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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王伟:让司法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功能更加突出
  • 发布日期:2021/3/24 6:02: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典范。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工作步入新阶段,成为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二部分“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中,专门以“保护诚实守信”为题就全国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参与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主要举措和工作成绩进行了全面总结。

  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反映出司法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功能更加突出。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在司法领域开展的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为指引,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更加强大的司法保障,也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亮点。司法在促进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集中体现在维护合同秩序、惩戒欺诈行为、治理虚假诉讼、保障裁判执行等几个重要方面。

  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合同秩序。合同凝炼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交易双方理性开展交易活动的集中体现,信守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前提,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中之重。诚实守信首先反映在合同信用方面,其核心和精髓是守信践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将维护契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重要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2020年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高达886万件。通过对诸多案件的司法裁判,有效维护契约,保障当事人合同权益,为鼓励诚信交易,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强化问题导向,惩戒欺诈行为。在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地位等方面的便利对消费者、投资者实施欺诈行为,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发展环境的信心以及合理期待。通过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对假冒伪劣行为、网络欺诈行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网络流量造假、假借“以房养老”坑害老年人等欺诈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既是匡扶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治理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公信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虚假诉讼行为,既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可能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创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严格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通过诚信教育,提高法官对虚假案件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将虚假诉讼行为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治理虚假诉讼探索出了一条新路。近期,“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治理假诉讼的更多规定和措施也在酝酿之中。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对治理虚假诉讼的工作经验进行进一步的提炼和升华,将为人民法院治理虚假诉讼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保障裁判执行,捍卫司法权威。近年来,人民法院着眼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手段创造性地运用于执行实践,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在此过程中,浙江等地法院还创新了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等,推动源头治理,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司法领域的信用机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法治手段。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蓬勃推进。在社会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是彰显司法功能,塑造诚信环境的重要方式。从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看,司法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典范。同时,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将进一步推动司法工作步入新阶段,成为推动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作者:王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