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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东港罚决字〔2026〕2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65,000.00)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同时根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违法事实:
现场发现企业正在进行杂色蛤分选和带袋封闭蒸煮加工,生产工艺:原料(杂色蛤)-清洗-分选-装袋-抽真空-蒸煮-冷却-冷冻-包装-出售,在清洗和蒸煮环节产生污水。当日加工原料量约15吨,产生废水约50吨。企业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200吨/日,污水经处理后排放企业东边228国道东排水沟后流入麻子沟下游最终流进石佛沟河。我局执法(采样)人员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采取了水样,水质呈灰白色有异味;检测结果(报告编号:**检字[2025]第590号)显示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化学需氧量250mg/L、氨氮17.1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50mg/L的4倍、氨氮10mg/L的0.71倍。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91560361C法定代表人:
李庆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6公示截止期:
2029-03-06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3/11 1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