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专家谈”|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制有利于品牌信用价值提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以及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并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这些措施旨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监管体系,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本网特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兼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主任刘瑛教授,就这一议题接受专访。 中宏网记者:在《通知》的背景下,您和我们聊了很多关于企业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内容。了解到您在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领域耕耘多年,颇有见解,也想请您结合多年的研究心得,多分享些您的看法。 以下是刘瑛教授的访谈: 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密切相关。构建品牌信用体系,提升品牌信用价值,对国家、企业都至关重要。在新发展格局下,加强我国企业品牌建设和信用法治可以采取两个层面的措施。 一是国家层面 首先,要建立健全品牌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度完善为品牌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完善信用监管措施,全面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联合惩戒为主要抓手、以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为补充的信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让品牌信用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中平稳运行。最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企业品牌信用认证体系。由政府牵头,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品牌信用认证的申请、办理、审批、公示等各个流程进行细致规定,让品牌信用建设有法可依。 二是企业层面 作为品牌信用建设的主体,要在品牌信用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加强信用教育,在企业内部形成企业品牌信用文化。企业要明确品牌信用的理念内涵,不断加强全体员工的信用教育,让管理者和员工形成诚信经营的各项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中,让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用信用理念引导企业经营发展。其次,要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产品信用、销售信用、服务信用、竞争信用等各项制度。此外也要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信用规则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做到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化。最后,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学习其他企业的先进经验,企业之间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构建品牌信用联盟,形成品牌信用建设的规模效应。 企业参与信用承诺是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品牌形象、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途径。根据《通知》,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积极参与信用承诺: 1.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一方面明确承诺内容。企业在签署信用承诺书时,应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书在企业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等显眼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制定信用政策。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信用政策和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职责、流程和奖惩措施。另一方面培训员工。定期对员工进行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使用。另一方面主动维权。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企业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参与信用评价和评级。一方面配合信用评价。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争取良好信用等级。通过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争取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参与公益活动。企业可以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公益活动,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公益诉讼支持等,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公开透明。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开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行承诺的情况,增强社会信任。 6.接受社会监督。一方面设立举报渠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自身信用状况的监督和反馈。另一方面及时回应。对于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7.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注册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可以在国家或地方的信用信息平台上注册,主动申报信用信息,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另一方面利用信用信息。企业可以利用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不仅能够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还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优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信用监管体系如何打破数据“孤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今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出台不仅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更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监管迈向新台阶的关键一步。本报邀请青岛理工大学城乡建设信用和风险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冬,从背景、目的、内容、意义等方面深入解读《目录》,探讨信用监管体系如何打破数据“孤岛”。 细化梳理公共信用信息为统一归集提供支撑 中国建设报:发布《目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李晓冬:自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牵头,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是社会信用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是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成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将社会信用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共同定义为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为社会信用工作明确理论定位。 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重点行业应加强信用管理,公共信用管理应界限清晰、目录完善、过罚相当。在此背景下,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在2024年年初牵头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共同发布《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对各个领域包含的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做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涉及本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细化梳理,发布了《目录》,清晰划定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界限且列明信息的种类和条目,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提供目录支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当前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社会信用的典型特点是充分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大数据开展分析。在此背景下,采集好、管理好、应用好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建立高质量市场经济体制、机制有重要意义。 中国建设报:请您谈谈统一归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原因。 李晓冬:归集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例如,在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信用评价,取得一些成效,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以建筑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例,绝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以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监管模式。信用评价工作的核心是采集建筑市场主体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再进行综合评级。守信信息如企业资质信息、履约表现信息、质量安全表现信息、获奖情况等,失信信息如违约、违规被责令整改情况、受行政处罚情况、失信被执行情况、异常经营名录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评定,作出信用评级,再将结果推送至招投标等市场环节,即实现建筑现场表现与建筑市场表现“两场联动”,从而引导建筑企业重视信用表现,自觉自愿地规范自身信用行为,有效地改善建筑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建筑品质。 但仍有不足。各地区、各行业尚未实现公共信用数据的打通共享,存在信用数据“孤岛”、“信用不出省、市”情况,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比如,一个在外地注册的建筑企业若参与信用评价,往往只能采用在本地的信用记录信息,而其在外地积累的良好信用无法转化为本地市场优势。再比如,有些建筑企业在北京可能信用评价为A级,因为数据采集系统的区别,在其他省份可能被评为B级。这令人不禁发问:都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的评价,如何给这家企业进行信用定位呢?这都是数据“孤岛”带来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有些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陆续暂停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目的是改善、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其中最关键的工作是从全国范围内采集、应用信用信息。在此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目录》,后续也必然会加快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 9大类85项信息条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中国建设报:《目录》中主要涉及哪些公共信用信息? 李晓冬: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涉及9大类85项信息条目,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在日常监管中采集《目录》中信用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未列入的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来使用。 中国建设报:为什么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未纳入《目录》? 李晓冬:《基础目录》定义了13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其中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未出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目录》中。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领域,坚持“谁产生、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上述4类信息的产生、认定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因此也不被列入《目录》中。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未列入《目录》的信息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对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的时候,是需要被考虑的。 《目录》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信用信息也没有归纳完整。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不统一的领域慎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因此,《目录》所列的信息条目,是现阶段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已经普遍达成社会共识的公共信用信息,未达成共识的暂不列入。随着更多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目录》的后续版本会不断完善。 另一方面,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特有的区域性公共信用信息,由于缺乏普遍性、通用性,也未列入《目录》。为了便于未来归集相关信息,《目录》中列了一些扩展项目。如第2大类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许可信息,在第41项明确列出“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信息”,这也为未来归集此类地方性行政许可信息留有余地。 中国建设报:《目录》有哪些特点? 李晓冬: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坚持审慎适度、保护权益的原则。在编制《目录》过程中,每一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列入都是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多轮征求意见的。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次发布《目录》,我认为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目录》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原则,对于涉及市场主体切身权益的信用记录,严格落实列入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在《目录》的最后一列,也梳理了每条目录信息被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目录》涉及行业众多,覆盖了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咨询、园林绿化、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工程消防、城市管理等行业。85项信息条目看似不多,但涉及了“衣食住行”“安居乐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确实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最后,《目录》考虑了信用监管的实际需求。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单一行政处罚难以发挥震慑作用,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以城建档案移交环节为例,这是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为推进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在这个过程中实施信用承诺等制度,加快了工程审批速度,但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如参建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并不理想,而管理机构却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为此,《目录》在第7大类“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中列入了“城建档案移交方面违法违规信息”,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工作抓手。另外,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列入《目录》,也是类似情况。 《目录》第7大类还列入了6条住房公积金领域违规信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违约失信行为,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不多。例如,对缴存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一般是“责令办理”,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违约的则是“逾期催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行为都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信力。因此《目录》列入了相关信息,将为住房公积金行业推行信用监管、为每个人每个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奠定坚实基础。 用好信用手段助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建设报:请您介绍一下,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还有哪些重要的信用工作? 李晓冬:“十四五”规划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专门章节进行部署,其中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密切相关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二是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三是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四是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五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六是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 近年来,围绕上述重点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一直在积极推进“两个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立法基础。如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设立信用管理规定,研究起草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修复暂行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将为行业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 二是夯实数据基础。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有关项目立项,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数据统一归集共享。《目录》发布后,明确了信息的归集范围,提供了目录支撑。以此为基础,我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加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信用信息归集平台,为打通共享信用信息提供平台支撑。平台建成后,按照《目录》范围,不仅可以从基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数据,还可以从国务院的其他部门,包括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平台,共享从其他渠道归集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这两个方面信息归集汇总后,形成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池,再按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进行推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此,我也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编制发布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系统标准等行业标准,为归集共享提供标准支撑。 中国建设报:请您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分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关注的信用工作要点。 李晓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在当前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应完善信用监管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自从党的二十大以来,社会信用和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一起被定义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制度。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参与相关工作时,不应把信用仅作为加强监管的手段,而是应该从经济体制角度考虑建立能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新型监管机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监管过程中应引入信用手段,用来精准识别、预警相关行业风险,优化配备本就不足、匮乏的监管资源;另一方面,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中的应用,利用信用手段完善现代市场体制、机制的改革过程,引导市场主体重视诚信经营,促进形成高质量的市场经济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服务行业,其诚信经营对于建设“好房子”关系重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用好信用手段,特别是对部分取消了资质许可的行业,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决定》还提到“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虽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是为企业增信的牵头部门,但这可以启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应用路径。信用不仅是行业监管抓手,还可以为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赋能,为其在市场推广、招投标、融资、保险、担保等领域授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公平发展机会,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也可以为建设项目识别、化解、规避风险提供保障。 中国建设报:《目录》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李晓冬:《目录》发布将更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目录》清晰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界限,有效避免信用滥用问题,未列入《目录》的信息不可以作为公共信用信息随便使用。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后,依托信息归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及时、规范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自我修正的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个管理框架下,“信用手段”将对构建诚实守信市场秩序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目录》的发布旨在推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进而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一方面,各地区及时、动态归集信用信息,有利于实现对关键行业、重点企业信用风险的动态预警,有利于及时化解、避免系统风险,实现“数据跑在监管前面,监管跑在风险前面”。另一方面,各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有利于以“信用信息流”为纽带串联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避免出现“管审批的不管监管,管监管的缺乏手段”问题,有利于构建“宽进、严管、重罚”的新型监管模式。 《目录》的发布,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其中最重要的结果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时,可以从部级平台采集全系统的信用数据,从而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 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有利于我国建设企业“走出去”。国内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利于为实力雄厚、信用优良的中国建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赋能。同时,在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浪潮中“乘潮出海”,把中国信用标准推向国际、打破国外信用评级垄断。通过中国信用标准的国际化,既可以规范中国企业海外行为,又可以提升中国企业风险识别防范能力,提升其在国际竞争和纠纷处理中的话语权。
专家解读之二丨抓住关键点 进一步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关键点,从5个方面系统提出16项务实举措,以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新格局,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加速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扩大重点群体就业和增收,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关键点之一: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 全国开设有家政服务类相关专业的普通本科学校23所、高职学校107所、中职学校已超过45所,但从市场需求看,家政服务业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明显不足,迫切需要构建我国自主的多层次、多规格、多阶段的院校人才培养体系。《意见》鼓励校企深度合作共同设计专业课程体系,确保教学内容与行业企业的需求紧密结合;探索与订单式、社区联合培养、学徒制等新型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更加开放、灵活的“完全学分制”制度,创新教、学、训、赛、证一体化教学模式;建设多元化、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强调要引进行业专家、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参与教学和指导,提供最新的行业动态和实践经验,将企业的实际操作经验引入课堂,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成效。 家政服务类专业属于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意见》鼓励建设多学科交叉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地方学校开设符合区域发展特色的家政类专业。同时,要大力发展家政服务类学历继续教育,探索学历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相互融通与学习成果互认,进行体系化、规模化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大、中、小学校开设家政劳动教育通识课程。培育从通用能力到基础技能再到高级管理的能力,形成完整的人才梯队。 关键点之二:构建行业急需的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体系 据统计,我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超过3000万人,预计到2027年中国家政服务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3万亿元。然而家政服务业在发展模式、工作方式和劳动关系上具有行业特殊性,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程度不高,高质量从业人员有效供给不足,急需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的培训来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充分利用学分银行等机制促进大规模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能力与学历双提升,有效支撑家政提质扩容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家政服务的紧迫性需求。 《意见》强调,家政企业要建立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化、终身化技能培训,进一步畅通横向流动和纵向晋升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推动龙头企业建立内部培训体系,加强技能培训领域的产教融合,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培训服务。《意见》强调健全技能提升工作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家政服务业职业分类体系,推进职业标准制(修)订,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应用和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采用“以赛促训”等多种方式,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并通过“家政信用查”建立培训信息公开机制。 《意见》鼓励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实施“巾帼家政”“工会家政”“国开家政”等品牌培训等行动,每年培训家政从业人员不少于60万人次、家政培训师资不少于3万人次、家政职业经理人不少于1万人次,促进家政培训产教融合和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双向融通。支持和鼓励各地服务区域发展,“一地一品”,打造家政培训精品工程。 关键点之三:搭建体现家政行业特点的产教融合载体 自“家政36条”印发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截至2023年底,我国共认定家政领域产教融合领跑企业175家,成立区域性产教融合共同体3个、职教集团1个。一方面,家政服务业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正成为推动消费升级转型、解决贫困地区人口就业、破解老龄化社会痛点的重要引擎。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家政服务业也面临供需结构失衡、规模化程度低、龙头企业缺乏等问题。《意见》针对家政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围绕产教融合天然的跨界性,从政策层面支持和鼓励家政行业龙头型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通过行业产业链条上、中、下游的共同联动,推动行业规模化,加强供需对接,减少供需市场信息失衡。 《意见》强调了“产教融合新型载体”的作用,通过发挥家政行业地域聚集性的特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打造一批“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对接区域发展战略,整合养老、托幼等泛家庭服务业以及社区网点资源,对促进行业高质量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点之四:数字化赋能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是继蒸汽革命、电力革命、通信技术革命之后又一次产业级别的技术革新,必将带来产业、商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巨大变革。《意见》高度重视家政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强调要深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家政领域的应用,全面增强家政从业人员的数字化素养,构建社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平台。《意见》通过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步伐。 家政服务关乎千家万户,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头连着高质量充分就业。《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指明了紧密衔接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一体化发展方向,明确了央地联动、部门协同、行业企业与教育体系等多元互动共同实践产教融合的发展路径,对于推动家政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者:国家开放大学杜若李曙光)
专家解读之一丨以产教融合开启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新篇章
产教融合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的重要着力点。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是优化家政人力资源供给质量和结构,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在家政人才教育培养、从业人员技能提升、产教融合载体建设、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16条指向明确、含金量高、操作性强、针对性准的举措,为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一、聚焦专业人才培养,全链条系统化构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人才是第一资源。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关键在人才。高质量的家政人才是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家政人才培养刚刚起步,尚未建立系统的全链条家政人才培养体系,开展家政学历教育的高校、职业学校少,家政继续教育与学历教育融通存在堵点。 《意见》聚焦家政人才培养,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加强家政通识教育。学历教育方面,鼓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增设市场急需的家政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至少建设1个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全国建设2个以上国家级职业教育高水平现代家政类专业群;继续教育方面,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继续教育,有序推动家政相关专业纳入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通识教育方面,鼓励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向普通中学开放,支持学校与家政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家政教育体验基地。 二、注重技能提升,全方位全过程提升家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家政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一支稳定、高素质、专业化的从业人员队伍是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家政服务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但受家政服务供需格局、行业发展惯性、企业组织方式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家政从业人员供给与行业需求间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高低不一,优质家政从业人员“不好找”,“口碑好、能力强的阿姨档期难排”等现象较为普遍。 《意见》聚焦从业人员技术技能,明确提出健全家政企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提升工作体系,加强家政培训品牌建设。企业培训制度方面,指导家政企业建立包括岗前、在岗、转岗等全链条全员培训制度,严格落实每两年至少1次“回炉”培训要求。技能提升工作体系方面,持续推进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家政服务员进行实名认证,支持举办各级各类家政职业技能大赛;培训品牌建设方面,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工会家政培训行动工程和“国开家政”培训行动,每年分别培训家政从业人员20万人以上、10万人次和30万人次。 三、突出载体建设,高质量高标准打造家政产教深度融合载体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校企合作办学和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重要主体,实训基地建设是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家政领域产教融合供需对接平台和载体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组建了家政产教融合共同体。但与其他行业相比,结合家政产教融合需求,仍需加快推进家政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 《意见》聚焦家政产教融合载体,明确提出培育家政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建设家政实训基地、打造家政产教融合新型载体。产教融合型企业方面,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列为国家级或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实训基地方面,支持家政企业参与实训基地建设运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予以积极支持。新型载体建设方面,支持组建家政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鼓励各地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家政市域产教联合体。 四、赋能家政企业,多渠道提升家政服务业发展能级 目前,我国家政服务业企业达100多万家,行业规模超过1.1万亿元。长期以来,在中介制占主导的发展模式下,行业进入门槛低、企业规模不大、综合竞争力不强,急需通过赋能家政企业,推动家政企业规范化、标准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家政服务业发展能级。 《意见》聚焦家政企业,明确提出促进人才培养匹配市场需求、促进行业升级和融合发展、深化供需对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人才培养匹配市场需求方面,支持家政企业深度参与家政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行业升级和融合发展方面,鼓励家政企业与智能制造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家居、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鼓励养老、托育、物业、酒店等大型企业进入家政行业跨界经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方面,支持家政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稳定对接机制,鼓励各地开展多形式家政技能培训、提供多种形式就业推荐。 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加强家政人才教育培养、提升家政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完善家政产教融合载体、赋能家政企业,促进家政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相衔接,能够有效提升家政服务质量,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范宪伟)
山东淄博:开展“信用园区”建设,书写园区高质量发展“信”篇章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增强园区企业信用意识,提高园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淄博科学城发展服务中心持续加快信用园区建设步伐,以申报山东省信用管理典型园区为目标,全面拉开“信用园区”建设序幕,构建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管理、宣传,创新信用应用场景,助力园区以信招商、以信留商、以信强商,赋能园区及企业高质量发展。 构建信用制度体系,夯实园区信用基础建设。为推动信用园区建设,淄博科学城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淄博科学城创建信用园区实施方案,健全了信用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信用园区重点任务、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升级园区信用服务,为信用园区建设提供了全面指导和保障。 加强信用管理,推进园区治理优化创新。积极对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归集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梳理信用报告,建设了集查询、监管、应用“三位一体”的信用服务平台,实现“一企一档、一企一码”,可实现企业信用状况“一码可看”、信用信息“一码可查”。同时,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做好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和服务,通过强化信用修复即时告知和提前指导,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主动修复不良信息。 积极宣传发动,营造园区信用浓厚氛围。今年7月份召开了诚信筑基建设信用生态科学城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与专业信用机构淄博市诚信建设促进会进行了“诚信筑基建设信用生态科学城”“诚信筑基提升企业信用合规能力”战略合作签约,营造全员参与的信用氛围。同时,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信息、上门宣传、座谈交流、诚信宣讲、典型案例讲述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普及信用知识、倡导信用理念、宣传信用文化,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在园区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创新信用应用场景,拓展信用惠企利民举措。对接齐商银行,根据信用等级,精准匹配信贷产品,满足企业差异化、个性化金融需求,实现企业信用资产的转化运用。同时,关联企业入驻评选、评估考核等环节,通过对入园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优先招引信用等级高或信用良好的企业,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园区政务服务、商务服务、政策扶持、资源匹配、场地和设备租赁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服务。此外,加强人才服务与信用链接,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组织招工推荐会、招引高层次创新人才。 “淄博科学城将持续深化信用园区建设,不断提升园区信用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人才入驻,为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撑。”淄博科学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
内蒙古鄂尔多斯:信用监管托起幸福“夕阳红”
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政局积极探索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养老行业信用监管,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推动实现对全市养老服务领域的全范围、全链条信用管理,托起信用幸福“夕阳红”。 落实信息归集,筑牢信用监管之基。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智慧养老监督调度系统优势,将全市所有养老资源纳入一张图,动态掌握、精准调度养老机构(设施)和从业人员两类基础信息,及时收集信用相关问题,并转交有关方面核实处理。截至目前,累计收集各类信息200多条。依托自治区和我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督促各旗区民政局及时更新养老机构备案、入住老人、床位运营、从业人员等信息,通过“双随机”检查、视频监控抽查、个案检查等方式,核实信息真实性,纳入诚信经营记录。建立定期通报机制,不定期与市安委办、政法委、发改委、金融监管部门相互推送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从源头进行把控。 健全信用制度,凝聚信用监管之力。将养老服务信息公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市、旗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养老服务通用政策、行业管理信息,将养老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方式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督促养老机构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记录。目前,全市运营的52家养老机构均已实现信用承诺和备案。市、旗区民政局对外公布养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群众参与监管,指导养老机构开展监督评议,发挥服务对象及家属参与监督作用。 创新监管模式,铸就信用监管之盾。实行“智慧信用”模式,建立全市一体的智慧养老服务监督调度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养老服务双方身份互认、信用查询、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价等功能应用,对涉及养老机构信用信息,做到及时预警、处理及共享。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每年将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联合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开展抽查,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对风险高、信用差、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提高抽查概率,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作用。 实施惩戒管理,彰显信用监管之效。对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等政策;撤销所获荣誉,在惩戒期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直至终身禁止担任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禁止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中,明确存在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辽宁取消下放调整461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更好地便民利民,日前,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下放、调整461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其中,取消145项、合并27项、下放18项、收回省级实施6项、新增77项、调整188项。 据了解,取消的145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对华侨的暂住登记等;合并的27项包括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12369环保举报投诉并入12345热线,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并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并入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同时,辽宁省对兽药经营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证、旅行社设立许可等18项进行下放;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定,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图书出版质量处罚6项则收回省级实施。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包括对违反《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行为的处罚、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品种、数量备案等77项;调整的则有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国际联网备案等。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对下放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技术保障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好。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依法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湖南长沙: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湖南省长沙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一百分制计分,其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45%、45%和10%的比例综合计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信用分级分类登记如何划分?《办法》规定,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对应按优秀、良好、一般、风险进行分类。市场主体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对市场主体有什么影响?《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信用监管的依据。其中,对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对D级市场主体,将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检查频次;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支持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保证金减免等便利优惠措施。对于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D级市场主体,将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撤销所有荣誉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国常会: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举措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有关举措,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实质上是为企业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以更有力举措推动改革走深走实。要把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实施一揽子增量政策结合起来,坚持从企业的实际关切出发,推动一批可感可及的改革事项,在深化改革中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各地要坚持在良性竞争中更好发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要推进违规返还财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等领域专项整治,让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成长壮大,以更高经济效率推动各地更好发展。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依法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推广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新型设施装备,着力提高水产品产量、品质和附加值,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如何让诚信蔚然成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重庆市委六届六次全会提出,要聚力打造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性成果。在当前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社会信用制度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高效能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我们要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社会信用制度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基础保障。 坚持党建统领,加强党对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五个重大原则之首,也是新时代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一项长期、重大、不断更迭的社会工程,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业的全面统一领导,将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充分融入社会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相关规制设计中,能有效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统筹各项任务协同推进。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体现到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推动党建工作与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深度融合、同频共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理顺、规范、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设置。要加强党对诚信文化宣传的领导,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做好诚信宣传、讲好诚信故事、树好诚信典型,让践行诚信理念根植于广大人民心中,提升全民“知信、用信、守信、立信”的意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社会信用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执政理念,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方面,几乎涵盖了各类主体生产生活的各领域、各环节,无论是经济交易还是社会交往均与各类主体的各项权益息息相关,所以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相关权益。保障信用主体各类基本权益,包括对信息的知情权,即市场主体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记录,明确自身信用状况;包括对信息的异议权,即对认定错误的失信信息依法提供相应的渠道及时纠错;包括对失信的修复权,即不同严重程度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应被给予积极向善、改过自新的条件和机会;包括对主体的隐私权,确保与其健康情况、财产状况及身份识别等相关的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确保守信增益权,在行政管理方面,通过“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简化办理流程等措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生产经营活动方面,通过“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投”等场景解决市场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坚持科技创新,以数智化赋能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迅猛发展。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也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助力,完整、准确、海量的数据是支撑现代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核心要素,新兴信息技术的广泛引入,在促进现代信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优化信用数字化基础,从架构、算力、算法等方面全面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智慧化水平,充分发挥平台的核心枢纽作用,广泛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奠定预判区域信用风险、行业信用风险、主体信用风险的大数据基础。要谋划信用应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优化评价模型,为各类主体精准画像,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信易阅”等场景,提升信用便企惠民服务能力,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和方式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探索构建信用“元宇宙”,打通互联网商业平台、电子游戏、社交网络等虚拟环境,形成以主体身份为标识、以行为活动为主线、以信用为根基的信用世界,实现现实主体信用状态在线上线下清晰呈现,使失信失德者无处藏身。 坚持法治引领,提升信用制度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作为正全面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也需要坚持法治引领,以提升信用制度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其安全性、有效性。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法治思维,在确定信用信息方面,要以目录或清单方式明确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治理标准、应用方式,以避免将信用信息的认定与记录泛化、滥化、扩大化的现象反复出现;在信用奖惩措施方面,各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设计和实施要依法依规,遵循失信危害程度与惩戒力度的比例原则,确保信用措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社会信用制度的实施需要法治保障,通过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方式,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对严重失信者依法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对轻微失信行为保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使信用与法治在功能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作者:重庆市信用中心信用与经济实验室主任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