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赋能”建设可信数据空间 加速推进信用中国新征程
近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将首度开展企业、行业、城市三类可信数据空间试点,以多元主体协同共创数据价值为牵引,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指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建好可信数据空间是信用中国发展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信用中国数据建设现状与痛难点 (一)“信用中国”平台概况与成效 作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的“总枢纽”,“信用中国”平台(www.creditchina.gov.cn)整合了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等多源数据,覆盖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全主体信用信息。 “信用中国”平台的核心功能包括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查询与信用处理。信用信息公示集中展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8大类信息,覆盖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信用数据,成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信用查询服务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等查询功能,支持多维度检索;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推出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系统,实现失信主体在线申请、跨部门联审。 “信用中国”平台在数据融合与应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围绕“信用+场景+创新”,“信用中国”平台已形成三大核心数据产品矩阵。其中,信用报告覆盖企业经营、司法、税务等全维度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精准风控依据。信用评级与预警则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平台创新信用服务,将信用数据转化为融资便利。平台数据还深度融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动信用价值在多场景落地。在信用评分模型应用上,目前多个金融机构采用信用评分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个人信用行为,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深化普惠金融。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上,通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减少对守信企业的重复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二)信用中国建设痛难点问题 1.数据融合不足问题:多源异构数据整合困境 信用数据整合难度大:不同机构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整合难度大,导致信用数据产品难以形成全面、多维度的分析。 隐私保护与数据开放难以平衡: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开放数据,是提升数据产品丰富度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截至2021年,“信用中国”平台累计发布政策宣传文章15万余篇、公示信用信息2亿多条,支撑金融、司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应用,但同时也面临数据隐私保护挑战。 2.应用场景缺乏:传统领域依赖与新兴场景空白 过度依赖传统应用:金融领域信用报告支撑90%以上的企业贷款审批,但过度依赖历史履约数据,对科技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专利价值等新维度覆盖不足;监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覆盖80%的市场主体,但在共享经济、数字贸易等领域尚未形成成熟方案。 新兴场景空白:数据适用性不足、市场需求挖掘不足。共享经济平台需实时信用评分,但现有信用数据更新频率低,无法满足动态风控需求。数字贸易中,跨境电商企业对“海外仓信用评价”“跨境支付信用担保”需求强烈,但“信用中国”缺乏跨境数据整合能力,导致相关产品空白。 信用数据应用意识薄弱:企业和个人对信用数据的应用意识不强,导致信用数据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场景开发不足,部分中小企业未充分利用信用数据优化融资。 3.权属问题与数据共享 数据所有权界定问题:在信用体系中,明确个人和机构数据所有权是关键,以防引发收益分配冲突。数据所有权界定成为了重要的一环。 数据共享存在壁垒:不同政府部门间产生跨部门数据共享难。在数据交易纠纷方面,共享数据需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引发数据交易纠纷和跨境数据壁垒。更重要的是,为实现数据共享,需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降低数据整合的技术障碍。 4.根本问题:信任与价值共创 信任基础建构:信任问题是数据共享的基石与挑战。数据要素的收益共享难、价值共创难。数据定价机制方面,缺乏统一的定价标准,企业数据价值难以量化,例如供应链金融场景中,物流数据与金融数据的权重如何分配尚无标准。权益分配规则方面,政府公共数据是否参与收益分配存在争议。 二、可信数据空间:提升信用中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路分析 (一)概念与特点 可信数据空间是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 基于共识规则:要求参与各方对数据流通的要求达成一致,并且通过技术手段来确保信任机制的达成和执行。 链接多方主体:参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运营的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服务方、数据使用方、空间运营方等多类主体,数据多源、主体多元是可信数据空间的一个重要特征。 数据共享共用:要求各方通过可信数据空间提供的信任机制和管控能力,打消流通顾虑,加速多元数据融合与应用创新,有效实现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 (二)可信数据空间的作用 可信数据空间是算法、算力、数据的三位一体,通过标准化体系、安全技术和生态机制保障数据的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可信数据空间具有价值创造能力、资源交互能力、信任管控能力三大核心能力。 数据价值共创:可信数据空间具有可信的数据应用开发环境和共建共治、责权清晰的规则机制,助力多主体价值共创。空间实现规模化互联互通,通过对流通使用全生命周期进行实时管控与全过程行为可信存证,提升数据共享意愿,保障全过程可信可控。 搭建信任桥梁:以空间资源合作规范、空间安全管理体系、空间合规管理指引、空间备案管理、空间标准规范为支撑,加强建立数据信任管理技术、资源互通技术、接入认证体系、空间行为和数据存证体系等,形成可信管控流、资源交互流、价值共创流。信任能力供给包括接入认证、全程动态控制管理、存证溯源;数据资源涉及供需撮合、托管运营、委托/联合开发。 行动方案: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行动涉及场景需求、牵引设计、规制机制、资源接入规范、互联互通规范、共享使用规范、收益分配规范等方面。通过数据支持与开放交换、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与赋能、数字金融服务优化,可信数据空间能够实现双向赋能的发展闭环。 三、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推进信用中国的对策与建议 打造信用信息可信数据空间,应依托坚实的数据基础与先进技术,实现跨行业深度应用与创新发展。通过高质量数据集与数据基础设施,借助AI创新平台与应用市场,以AI赋能组织数智化转型与合规流通,促进科技创新,催生新质生产力。在信用行业“采、存、用、传、管”全流程中,实现部门协同,并将应用拓展至生活、金融等多行业,达成跨行业协同发展。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强化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 数据安全共享:搭建跨部门、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平台,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和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制定相关信用数据收益分配指南,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技术融合与安全防护,制定严格的数据安全政策和隐私保护措施,构建“AI+区块链+隐私计算”三位一体技术底座,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 (二)标准引领发展,破除数据孤岛 统一信用数据标准:确立统一的信用数据收集、处理和共享标准,全面保障数据的质量与安全,促进信用体系稳健发展。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国家标准,确保数据的互操作性和一致性,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全面且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有效促进信用信息的透明化与共享。推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推动制订信用领域国家及地方标准,确保数据资源实现高效互联互通,全面引领行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三)数据要素市场化,“AI+”激活信用价值 数据资产确权定价: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构建动态定价模型与收益分配激励机制。推动数据交易平台智能升级,打造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体系。推动实施跨境数据要素流通试点,通过“规则创新+技术保障”,建立跨境流通平台。 挖掘AI驱动的信用价值:利用智能信用评估体系,完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更精准的信用评估和管理。构建“信用走廊”,实现数据全方位传输的全流程追溯。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以“信用数据+AI算法”,提升信用体系智能化水平,以“AI+信用场景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信用评估、风险控制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四)培育复合型人才,产学研协同创新 “三位一体”教育体系:校企协同育人。通过“联合实验室+数字信用实训课程体系”,打造精准培训与人才教育场景。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将人才供需精准匹配与柔性引才模式相结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企业内部培养为主,社会化培训网络双重培育,打造符合社会要求的创新型人才。 人才评价与激励:建立多维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创新。通过“综合评价+专业打分”的评价形式,采用多元激励方式,推动人才持续创新。优化人才服务生态,打造“智能化+人才共享”的人才服务平台,推动国际联合培养与国际认证互认。 四、小结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信用中国”平台虽成果斐然,但面临的数据融合、应用场景、权属及信任等问题亟待解决。可信数据空间凭借其独特优势,为破局提供了核心手段,在金融、医疗等领域已初显成效,未来更具广阔拓展空间。 未来,应采用强化顶层设计、推动标准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培育专业人才等解决方案,为打造信用信息可信数据空间指明方向。应持续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优化信用评价体系、挖掘AI驱动的信用价值、壮大人才队伍,以可信数据空间为有力支撑,探索数据资源规模化流通利用新模式新路径,积累国家数据基础设施运营经验,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信用动力。 (作者:王鹏,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良钰,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
“1+3”新引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3月31日正式颁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3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筑牢市场经济制度根基”主题召开专题政策解读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兼生态信用专委会主任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他指出,《意见》系统性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发展新引擎,即:一个奖惩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 以下是薛方的发言。 一、新时代新起点 《意见》正式发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来了新的起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这个新起点有两个突出的标志。其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经明确了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其二,2025年是个特殊年份,从时点来看,“十四五”规划迎来收官,“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从历程来看,如果从1999年中国首次提出“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算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实践已经走过了26年的历程,可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年轻,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起点。 二、新目标新定位 《意见》强调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提出了实施路径:即“6个坚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明确了功能定位: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将社会信用的功能作用从信用监管提升到“治理机制”的新定位,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工程的作用,也与其“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定位相匹配。 三、新引擎新蓝图 《意见》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机制作了系统谋划、统筹设计,提出了“1+3”二级火箭式的新引擎,即:一个核心机制引擎,外挂数据、治理、服务三个动力引擎,超越了既往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格局,擘画了未来新蓝图。 1.奖惩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意见》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鼓励基于大数据手段为守信主体全方位、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价值化挖信、便利化融资系列措施;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重申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对失信惩戒方面,强调统一规范,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针对目前实数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出现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挑战,《意见》提出,“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等新领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对职业闭店人等“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将有效压缩失信行为的生存空间。 2.数据引擎——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数字时代,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关系逐步由物理世界拓展至数字世界,数据成为社会信用建设新的驱动机制。社会信用管理是最早的数字经济和经济数字化融合发展领域之一。《意见》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开放流通、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到信用管理范畴,顺应了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 《意见》对征信中的传统财务数据之外的替代数据应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要求“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针对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中的动力不足问题,《意见》提出“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针对信用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尤其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难题,《意见》拿出组合拳,“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特别是,针对社会信用建设推进中“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两大堵点卡点问题,《意见》强调“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以及“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刚性规制原则。 3.治理引擎——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监管和治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侧的重要目标。信用监管是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牵引力”。《意见》首次将社会信用定位从监管机制提升为治理机制。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首先,《意见》彰显了社会信用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围绕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和司法机构等五类主体。倡导人人讲信用,信用为人人,更强调“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和示范作用。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切实提升各类主体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参与感、责任感和获得感。 其次,社会信用制度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公共产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和方向。《意见》在优化和深化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信用报告应用的工作基础上,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补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板,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 最后,重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目前,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三个监管”是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以“信用代证”改革为例,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大大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发挥社会信用的“自愿、自律、自修复”等机制设计,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约束手段及组合形成的独特韧性治理功能,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必将重塑“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4.服务引擎——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是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支撑。《意见》对信用服务产品、信用机构、目标客群和信用市场作了全面布局。例如,信用产品创新方面,《意见》提出了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ESG评价等业务模式;开拓自然人征信方面,《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这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投资于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我们推动更多信用资源“投资于人”、服务于民生。目前,我国有弱势群体2.3亿、Z世代2.6亿和新市民群体3亿,难以被社会信用体系全覆盖。确保每个信用主体不因“信用鸿沟”在我国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的道路上掉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底线要求。 《意见》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一方面,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国内消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汇聚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建共享共用合力,提升高质量信用服务供给,提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与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的差异化政策。 四、四个展望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1+3”新引擎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展望未来,建议加大信用供给侧增量改革的力度,从四个方面发力,实现信用存量政策和增量改革叠加效应。 1.推进普惠信用,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基础。 2.创新数字信用,汇聚数字时代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3.打造生态信用,培育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 4.重塑国家信用,在推进“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以及应对美加征关税等外部风险挑战中,构筑中国特色的信用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国家信用软实力。
刘瑛:法律视角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宝典”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份文件不仅系统规划了未来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蓝图,更是从法律视角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系统的指导,可以称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大宝典”。刘瑛教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以下从法律视角对《意见》进行几点解读。 一、一个基础:构建基础制度的法律系统 《意见》开宗明义“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调了社会信用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提出要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通过立法,将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护,确保信用体系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此外,《意见》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还强调了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惩戒,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确保惩戒的合法性和适度性,防止滥用惩戒权力。 二、两化:深化政务信用和强化司法公信的法律措施 政务信用和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强调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同时,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要加强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开度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这不仅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此外,通过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强化司法人员的诚信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三项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标准和规范 信用体系作为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一信用标准和规范,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认,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明确:第一,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第二,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清单化统一管理。第三,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与信用体系的完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经济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四、三种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 在信息时代,信用信息的安全尤为重要。《意见》对信用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这不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也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此外,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同时,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通过规范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权限,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了信息泄露和滥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为信用体系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三个强化:促进信用经济的法治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落实这一部署,需以‘三个强化’为着力点,夯实信用服务实体经济的法治根基。”第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第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同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第三,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通过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提高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同时,通过加强信用监管,打击虚假信用信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秩序,为信用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两个维度:国际信用合作的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信用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如何在国际信用合作中建立健全跨境信用信息流动的法律法规,既保护国家安全,又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意见》要求“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这需要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参与信用领域的国际治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通过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健全跨境信用信息流动的法律法规,从既保护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又促进信用信息合理流动两个维度,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和吸引外资提供了法律框架。 综上所述,《意见》体系完善、逻辑清晰、基础牢固、重点突出。通过一个基础、两化(深化、强化)、三项制度、三种机制、三个强化、两个维度,从法律视角切入给出了全方位、系统化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合解决方案——“大宝典”。 《意见》不仅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更是从法律视角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全面的规划。通过建立牢固的基础制度、完善的法律框架、统一的信用标准和规范,深化政府信用、强化司法公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以及推动国际信用合作,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更加健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
近日,由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是继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22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之后,中办、国办再次发布的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出台的重要顶层设计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以《意见》为指引,以政务诚信、信用监管、个人诚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诸多专项政策文件为支撑,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政策和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化了社会信用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等相关要求。《意见》的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为此,《意见》提出了“四个坚持”的总体方向,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基本目标是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意见》提出的“四个坚持”的原则及基本目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意见》所体现的信用治理理念更加成熟,问题意识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满,措施更加有效,将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基础,其特点和亮点集中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广覆盖。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背景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各类主体广泛参与的治理格局,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意见》对政务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组织信用、自然人信用、司法执法体系信用等方面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其中,诚实守信是公权力主体运行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基础,属于需要优先建设的重要领域。《意见》将政务信用建设放在首位,彰显了“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 二是数字化。信息是信用的前提,无信息则无信用。研究显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通过广泛运用数字技术,高效地进行信用信息传递,发挥声誉机制的功能,使守信者受到激励、失信者受到约束,从而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效能。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智慧化、平台化等特征。《意见》专门在第三部分强调要夯实社会信用的数据基础,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设施,从而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信用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到信用管理范畴,更好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三是制度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线是制度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的重要方向。《意见》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构建“制度规则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说,《意见》各个部分的内容都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尤其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领域,要求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在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部门应当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移出失信名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等。此外,守信激励也是《意见》规定的重要内容。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激励与褒奖,是在信用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信任增进机制,其与失信惩戒一起,共同构成信用奖惩制度的一体两面。《意见》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不仅在公共服务中要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也鼓励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为守信主体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融资便利和其他守信激励。值得关注的是,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用多个条文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融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重要事宜进行了规定。由此,《意见》与相关法律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有效的信用治理机制。 四是体系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意见》第五部分专门提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并明确了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重点领域、重点制度、重点规则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政府签订及指导签订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体系化的信用监管和治理机制,对于强化信用在各个重点领域的运用,补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短板,夯实信用建设的制度根基,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五是市场化社会化。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还不够均衡,集中表现为信用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发展较为成熟和充分,但在经济金融等方面的运用还相对薄弱,信用服务机构发育还不够充分,信用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发展信用经济、促进消费等方面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实现。这表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建设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意见》在第六部分“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中,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意见》的相关安排,将为市场化信用服务机制带来更加良好的发展契机。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也将为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个人消费、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贡献重要的信用力量。 总体来看,《意见》作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出台的一部顶层设计文件,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的一系列重要安排和部署,高屋建瓴立意深远。《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迈向更高更好的发展新境界。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王伟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教授】
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价值基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推动诚信建设,既要靠道德的柔性力量,又要靠制度的刚性保障。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必然要求。 中华民族素来明礼崇信、抱诚守真,将诚信观念融入社会个体的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之中,将外在的诚信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信念,塑造稳定的诚信人格,从而生存发展、继往开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诚信思想。《周易》有“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的记载,认为诚信是安身立业的前提基础;《论语·为政》载孔子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将诚信定位为个体在社会中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礼记·中庸》里的“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把诚信视为自然法则与人伦准则的统一体;《管子·枢言》曰“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强调诚信是天下准则的关键……纵观中国历史,中华优秀传统诚信文化将诚信视为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和谐运转的核心准则,在数千年的传承中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跨越历史时空,诚信文化在新时代依然绽放着璀璨之光,发挥着独特功能。 诚信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国家治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诚信建设在每一个领域都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诚信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对市场主体而言,诚信是关系其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依法诚信经营是企业发展之本。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其次,诚信建设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诚信建设有助于构建社会信任网络,增强社会凝聚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宏观政策制定与微观执行机制的制度创新,推动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有助于促进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优化治理流程,提高治理效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诚信建设的合力,推动形成持久稳定的诚信风尚。最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科学决策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行政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全社会信用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政策承诺的有效履行等诚信行为,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促进政策有效落实,也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众满意度,实现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让失信者受罚、让守信者受益,能够释放助推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巨大能量。为此,应通过力量整合、部门协同,激活传统诚信资源的现代价值,强化机制供给、保障制度落地,建立完善多元协同的监管范式,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共识。 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结合时代需求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开展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思想研究,挖掘内涵意蕴、梳理历史演变、阐扬时代价值,更好地继承、发展、创新诚信文化,为当代诚信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将传统诚信故事改编成现代文艺作品,以艺术形式展现诚信的永恒魅力,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把中华民族诚信美德与时代精神相结合,鼓励地方与行业根据自身特点与实践需求,开展诚信文化建设实践活动。 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明确界定诚信行为与失信行为的法律边界,增强法律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优化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制定严格的信用信息采集标准与规范,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与滥用。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合理的信用修复途径,激励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维护信用体系的动态平衡与公正性。 完善多元协同的监管范式。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明确各部门在信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并预警失信风险,实现精准监管。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业务行为,确保信用服务质量。鼓励社会监督参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监督举报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制定行业诚信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企业的诚信教育与监督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适应新兴技术与新经济业态发展,积极探索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共享经济等领域的诚信建设路径。 开展诚信教育,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编写专门的诚信教育教材,采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社会实践等方法,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开展诚信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创新社会宣教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制作发布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内容,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诚信理念,凝聚社会共识。通过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诚信教育,持续推动诚实守信、履约践诺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 作者:朱家梅、牛娜(分别系中央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信用专家谈”| 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着力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202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其水平决定生产关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在创新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激发新经济以及提升劳动者能力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以其独特的作用机制塑造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模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强调资源投入与产出关系不同,以信用信息为代表的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共享性、可加工性和风险定价功能,引导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社会信用体系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而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维护市场秩序,为新质生产力的提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以其独特的机制,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信用信息的共享性和加工性,使得先进优质的生产要素能够更加顺畅地流向新质生产力,从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当前需要将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可重点关注以下四个维度作为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着力点: 一是结合数字经济和人民币国际化,将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传播到世界各地。人工智能(AI)和信用大数据技术的融合发展,安全、高效、便捷地归集和处理信用信息,大幅度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扎实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效,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以发展的眼光观察信用体系在新兴事务中的创新支撑。紧跟当下00后、Z世代等年轻群体的潮流趋势,在夜间经济、云端展览、国潮文创专项计划,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意识,不断释放各领域生产力和创造力,在新业态发展领域,走走看看,加强内部和行业自律,上升为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在重点领域和存在信用风险点位实施重点信用监管,培育新型信用生态消费模式。 四是持续发挥新质生产力要素作用,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增长的关键,信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完善各类信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公共信用产生的相关数据作为最重要的政务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发挥信用数据作为支撑各行业发展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提升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在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高质量发展。(作者:刘凡华,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综合经济研究所负责人,北京信用学会特邀研究员)
“信用专家谈”| 基于新质生产力内涵的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和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202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其水平决定生产关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通过调整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在创新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激发新经济以及提升劳动者能力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以其独特的作用机制塑造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模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强调资源投入与产出关系不同,以信用信息为代表的数据要素,具有非排他性、共享性、可加工性和风险定价功能,引导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一、社会信用体系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制度保障 (一)社会信用创新资源配置 1.优化社会再生产过程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在生产环节,降低信息不对称,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通过向全社会公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可以匹配最适合的信用融资渠道。在交换环节,推动信用承诺前置,开展合同履约主动公开公示,对违约经营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规范企业经营,构建互信的市场环境。在消费环节,建立以质量、价格、服务为核心的诚信体系,在商户门前设置诚信经营二维码,展示商户诚信信息,便于消费者查询选择,扫一扫识别信用信息和开展评价。商户诚信信息与公共服务平台联动,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推动普惠信用金融服务 202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提出,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是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路径,有利于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畅通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民营企业通常以获得利润为根本经营目标,因而难以承受原始创新过程中“试错”带来的高风险。对此,要强化对民营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和纯信用政策贷款等金融支持,推进科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和应用场景向民营企业开放,推动民营经济的产业政策从选择性、特惠性向普惠性转变,破除民营经济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各类制度型障碍。 3.深化服务基层治理水平 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城市治理和服务各环节深度融合,发挥信用监管在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用,更加有效服务基层治理。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大幅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不断健全完善承诺数据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授权的各类承诺信息,持续加强企业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效力有效发挥。大力发展“信用+医疗”“信用+出行”等“信易+工程”,持续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二)社会信用维护市场秩序 1.政府自我监督更有效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政府是社会运行的关键环节,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社会职能,是社会的窗口,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信用有序化又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这是因为政府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最终都需要落实在企业在微观层面的投资经营活动上。如果政府的信用水平高,说明政府履职能力强,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良好意愿,反之则说明政府履职能力弱,人民利益未得到有效维护,政府权力运用出现了问题。要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尤其是民营投资者的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动政府债务清零,支持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不依赖政府信用、财务自主可持续的市场化企业。 2.企业主动增信更有力 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承诺从“他律”变成源头“自律”,通过鼓励市场主体自觉签订信用承诺书,上门指导企业加强内审、建立企业信用标准等多种举措强化企业信用内核建设。推动企业有动力自主填报市场化的合同履约信息,建立“重合同守信用”数据库,定期在信用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宣传,扩大守信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同时定期将合同执行良好的企业名单推送给其他政府部门,在享受再贷款优惠资金、财政性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3.社会市场秩序更规范 建立常态化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管,对高风险企业严格限制信贷额度并加大违约惩戒措施,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优化资源的配置,引导市场资源和政务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倾斜。防范信用风险,是信用监管的一切政策和手段的出发点和归宿。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实施失信行为认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提醒函)和信用合规提示书“三书同达”制度,智能引导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三)社会信用激发新经济业态 1.信用成为平台企业核心要素 平台经济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共享经济,能够为不同地区经济个体和城乡居民提供多元化、便捷化的市场信息获取渠道,同时也是信用经济的一种。蚂蚁集团“芝麻信用”通过分析用户支付、履约、社交等多维数据,为5亿用户提供信用评分,支持免押金租车、快速签证等场景。运满满、智通三千等物流平台通过数据归集、信用评价、诚信排名、信用奖惩,对货运司机、货运企业等实施信用闭环管理,对司机认证,给发货客户建立安全感和信任感,让客户得以放心发货保证安全,促进当事人诚信履约。 2.信用赋能传统产业焕新升级 众能联合作为国内最大的数字化工程机械服务平台,着力解决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品牌效应弱,市场认知度低,行业小而散,信用体系缺失等问题,围绕高空作业、吊装工程、土方工程、工业车辆等多品类机械设备提供租赁、物流、安全、数字化、施工、金融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商务政策,建立内部信用激励惩戒规则及修复机制。强化了客户资信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商账管理,合理利用了外部信息和服务,切实为上下游企业防范了风险,信用销售活动稳步开展,提高了经营效率。 3.在未来产业中预置信用机制 数据驱动的信任重构,将不可见数据的创新价值转化为可量化的产业价值,构建“信用—资本—数据—政策”四位一体的新型基础设施。打破传统信用评估的路径依赖,在氢能、量子计算、脑机接口等前沿领域建成高可信度的信用生态。同时考虑深化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技术的信用监管,因为深度学习模型的不可解释性导致信用评分缺乏透明度,同时,个人为获取信用便利被迫让渡生物识别、行为轨迹等数据,形成事实上的“数据剥削”。 4.在绿色发展中发挥信用效能 优化绿色产业市场环境,打破市场壁垒、建立统一市场化管理机制,加强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对有违反环保要求的法人、企业和产业的不良信用实施惩戒。推动企业ESG认证。基于碳足迹建立大量可追溯、可量化的碳信息。碳信用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减排量的签发,除在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抵消履约实体的排放外,碳信用还用于个人或组织在自愿减排市场的碳排放抵消。探索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购买碳信用。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开展节能领域信用评价,强化能耗“双控”指标管理,通过信用手段与节能行政执法相结合,引导和约束用能企业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另外,社会信用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素质。诚信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遵守契约精神、坚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体现为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尽责履约。一方面,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引导守信激励措施,推动信用分为自然人提供更多应用服务场景。一方面,加强律师、会计师、医师、教师等重点职业群体信用建设,其职业失信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专业信任;对食品药品企业负责人、建筑承包商、危化品运输从业者等公共安全相关职业人群和对私募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虚拟货币交易员等高风险金融从业者,实施重点信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加大对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强化劳动用工保障,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学术伦理教育,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二、信用信息为代表的生产要素对新质生产力推动作用 (一)信用信息对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理 1.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通过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市场参与者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各方的信用状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这种透明化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为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信用信息的应用还体现在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上。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清单机制,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这种惩戒机制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还能为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通过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以及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公平竞争,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 2.激发创新活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用信息正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创新和转型升级。例如,基于信用信息的智能风控系统可以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智能化水平;而基于信用信息的个性化推荐系统则可以根据用户的信用状况和行为习惯,提供精准的产品和服务推荐,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随着信用信息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其在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加强纳税、水电气、不动产、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利用和挖掘涉企信用信息价值,引导入驻平台的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匹配本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产品,同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多层次缓释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敢贷愿贷,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以信用数据要素价值化为一大主线,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画像”,帮助金融机构精准识别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促进企业依靠良好的“信用记录”获得信贷资金。 (二)信用信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方向 1.信用数字化和基础设施建设融合发展迈向新台阶 信用信息是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紧跟数字化发展步伐,在迭代升级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过程中,加大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着力推进社会信用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应用水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开发稳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政务大数据高效整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形成覆盖城市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归集共享渠道进一步畅通,信用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系统间按需共享逐步实现。加快信用标准化建设。 2.信用信息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 地方全面加强纳税、水电气、住房公积金、社保、公共资源交易等各类涉企信息归集,不断夯实数据基础。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体系归集的各类涉企数据开发多元化金融产品,不断拓宽“信易贷”服务对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高效协同金融、农业、科技等部门,加强各类信用类贷款整合,不断拓展“信易贷”服务领域。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枢纽作用进一步发挥,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作者:刘凡华,福建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经济师、综合经济所负责人,北京信用学会特聘研究员)
“信用专家谈”|数字信用管理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新质生产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为支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和革命性影响。它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也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选择。2024年,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升至第11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68%,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9%。发展新质生产力,不仅意味着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层面的深刻变革,更将引发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层面的重大调整。社会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数字信用管理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新阶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新质生产力与数字信用管理互促共进。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为数字信用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极大地提升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与分析能力,传统的结构化数据和新兴的多模态替代数据共同提高了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效率。新质生产力还推动了信用体系与金融科技的深度融合,如贷前、贷中、贷后风险预测模型和事前、事中、事后分类监管工具等,满足不同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需求,利用数字监管科技,实时监测市场动态和企业信用变化,精准预警潜在风险,推动信用经济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数字信用管理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信用数据通过算法和模型整合加工,全面分析企业信用状况,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信心,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技金融支持。例如,商业银行通过大数据分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全面的信用画像,更好满足普惠金融需要,降低了融资难度和成本。此外,数字信用管理能够引导资金流向高效和绿色领域,特别是具有创新潜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质生产力领域,从而优化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推动经济结构提质升级。 然而,新质生产力与数字信用管理协同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算法透明性和公平性、模型可靠性的建设等问题,都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首先,必须加强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采集、存储和处理的边界与规范,强化对数据安全的监管。最近几年,《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施行,《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加速推进,为隐私保护和主体权益提供了严格的法律框架。其次,要提升算法透明性和公平性,决策科学严谨。完善数字信用积分的生成和使用机制,推动算法模型公开、提高模型可解释性,接受社会监督与审查。同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提供申诉与纠正渠道。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大幅提升信用评价效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担忧和挑战。例如大模型的幻觉问题,多模态融合的技术问题、模型在少数群体上的偏差问题、生物信息使用的伦理问题等。 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数字信用管理的未来愈发清晰。更加多元的数据来源将被整合为信用数据,形成多源、异构、混频、多模态的数据体系,更全面地反映主体信用状况。2024年底,国家数据局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提出,未来将重点推进城市、行业和企业三类可信数据空间的落地应用。可信数据空间是基于共识规则,联接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例如,哈尔滨市已启动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通过构建“1+2+4+N”的架构,实现数据的汇聚、共享和流通,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可信环境。上海也在城市数据空间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通过区块链和隐私计算技术,将公共数据与多源企业数据融合,开发金融数据产品服务。可信数据空间重在“可信”二字,可信的信用数据更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2025年将成为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关键年份,全国将陆续出现多个典范项目,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可信数据空间体系。这将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作者:李志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国金融研究院教授)
河北:开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近年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通过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信用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用、宣传培训等措施,推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推动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积极申请诚信等级评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规定评定为A、B、C、D级。目前,累计完成诚信等级评定24000余家次。 做好严重失信惩戒工作。实行“黑名单”管理,对“黑名单”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做好“黑名单”列入、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将列入和移出信息向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强化联合惩戒。 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与监管执法相结合。将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和执法检查内容重要参考,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设置“双随机”系统抽查比例,A级企业抽查比例为5%、B级为15%、C级为30%、D级及未评定企业为50%,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为100%。 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主体数据库,依托数据库生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做好安全生产诚信宣传培训。深入开展诚信万里行等活动,大力宣传讲解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政策,不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信但不幸”的人提供帮助
新闻背景: 前不久,深圳中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郭某、李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罗湖区开设毛巾批发零售店。2009年,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存货被烧毁,此后10余年店铺一直亏损,2023年店铺关闭后,两人负债共928万余元。夫妻两人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2024年5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郭某、李某夫妇个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核查后认为,两人情况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8月29日,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李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郭某、李某同时破产。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这也是自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来,深圳第二例个人破产清算走入法定程序的案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是中国境内首个出台个人破产法规的地区,也是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城市。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三年多来,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上,深圳不断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深圳经验”。 今年4月,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法院组织召开赵某、包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债务清偿方案,签署了个人重整协议。待履行完毕后,法院将对赵某、包某某进行信用修复。这样一来,“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可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 《条例》施行后,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也相继开展了类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的业务探索,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了实践样本。个人破产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当前,个人破产立法的障碍有哪些?未来个人破产立法需要注意什么?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牛同栩和江苏宿迁市政协常委王咏江。 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但不幸”的人获得重生 通辽的赵某、包某某是幸运的,同样幸运的还有国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当事人梁文锦。2009年梁文锦到深圳工作,2018年,他开始创业,但公司经营一直不理想,最终拖欠贷款67万元。无奈之下,梁文锦重新找了份工作,收入虽还不错,但节衣缩食后也仅够偿还贷款利息及违约金,本金实在无力偿还。 2021年3月,《条例》正式实施。每天被催债搞得焦头烂额的梁文锦担心失去工作,抱着试试的心态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梁文锦所欠贷款利息、违约金停止计算,但他要在3年内还清债务本金。 有了喘息机会的梁文锦加倍努力工作,最终提前15个月还清了全部债务,完成了破产重整,他的生活也终于回归正常。梁文锦是深圳率先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受益者。 目前,我国已有多省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法律体系仍困难重重。实践中,民众对企业破产已不陌生,但对个人破产的认知却甚少。 通俗地说,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欠债的人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款,跟债主又无法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过程。然而,这一制度与我国自古就有的“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相冲突,个人破产制度真的有必要建立吗?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因仅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也就是说,一直以来,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个人则不能。 那么,我国能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有何意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律师协会会长、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牛同栩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为市场经济提供一种风险释放和个体救济的机制,让债务缠身但有愿望重返正常社会生活的个人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可能终身陷于债务,无法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类比公司,很多创业者都是经历多次创业失败后才取得成功,正是由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让创业者多次创业成为可能。同理,从社会角度看,个人承担了自身无法承受的债务,如果能够获得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就有了“重生”的机会,有利于正向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减少了因债务问题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个人破产制度至少给了创业者试错的机会,其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纾解、救济。当然,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破产,“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当“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可帮助他们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以免他们因创业失败而陷入永久困顿。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较大范围推广仍障碍重重 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牛同栩表示,从发展状况看,较大范围推广的确还不具备条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认知、社会信用环境、配套法律等多个层面。在社会认知层面,个人破产制度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烂”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接受度和认可度需要时间。在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现实中确实存在不诚信的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情况,人们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成为逃废债的工具。在配套制度层面,现行裁判执行、财产查明、失信制裁等制度也均有完善空间。 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王咏江认为,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困难首先是观念障碍。破产的法律文化是余债豁免、宽容失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继续经营创造价值,注销退出市场后主体不复存在,而个人破产后债务人还在,债权人不会轻易同意豁免债务。 其次是制度障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也使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法会成为逃废债的工具,进而成为反对个人破产立法的理由。 再次是金融障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不少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会导致大量不良贷款,进而威胁金融安全。 最后是司法障碍。案多人少是我国法院系统长期以来面临的难题,破产审判专业化队伍也未完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施行后,大量个人破产案件将涌入法院,如何快速有效办理也会成为司法难题。 逃废债本身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直接相关 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 这个问题在牛同栩看来,有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个人破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债务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债务减免或重组途径,如果制度设计不当或执行不严,就有可能被一些不诚信的债务人利用来逃废债,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牛同栩也表示,“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公司破产制度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合理的,同理,个人破产制度同样有它的合理性。个人逃废债本身与个人破产制度并不直接相关,而是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社会信用机制能否发挥作用有关。” 对于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有人逃废债,王咏江认为大可不必担心,因为适用个人破产法清理债务的前提是债务人诚实守信,只是不幸陷入债务危机。对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隐瞒财产、恶意转移财产以及因为赌博、挥霍负债的债务人都不应当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全面查控债务人的财产、银行流水、电子支付记录等来综合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通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可以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避免成为一些人逃废债的工具。 事实上,并不是谁欠钱都可以申请破产。王咏江解释,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信但不幸”的人,主要包括贷款创业遭遇挫折、贷款治病等情况。对于贷款高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行为,则不能申请个人破产保护。以深圳为例,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因各种原因未立案审查的有1164件,已立案审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这表明,《条例》施行以来,约有71%的申请未获立案审查。 个人破产法是为那些“诚实但不幸”的人提供兜底保障,有着非常严苛的制度设计。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会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例如,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咏江说。 此外,法律还可规定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总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有完善配套的制度。 应成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牛同栩建议:一要找准制度定位。个人破产制度应被明确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获得正常生活的机会,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要完善制度体系。首先,应严格界定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破产过程中加强监督;其次要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共享和使用机制,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三要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行为,应依法严格追责。四要平衡各方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王咏江建议,首先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范围应该逐步从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商业活动的商自然人扩展到所有自然人。 其次,破产是宽容失败的制度,对于在债务清偿考察期内采取权利限制的类型应当以不影响个人社交、发展为原则,限制期限也不宜过长,符合一定条件后应当及时恢复权利。 此外,要设立配套机构。企业破产需要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接管、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并从可分配的财产中获得报酬。个人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较少,很难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应当考虑成立专门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