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提升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2022年4月1日起,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9〕11号)要求执行。
二、责任追究
(一)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应急局-12350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