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550753680H法定代表人:
刘天舒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6公示截止期:
2029-02-06处罚机关: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2/24 10: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