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法[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减轻会员公司负担为目标,在不增加会费总额的前提下,参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和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会费标准以产、寿险会员机构上年度11月(或12月)月末在本地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为基数,划分四个档次,确定会费缴纳额度。
(一)会费收缴档次
第一档:市场份额在20%以上(含20%);
第二档:市场份额在10%以上(含10%),在20%以下;
第三档:市场份额在2%以上(含2%),在10%以下;
第四档:市场份额在2%以下。
(二)会费收缴标准
第一档会费标准为:4.42万元;
第二档会费标准为:3.00万元;
第三档会费标准为:2.03万元;
第四档会费标准为:1.61万元。
第六条 原3家中介机构会员免收年度会费(不再接受新增中介机构会员)。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入会后第二年起的年度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入会的年度会费按照第四档缴纳。
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协会帐号,会费到帐后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发票。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协会日常办理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缓。
第十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清单,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协会在会费具体执行管理中,结合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年度收支平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1年2月23日第八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