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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文综罚字〔2025〕F-17号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法事实:
通过公安万象系统查询到2025年11月22日10时20分至12时20分,未成年人闫某某通过刷别的成年人身份证来到丹东市振兴区狐狸网咖58号机器上网打游戏。调查询问过程中,网咖法人于龙飞和店长崔波对事情整个经过叙述完整事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3353558421P法定代表人:
于龙飞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9公示截止期:
2028-12-29处罚机关:
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3/9 16: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