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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信用修复不再难
  • 发布日期:2022/4/6 8:33:54
  • 来源:温州晚报

  日前,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温州法院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探索破产制度改革,新近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二)》明确规定:往后个人债务可以引入第三方融资清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信用修复不再难;债务人在个债清理期间必要的生产经营出行还可以适当放宽交通限制。

  近年来,温州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的制度价值与司法功能有了深刻认识,破产受理实现常态化。日前,温州中院发布的《温州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7年-2021年)》显示,2017年~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203件。其中,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268件,涉及案件1414件、标的额20.1亿元,结案174件,免除债务6675.91万元。“办理破产”指标在2021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第八位。

  据介绍,《实施意见(二)》,是继2019年8月13日出台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后,破产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探索。该意见着重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程序启动难、清理方案表决难、信用修复难等问题,从启动程序、强化财产调查、清理方案的表决与实施、个人债务重整、规范结案、行为限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二)》明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引导激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启动个债清理程序,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启动个债清理,对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债务人,依职权启动个债清理程序;引入律师、公证参与个债清理工作,强化调查公信力。另外,对未来五年有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精神,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与评估合格的债务人签订融资合同,形成以融资款项清偿债务的重整方案;援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考察期、行为限制的做法,适当放宽出行交通工具限制,为个债清理债务人必要的生产经营出行需要创造条件等。

  发布会还公布了2021年温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