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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就研究吸收网民对“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建议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就研究吸收网民对“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建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广泛深入察民情听民声汇民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研究吸收网民对“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建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网络征求意见活动参与度高、覆盖面广,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深入地察民情、听民声、汇民智,凝聚起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高质量完成“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网络征求意见活动,分别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所属官网、新闻客户端以及“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开设专栏,听取全社会意见建议。活动累计收到网民建言超过311.3万条,为编制“十五五”规划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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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的人民情怀 |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福建东山县,澳角村三面临海。2001年,习近平同志来过这里;时隔23年再来,看到村里发生很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很是欣慰,勉励大家“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一往无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沿着时间轴回溯,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在地方工作时就提到,“先富带后富”“缩小差距”;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强调,“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何字字千钧?总书记一语中的:“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14亿多中国人民迈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如何实现?总书记的话纲举目张:“要把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作为主攻方向”。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广大农村地区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深情牵挂,作出战略部署:“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解决好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兴业、强县、富民一体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要诀在融合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抓好防止返贫监测……党中央持续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系列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等相继实施,各地区在经济上更加紧密地连在一起、融为一体。202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边疆地区一个都不能少。”“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确保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过上幸福生活,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底线任务”……总书记始终惦念着最需要帮扶的地区。1997年,来到“苦瘠甲天下”的宁夏西海固,习近平同志下定决心推进对口帮扶,闽宁协作开花结果。“开展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是党中央着眼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作出的重大决策。”习近平总书记谋深虑远。缩小收入差距、增进民生福祉,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答题。“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带领群众艰苦奋斗、勤劳致富,在收入、就业、教育、社保、医保、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总书记殷殷嘱托。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一件件身边事、贴心事、具体事,融入国家发展顶层设计,变成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4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惠及2.38亿人次;开工建设和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等180万套(间),一大批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得到解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实打实地一件事一件事办好。只要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记者蒋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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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召开二十届四中全会 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召开二十届四中全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同时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必胜信心,积极识变应变求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在激烈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会议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作为、攻坚克难,加紧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主要经济指标表现良好,新质生产力积极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重点领域风险有力有效防范化解,民生兜底保障进一步加强,我国经济展现强大活力和韧性。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依然面临不少风险挑战,要正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用好发展机遇、潜力和优势,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灵活性预见性,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有力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圆满收官。会议指出,宏观政策要持续发力、适时加力。要落实落细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充分释放政策效应。加快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货币政策要保持流动性充裕,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用好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力支持科技创新、提振消费、小微企业、稳定外贸等。支持经济大省发挥挑大梁作用。强化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会议强调,要有效释放内需潜力。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在扩大商品消费的同时,培育服务消费新的增长点。在保障改善民生中扩大消费需求。高质量推动“两重”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会议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支柱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推进重点行业产能治理。规范地方招商引资行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会议强调,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帮助受冲击较大的外贸企业,强化融资支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优化出口退税政策,高水平建设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会议指出,要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落实好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新增隐性债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出清。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包容性,巩固资本市场回稳向好势头。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突出就业优先政策导向,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落实好惠民政策,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夯实“三农”基础,推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全力做好防汛应急抢险救灾,保障迎峰度夏期间能源电力供应。做好“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指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新发展理念做好经济工作。企业家要勇立潮头,以优质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竞争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用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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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关于202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7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2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审计部门认真贯彻省委部署要求,聚焦推动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目标任务落实,依法开展202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内容不断丰富,审计工作质量总体较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同意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加强零基预算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审计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跟踪审计,推动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零基预算改革各项举措全面落实,促进改革取得实效。二是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推动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三是做好项目全周期资金使用效益审计。加强国债和地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审计,推动项目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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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召开
7月30日,辽宁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在沈阳召开。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隋青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省新联会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实践,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省新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着力强化政治引领功能,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更加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要积极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正确认识全省经济运行呈现“三个没有变”的科学判断,坚定决战决胜的信心决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优势作用,不断增强联谊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广泛激发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希望广大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增强家国情怀、担当社会责任,热爱家乡、建设家乡、贡献家乡,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辽宁实践作出更大贡献,在拼搏奋斗中更好实现人生价值。会议表决通过金卫东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会长职务的决定,选举姜立为省新联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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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行第七批政府债券348.5亿元
近日,我省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发行2025年第七批政府债券348.5亿元,加权平均发行利率1.93%,平均发行期限19.8年。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积极参与债券的发行工作,共有90家银行和证券公司参与投标,参与度达92.7%,全场投标倍数29.8倍,体现出投资者对辽宁经济持续增强的信心。本批发行的政府债券中,有新增专项债券225.8亿元,占比近七成,募资主要用于重点支持纳入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省政府15项重大工程清单的京哈高速、沈阳至白河高速铁路沈阳段、沈阳地铁等重大项目建设,兼顾老旧小区改造、供热供排水改造等民生工程。据省财政厅债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债券资金的引导作用下,这些重点项目及工程吸引到的总投资达1200亿元以上。本批债券发行后,我省今年已累计发行政府债券29期,共计1582.4亿元,已顺利完成全年发行任务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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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诚蒋冰会见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客人
8月6日,市委书记宋诚,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会见了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姜青松一行。 宋诚、蒋冰对姜青松一行来丹洽谈合作表示欢迎,对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长期以来为丹东振兴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宋诚说,当前,丹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原则,稳步开发风能、光伏资源,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新能源产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期。希望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持续扎根丹东、深耕丹东、真投实干,加快推进项目进度,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吸引相关企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为丹东能源产业向“绿”向“新”进发注入新动能。丹东将主动对接沟通,靠前服务,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姜青松感谢丹东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关心与支持,表示将主动服务和融入丹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品质推进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扩大合作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市领导张丹、杨松参加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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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诚到宽甸满族自治县调研
8月5日,市委书记宋诚到宽甸满族自治县调研。宋诚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抢抓时机开展防汛和汛后恢复工作,加快项目落地建设、努力扩大有效投资,推进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多措并举狠抓安全生产,为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决胜之年决胜之战作出更大贡献。 宋诚十分关心防汛抗洪救灾和汛后恢复工作。在古楼子乡荒沟水文站,宋诚详细了解水文数据采集及站点管理等情况。他指出,水文监测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耳目”“尖兵”作用,强化科技支撑,突出水文情报预报预警,加强科学分析研判,做好信息整合共享,为防汛指挥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在青山沟镇飞瀑涧村,推土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正在进行河道整修作业。宋诚详细了解汛后恢复工作进展,鼓励大家抢抓时机、克服困难,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汛后恢复工作,形成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带动广大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 丹东利丰硅镁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销往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宋诚认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建议。他希望企业坚持以“绿色、节能、环保”为发展方向,“内练苦功”加强科技研发,“外练真功”强化合作共赢,真正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在宽甸欣颖矿业有限公司联合铁矿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现场,宋诚要求企业坚决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科技赋能,提高建设标准,推动矿山综合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转型升级。宋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迅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辖区企业,强化服务指导,狠抓隐患排查整治,以实际行动夯实安全发展根基。 在位于宽甸镇新世纪南市场农贸生活广场的妮六月奶香烤馒头店,宋诚与外地游客亲切交流,希望他们当好丹东文旅美食的“推荐官”,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到丹东欣赏边境风情,游览绿水青山。宋诚希望店铺经营者进一步强化互联网意识,以创新思维包装产品,以美食与诚意打动顾客,把宽甸的“文旅流量”转化为“消费增量”。 市领导杨松、倪志新、刘向东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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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依法治省办第三督察组督察丹东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会议召开
8月5日下午,省委依法治省办第三督察组督察丹东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会议召开。省委依法治省办第三督察组组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边锋出席会议,安排部署实地督察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蒋冰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督察组听取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对我市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给予肯定。 边锋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督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法治督察“显微镜+探照灯”作用,精准发现问题、准确定性问题、及时反映问题、推动解决问题。要聚焦行政执法、政务服务、矛盾化解等群众关切领域,以督察促整改、以督察促提升,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为民水平,推动建立“发现问题—分析症结—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闭环。要明确重点任务,真正发挥法治督察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要聚焦体系构建与机制优化、执法规范与矛盾化解、监督制约与保障升级,抓好督察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省委交办的重要政治任务。 蒋冰表示,督察组来丹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要求,全力支持配合好督察工作,确保督察组在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此次督察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工作要求上来,与督察组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扎实推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走深走实。要强化责任担当,以此次实地督察为契机,全面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质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组反馈和指出的问题,诚恳接受、照单全收,举一反三、立行立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务实的作风,集中攻坚、彻底整改,以坚强的法治保障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战决胜。 市领导刘永熙,省委依法治省办第三督察组成员,部分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工作中要做到:坚持改善民生、惠民利民,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坚持统筹衔接、保障公平,与现行民生政策相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人口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可负担、政策可持续;坚持安全规范、简便易行,严格资格审核,规范发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把好事办好。二、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三、申领程序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一)财政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自2025年起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育儿补贴补助资金”,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按比例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地方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二)补贴发放时间。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五、管理和监督(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二)全程监督。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六、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管理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育儿补贴政策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同类地区保持大体平衡,确保本级财政和下级财政可承受、可持续。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人口与发展实际,制定本省份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育儿补贴制度有关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另行制定。(二)做好衔接规范。各省份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地区差异较小的省份也可在本省份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增强实施效果。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住房租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住房租赁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7月16日 住房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第六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第七条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二)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三)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二)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四)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第十四条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第十九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 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第四章 经纪机构第二十一条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二)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三)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住房租赁管理的支持辅助等相关具体工作。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加强监督,并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第三十九条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二)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三)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二)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三)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四)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七)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网络平台经营者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司法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具体要求,着力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性和精准度,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计划和事前准备,高效开展日常检查 做好日常检查统筹工作。日常检查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要求。业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均属于行政检查,应分别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标准,由指定的部门牵头统筹,按月细化落实。开展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 做好日常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前要全面调取企业基础信息,综合研判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危废经营、移动执法、行政处罚等数据,预判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状态与违法风险点,提升现场检查质效。能通过资料核查、线上核实、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二、加强监控预警和监测溯源,精准开展个案检查 强化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等生产治理设施工况监控手段,加强实时监控能力,实现设备开停有数、治污效果可查。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的程序规则和标准,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及时提醒并帮助企业主动整改,探索建立线上整改机制;明确非现场监管向现场检查的转化程序,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条件时,有针对性地实施现场检查。 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溯源。加快建立健全“空天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鼓励在生态环境敏感、污染源相对集中、违法问题高发的重点区域,加密布设低成本环境质量监测感知设备,强化预测预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充分发挥分布式监测点、无人机、走航车、便携执法检测仪、水质指纹仪等装备优势,锁定污染因子及扩散边界,精准实施溯源检查,避免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强化恶意违法行为惩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提前锁定疑似违法排污路径,实现对违法线索的精准查处。要狠抓违法后果严重、主观恶意明显的重点案件办理,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行为。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检查,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鼓励对大案要案办理人员予以表扬。 三、做好分析研判和报批备案,合规开展专项检查 合法必要部署专项检查。针对本区域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或风险隐患,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对区域内集中性、典型性以及污染风险大的行业企业,应加强与电力、水务、交通、税务等部门联动,探索建立分析和预警模型。梳理分析群众信访投诉举报内容,及时发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 严格落实专项检查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注重实效。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批备案,不受本地区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实施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入年度检查频次。 四、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执法资源 强化检查对象分级管理。健全完善并动态更新行政检查对象库,实现被监管对象应纳尽纳。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对检查对象科学分级,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动态调整。 强化分级结果应用。根据企业分级结果,合理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分级结果应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有机衔接,对纳入正面清单且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企业,如无相关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强化标识化管理。按照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监控类型、检查记录、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等要素,全面设置标识,并专门维护、动态更新。通过对检查对象精准“画像”,为综合统筹现场检查活动提供依据。 五、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规范检查启动程序。加强对检查主体的管理和资格审查。日常检查要有计划、个案检查要有线索、专项检查要有报批。上级部门可以在行政区域内组织下级部门开展交叉执法,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或行政检查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积极推进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与专项检查可以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不同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重点关注不同领域检查标准冲突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7月8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9日印发政策文件: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507/t20250709_1123118.html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上半年共查办食品违法案件18.1万件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对“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机制”进行详细解读。记者从会上获悉,2025年上半年,市场监管全系统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63.9万批次,对6.9万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全国共查办食品违法案件18.1万件,罚没7.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653件,实施从业限制1372人。 今年6月,国务院食安委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已经上线,是畅通知情人举报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内部知情人主要包括:内部人员,指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相关知情人,指离职未满一年的前员工、业务合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等。同时,鼓励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合作且熟悉内部情况的人员参与监督,让“内部视角”成为安全防线的重要补充。 鼓励举报4类违法违规线索:第一是“人的违规”,比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人为篡改生产日期等;第二是“物的风险”,比如使用过期原料、非法添加等;第三是“环境隐患”,比如生产场所卫生不达标、存储条件违规等;第四是“管理漏洞”,比如伪造检测报告问题暴露出的管理制度缺陷。 那么该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为了让知情人敢举报、愿举报,将采取以下项措施:第一,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系统支持实名、匿名双轨举报,通过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坚决杜绝隐私泄露,让知情人没有后顾之忧。第二,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坚持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对核实有效的举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报告重大风险隐患等突出问题将予以重奖,让“敢说不”的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正向激励。第三,让举报人实时了解处理进度。依托“全国统一接收、编码、分派”的闭环管理,举报人能实时追踪办理进度,全程掌握举报事项处理动态。
全国工商联、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7月31日,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10件,旨在引导民营企业优先通过商会调解化解涉企纠纷,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纷效能。 本批典型案例包括“法院+商会”促推企业拖欠货款纠纷源头化解、“示范调解”促推建筑行业上下游纠纷一揽子化解、商会专业评估促推高科技企业纠纷妥善化解、“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促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化解等内容。 据介绍,随着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涉企纠纷数量增多、类型更加多样,纠纷的复杂性、关联性日益增强。面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工商联,坚决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要求,担当作为、协同发力,共同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形成“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高效、便捷、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化解涉企纠纷。商会熟悉企业、熟知行业,调解企业纠纷具有天然优势,通过适用法律法规,遵循商事规则、商事惯例,发挥行业专家、企业家优势,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将涉企纠纷解决在企业和商会内部,既减轻了企业诉累、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
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工作方案,部署自今年7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坚决防范化解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一件事”全链条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整治聚焦手提式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洒水喷头、防火门等20余种与社会公众安全和灭火救援成效关联密切的产品,覆盖生产、流通、使用、认证检验等领域。生产领域紧盯产业聚集区和多次抽检不合格企业;流通领域强化产品销售集中区和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使用领域重点关注人员密集场所;认证检验领域严查自愿性产品认证机构、获得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部署了压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领域重点监管、规范认证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六个方面16项主要任务,力求通过整治工作,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民关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构建完善多部门通力协作的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增量,全面提升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因地制宜部署整治工作,统筹协调、一体推进;要将此次整治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强化跟踪问效,推动主要任务落实落地。
“两高一部”:发布意见,进一步明确帮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避免客观归罪。 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和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的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同时,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意见》还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组合拳”,做实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
今年“两重”建设项目清单8000亿元已全部下达完毕,中央预算内投资7350亿元已基本下达完毕。今年第三批690亿元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已下达完毕,将于10月份按计划下达第四批690亿元资金,届时将完成全年3000亿元的下达计划。上半年,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下降至14%,较一季度和上年同期分别下降0.1个和0.2个百分点,实现了自有统计以来的最低水平,节约全社会物流费用超过1300亿元…… 8月1日上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委新闻发言人蒋毅一开场就先向媒体通报了上述内容。 此前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刚刚召开了上半年发展改革形势通报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 发展的“含金量”不断提高 近期,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多家国际机构上调了对今年全年我国经济增速的预测,表明对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事实上,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在顶住外部压力、消化累积风险的情况下,稳中有进、好于预期,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的“含金量”不断提高。 国民经济综合司司长周陈认为,上半年中国经济主要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主要宏观指标表现良好。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5.3%,比去年同期和全年均提高0.3个百分点,我国经济顶住了外部压力,明显好于年初市场普遍预期。7月份,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2.6%,在荣枯线上持续保持扩张,说明制造业企业市场信心较为稳定乐观。就业、物价和居民收入总体稳定,上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均值为5.2%、比一季度下降0.1个百分点,城镇新增就业69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58%,快于时序进度。二是经济运行彰显强大韧性。上半年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8.8%,继续发挥增长主动力作用。外贸进出口在风浪中展现出强大韧性,很多企业不等不靠、积极开拓,我国进出口规模站上20万亿元台阶,出口增长7.2%。产业不断优化升级,装备制造“压舱石”作用持续发挥,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0.2%;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长11.1%。三是新动能加快发展壮大。人工智能的开源模型、国产中央处理器、创新药等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等新兴产业茁壮成长。上半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9.5%,比规模以上工业整体快了3.1个百分点。“总的看,今年以来经济运行成绩来之不易,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也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周陈说。 周陈表示,关于下一步经济工作,7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已作出全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十四五”规划各项任务,为“十五五”良好开局打下基础。 紧扣扩内需稳经济深化改革 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任飞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推动一些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一是紧扣扩内需稳经济深化改革。二是紧扣破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深化改革。三是紧扣培育发展新动能深化改革。 今年上半年消费数据明显回升,周陈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持续做好扩消费工作。一是着力推动增强消费能力,让大家敢消费。加快落实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促进居民收入稳步提升,同时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二是培育服务消费新的增长点,让大家能消费。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聚焦文化旅游体育赛事等服务消费,以及养老医疗托育等生活服务业,推动地方有序减少消费限制。三是持续优化消费供给,让大家愿消费。积极培育国货“潮品”,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消费,加力创新应用场景。完善充电桩、商贸物流体系等消费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消费投资良性循环。 做强国内大循环是推动我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战略之举,如何进一步做强国内大循环?周陈表示,要围绕千方百计稳定就业、深挖潜力提振消费、扩大有效投资、支持地方打造更多发展亮点、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抓好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其中,围绕全方位扩大内需,增强国内大循环韧性,要坚持自上而下、软硬结合、高质量推进“两重”建设,在可持续的基础上,研究稳妥接续“两新”政策。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完善交通能源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周陈强调,在新兴领域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同时坚决制止盲目跟风,坚决制止一哄而上、一哄而起,防止一哄而散。传统领域更加注重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防止低水平、同质化重复建设,加力破除"内卷式"竞争。对于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蒋毅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加快推进价格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将重点治理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低于成本价倾销的行为,并将服务纳入低价倾销规制范围。目前修正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另一方面,选取"内卷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领域,有针对性开展成本调查,摸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产业加速迈向智能化绿色化 "在缅甸强震救援中,7小时极限开发的中缅英互译系统打通救援生命线;在新加坡的医院里,AI肿瘤筛查降低微小病灶漏诊风险,提升检查效率;在南非的铁路上,AI光视联动巡检员有力守护轨道安全、提升调度效率;在巴西的电网上,AI图像识别和巡检无人机的新组合,有力克服雨林、草原、山地等复杂条件,大幅提升巡检质效。"在谈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2025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发布《中国智·惠世界(2025)》案例集时,蒋毅向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列举了其中的几个例子。 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蒋毅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方面,注重让市场有方向、有信心,注重务实管用,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一方面,大力推进人工智能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充分发挥我国产业体系完备、市场规模大、应用场景丰富等优势,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加快普及、深度融合,形成以创新带应用、以应用促创新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着力优化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夯实算力、算法、数据、开源、人才、安全等方面基础,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更好支撑技术落地和产业发展壮大。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零碳园区,标志着我国绿色转型进程正在从单点创新向系统创新、标准创新迈进。蒋毅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地方推荐情况,统筹考虑产业代表性、综合示范性、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在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他特别强调:"零碳园区建设不是戴帽子、挂牌子,是一项创新性强、挑战性高的系统性工程、长期性工作;不是要打造'政策洼地',而是要建设'绿色转型高地'。" 蒋毅介绍,《通知》提出了"单位能耗碳排放"作为零碳园区的核心指标,还设置了5项引导性指标,分别是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园区企业产品单位能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每一项指标都有明确、严格的要求,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达到的"。因此,地方、园区、企业要坚持从自身实际出发,避免盲目决策、贪大求全、大干快上的误区。
文旅部: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
文旅部网站日前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的通知》。 据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试点地区,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市场主体、社会机构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试点地区基本条件方面,通知明确,以市(地、州、盟)、县(市、区)为主,遴选一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通知提出六项主要任务: 一是创新信用监管制度。探索推动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拓展“信用+”创新实践,完善信用全流程监管配套制度,探索本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夯实信用法治基础。 二是推行信用承诺管理。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加强承诺履行情况跟踪核查,完善信用承诺全流程信息归集记录标准,提升信用承诺水平。 三是推进信用评价应用。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统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多层面、多渠道、多维度的应用。 四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金融、信用保险、大数据管理、平台企业等机构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创新应用场景。 五是加强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按照“应认定、尽认定”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将行政处罚与失信主体认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鼓励推广“两书同达”“三书同达”模式。 六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文化建设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行业组织等举办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深化诚信意识,增强信用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北京:上半年信贷总量平稳增长
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发布最新金融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北京地区信贷总量平稳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低位下行,有力支持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6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08万亿元,同比增长7.3%,增速比一季度末高2.2个百分点,为近10个月来最高。”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介绍说,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持续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引导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金融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精准有力。同时,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推动北京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6月,北京地区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29%,同比下降34个基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52%,同比下降40个基点。 5月9日,人民银行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的金融支持。目前北京地区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进展如何?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李媛表示,截至6月末,辖内银行发放符合政策支持的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贷款80.4亿元,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3%左右,支持市场主体近3000户。其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教育、居民服务、旅游等五大服务消费重点领域新发放贷款分别为12.5亿元、27.4亿元、4.3亿元、12.9亿元、4.9亿元;新发放养老产业贷款18.4亿元。 2024年2月以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在京稳妥有序实施了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先行先试按展业原则自主办理资金收付、扩大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等五项经常项下资金结算便利化举措。据外汇管理一处副处长叶欢介绍,试点政策赋予银行更多审核自主权,推动外汇业务简流程、降成本,提升银行展业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使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现“秒申请、分钟办”,切实加快资金周转效率,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记者了解到,北京地区国债销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目前北京地区居民购买国债是否方便、有哪些购买渠道?对此,国库处处长韩芸表示,储蓄国债由财政部直接发行,信用等级比其他债券和银行理财都高,具有“零风险、稳收益”的特点,因此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更适合普通居民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 据介绍,储蓄国债的发行期次较多,通常在每年3月至11月的10日至19日发行,承销团成员遍布全国各地,40家银行约13万个银行网点均可办理,其中,部分银行可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购买,十分便利。居民可登录财政部网站或人民银行网站了解相关政策和发行信息,也可以直接咨询身边的银行网点。
两部门: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动金融系统增强改革思维、用好改革办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要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一是增强粮食安全金融保障,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信贷资源倾斜,深化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服务,加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供给。二是持续巩固拓展金融帮扶成果,继续落实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持续提升定点帮扶质效,优化联农带农金融支持模式,积极谋划过渡期后的金融帮扶机制。三是深化乡村富民产业金融服务,拓宽抵押担保方式,创新乡村“土特产”融资模式和专属金融产品,推广“一链一策”金融服务模式,丰富债券、理财等金融产品供给,支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四是提升乡村建设金融服务水平,通过投贷联动、组建银团、项目打捆打包等方式,提供多元化融资方案,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因地制宜提供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融资租赁等综合性融资服务,支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五是强化金融赋能乡村治理质效,增强“农文旅”深度融合金融服务供给,用好信贷市场服务平台,赋能数字乡村发展。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意见》强调,要健全金融服务农村改革体制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管理制度,扩大抵押融资覆盖面,推动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用信管理,优化完善金融供给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推动,综合运用货币、信贷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专项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债券,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投放。强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激励奖补等方式运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功能,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聚焦服务农村改革,用改革的方法提升金融支农效能,及时总结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强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