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内政策法规 > 正文
  • 省内政策法规
大连市医保局印发《大连市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将公示三年
  • 发布日期:2020/1/7 18:02:49
  • 阅读量:4543
  • 来源:半岛晨报
  •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参保人员骗取社保待遇、定点医药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将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不但会被公示3年,还将面临约束及惩戒。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了《大连市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损害参保人权益等失信行为,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将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在“信用大连”、大连市医保局官网等网站公示,公示期3年。同时,医保部门将与政府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哪些行为会进“黑名单”?

  1.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

  2.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

  哪些信息会被公示?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列入事由

  ●列入时间

  ●公示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

  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1.纳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2.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3.其他约束及惩戒措施。

  怎样才能移出“黑名单”?

  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公示期满3年且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做出列入“黑名单”意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信用修复。

  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的定点医药机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3.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研究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