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消防责任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省、市、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省、市、县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市、县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 (三)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组织调整、完善;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组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四)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市、县政府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消防工作站。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八)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综合应急演练。 (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 (七)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与分管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推动分管领域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 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三)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指导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安全用气指导与燃气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求,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和发布,负责消防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统筹考虑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装备纳入安全应急装备体系。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引导律师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公益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审批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合理布局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码头生产经营单位及交通工具(除海上交通运输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审查,指导、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演出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级旅游民宿、旅行社企业等文化和旅游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营业性演出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荣军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以及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时将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指导单建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整体建设,支持消防大数据和智慧消防建设,协调促进消防相关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支持人工智能在消防安全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涉林、涉草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落实对电力企业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的职责,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业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金融监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促进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第三十九条 体育、宗教事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加强公共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粮食收购、储存和加工企业(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加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所属物资储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等重大政策实施,指导督促农业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将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四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二条 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制度。 第四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民航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 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防火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三)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五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第五十三条 企业集团驻辽总部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督促、指导在辽子公司等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连锁经营企业驻辽总部应当落实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在辽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统筹安排消防工作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五十九条 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7/07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九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九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全力推进改革创新实践,形成了辽宁自贸试验区第九批共35项改革创新经验。现就借鉴推广改革创新经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包括“空港合伙人”产业服务机制、环境数字化监管新模式、医疗器械预先审核服务创新、“多维数据”精准布控集成监管、海关监管风险查发数字化“一键搜”、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测报告展期办理新模式6项。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口岸通关全流程“监控预警+监管服务”数字化平台、期货保税交割原油转口检验监管创新、保税船供油集成监管、保税货物企业自行运输智能监管、出境植物繁殖材料集成检疫创新、“关港智联”集成式服务创新、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监管服务新机制、载运钢材船舶信用分级管理、红鱼粉运输便利化创新举措、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业务智能管理10项。 (三)金融创新领域。包括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跨境人民币业务跨省办理协同审核新机制、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3项。 (四)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包括专精特新企业分级培育集成式服务、低空经济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商企业转型“公共服务+增值服务”创新、“公共海外仓+选品中心”多元营销模式、跨境电商1210“集储+零出”新模式5项。 (五)对外开放领域。包括中欧班列出口货物“安检前置+列边直装”集成监管、出口汽车全链条通关监管服务、国际邮快件寄递通关快速核验、人工智能进出境旅检通关服务、外籍高技术人才移民高效管理服务机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服务机制、“线上+线下”贸易服务新模式、外籍船员离船换班服务保障新机制8项。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领域。包括船舶集装箱载运电动车辆便利运输新举措、保税绿色甲醇加注、新造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岸基加注业务3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辽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借鉴推广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改革创新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二)加强宣传解读。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宣讲会、发布操作指引、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宣传解读工作,提升经验知晓度、覆盖面,引导经营主体用足用好相关经验。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强化督促指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借鉴推广工作,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商务厅要牵头做好借鉴推广工作评估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九批改革创新经验借鉴推广任务分工表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5/28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经济向新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经济向新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促进经济向新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促进经济向新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推动经济向新向好,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加快推进“智改数转”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智改数转”。设立省“智改数转”诊断服务平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开展免费诊断,“一企一策”制定转型方案。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围绕试点行业,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分级建设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支持“产业大脑”项目建设,带动上下游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财务管理等环节实施标准统一的数字化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各市政府、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支持力度 对生产制造企业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新材料产品,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产品保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支持人工智能发展 对基于自主可控软硬件技术的算力使用、应用场景示范、模型研发应用、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等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人工智能核心产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赋能应用。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市场主体购买算力服务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重点行业领域符合条件的行业垂直大模型研发应用、获评国家和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典型案例以及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支持低空经济发展 对低空飞行器整机、低空关键设备及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发制造、运营服务能力建设等项目,按照贷款本金年化利率1.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年度贴息最高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最高500万元。稳妥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以场景应用为牵引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获评省级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的项目,对其应用推广给予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五、加大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力度 支持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总集成总承包、全生命周期管理、定制化服务、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等方向,对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强化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和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加快检验检测提质优化,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鼓励争创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碳计量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支持其扩大产业规模和提高服务能力,最高100万元。支持认证机构拓展海外业务,参与国际互认项目,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六、推进交通物流降本增效 持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进出港口指定收费站,经由红旗台、张士东(西)收费站进出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且安装使用ETC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通行费5折优惠;对从省内收费站进出、具备营运资质且安装使用ETC的三型(20座—39座)、四型(≥40座)旅游大巴车辆给予通行费6.5折优惠。推动辽港集团降低180项港口公示收费标准,平均下降10%。便利运输企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流程,列入大件运输领域企业信用良好目录的企业,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时,可申请将现场核查环节改为线上核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对粮油种植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最高按年化利率2%给予贴息;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最高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70%且不超过2%给予贴息;对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按年化利率1%给予贴息及0.6%/年予以担保费补贴,实行5年、4年、3年阶梯式期限。(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等) 八、推进采矿业提质升级 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行动,围绕世界级菱镁产业基地和国家级黄金、铁矿基地建设,支持地勘单位和企业提出区块建议,符合出让政策和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支持前期依法依规实际开展工作并利用自身已有地质资料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履行汇交义务后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矿业权;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推行“拿地即开工”、“交地即交证”、用地指标“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 九、支持前沿技术科技攻关 瞄准科技前沿,通过未来产业研发计划项目、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等,布局实施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攻关,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专业化验证平台、孵化器等,提升技术熟化服务能力。强化创新场景供给,引导科技领军企业开放应用场景,构建“技术创新—中试转化—产业应用”全链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 十、差异化布局建设孵化器 充分发挥“两城一园”科创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综合孵化器,吸引集聚高水平的科创平台、人才团队、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理人队伍和投融资机构,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地方政府联合高校院所,围绕本地特色产业领域,聚力打造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凸显、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专业孵化器,对孵化器运行实效进行评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 十一、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 加快组建政府投资母基金,形成“省市联动、政企联动”的政府投资基金矩阵。围绕全面提升传统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重点产业基金集群,精准支持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 十二、鼓励标准和质量管理创新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辽宁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2万元和1万元。加大省长质量奖支持力度,宣传推广获评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卓越质量管理文化,给予获评企业卓越质量管理创新平台建设资金支持,金奖企业200万元、银奖企业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三、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将节能改造、绿色升级、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具有直接碳减排效应的项目,纳入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范围。加大对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申报设备更新项目的投资额门槛,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大对化工行业老旧装置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保险保费补贴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十四、加大外贸和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支持力度 对外贸企业在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对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产品缴纳的保费,按照不超过50%比例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 鼓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提供高水平的跨境电商孵化、外贸综合服务、物流及监管配套设施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企业入驻平台、营销推广、独立站建设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比例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十六、培育文旅新场景新产品 鼓励旅游企业推出“辽宁全景游”旅游线路及产品,培育一批海洋旅游、冰雪旅游、数字文旅、旅游演艺等文旅领域消费新场景,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大连市率先开展游艇租赁试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十七、丰富金融支持产品 在支农支小再贷款中,分别设立10亿元“渔安贷”专项限额、20亿元“乐购贷”专项限额和5亿元“银发贷”专项限额,支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提供信贷融资。用好民营企业再贷款政策,新设专项支持民营企业的再贷款额度100亿元,在支持民营小微企业的基础上,将民营中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支持各地将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十八、支持工业用地降成本 各地在测算工业用地成本价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主确定的片区范围内按照不同用途土地面积占比分摊法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法择优计算。(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 十九、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力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小微企业单户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扩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合作银行范围,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相应金融产品,积极开通“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组合贷款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二十、安全生产检查主动适应企业数字化管理模式 支持企业采取电子签字、电子印章等数字化方式作为日常管理手段,对非高危制造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相关备查材料中的电子签字、电子印章与正常签字、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安全监管上,鼓励企业对于非必须岗位,积极探索智能化监管方式。(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落实上述政策举措,完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明确兑现标准、时限、路径等条件,及时推动应用场景发布,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畅通政策供给渠道,打通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卡点,推动政策直达快享,直接惠及经营主体;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对效果显著的政策及时推广深化,对效果不明显的政策及时修订调整;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帮助经营主体精准理解惠企政策,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为全省经济持续向新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各项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具体执行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2026/03/17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5〕4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现将《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5〕40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发挥丹东市作为国家重点边境枢纽口岸承载城市、辽宁沿海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的优势,以深化东北亚区域合作为重点,以冶金石化、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等辽宁特色产业为支撑,依托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和产业数字化发展,助力兴边富民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30年,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数量进一步壮大,年均增幅达15%以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不断提升,年均增幅达15%以上;基本形成具有丹东特色优势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型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创新体系,将丹东市建设成为东北亚跨境贸易重要枢纽和共建“一带一路”陆海联动重要支点。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立足“东北亚综合枢纽城市、国家边贸中心”目标定位,科学编制《中国(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2026—2030年)》,聚焦产业布局优化、国际物流通道建设、生态体系培育、制度创新保障等核心领域,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实施路径,细化主体培育、园区布局、综合服务、人才培养等具体工作举措,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提供规划指引。(责任单位:丹东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以下均需丹东市政府、省商务厅落实,不再列出) (二)创新沿边特色发展模式。深化边境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税收、外汇、通关等政策叠加效应,构建双向赋能体系。深化与朝、韩、蒙、俄、日东北亚5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有序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要素跨境高效流通。以丹东港口岸扩大开放为契机,畅通跨境物流通道,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口岸支撑;建立与省内外综合试验区常态化协作机制,打造“丹东港+通化陆港”双港协同发展模式,提升跨境邮件、快件及国际中转服务水平,打造吉林、黑龙江两省跨境电商货物经通化至丹东出海的陆海联运枢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吸引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丹东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引导水海产品加工、生鲜水果、纺织服装、仪器仪表、汽车零配件等丹东特色优势行业企业与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合作,推动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布局海外营销体系,重点发展跨境定制化生产与海外直供业务,加快实现从代工生产向打造自主品牌转型。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物流、结汇、退税全链条服务,吸引企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四)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挥丹东市主城区区位优势,规划建设集商品展示交易、会展促进、跨境综合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核心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跨境物流、金融信保、海外仓对接、创业孵化等全链条支撑。打造功能性园区,建设丹东跨境电子商务清关分拣中心,提升国际邮件及跨境电商包裹通关效率,打造东北亚跨境邮路重要节点。在条件具备情况下,积极申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完善丹东港集装箱堆场监管区、跨境联运装车场站等基础设施,为展示、交易、通关、仓储等跨境电子商务核心业务提供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 (五)完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依托辽宁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丹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专区,完善“一网备案、通关通检、统计监测”等核心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入驻平台,实现“一点接入、一次申报、数据共享”,提升跨境贸易全流程数字化水平。立足丹东市产业特色,打造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化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线上撮合、市场推广、跨境结算、智慧物流、出口退税等全流程、一站式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六)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打造信息共享体系,建立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高效协同。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支付、结算、融资、信保等便利化服务。建立智能物流体系,利用中国和朝鲜边境陆运邮路(丹东—新义州)复通契机,建设跨境快递物流中心,引进具有国际快递、国际货物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跨境物流智能化水平。健全信用保障体系,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设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强化交易规模、商品种类流向及经营主体分析,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数据支持。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聚焦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贸易摩擦等问题,加强监测、预警和管理,依法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七)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驻地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媒体与直播电商等契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通过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等校企协同育人模式,培养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孵化基地,设置教学实训、企业孵化与创业就业功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直播基地,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创业者提供技能培训、技术支持和创业空间,降低创业创新门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丹东市政府牵头建立丹东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省市间、部门间协同联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综合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动综合试验区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政策支持。由丹东市政府牵头,学习借鉴成熟综合试验区经验,因地制宜制定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产业园区建设、专业人才培养、金融保险服务、海外市场营销等领域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 (三)提升便利化水平。推进“互联网海关”和“数字边境”建设,实现24小时智慧通关。全面落实“无票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大连海关、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四)抓好组织实施。由丹东市政府牵头制定综合试验区年度工作计划,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强化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新经验、新做法。加强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推动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026/01/04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辽政发〔202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建设,省政府决定,对为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省政府批准并报请省长签署,授予衣宝廉院士、李天来院士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政府批准,授予“纳米金属的晶界弛豫”等8项科技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开放量子系统动力学和相干效应的理论研究”等16项科技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复杂动态系统的智能自适应控制研究”等16项科技成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航天长寿命催化剂关键技术及应用”等11项科技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复杂环境下超快响应薄膜温度传感器技术与应用”等7项科技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连续式风洞流场调控装置及全系统精准装配技术”等2项科技成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特种不锈钢和镍基合金制备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等41项科技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辽宁旱田土壤退化机理与地力提升关键技术创建及应用”等91项科技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脑卒中精准诊疗技术创新与应用”等107项科技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王高峰教授、全皙远教授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人员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四个面向”,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聚焦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服务国家及我省战略需求,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建设科技强省,在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上体现辽宁作为、展现辽宁担当,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 附件: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04 省内政策法规
-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发〔2023〕30号)精神,谱写美丽中国建设辽宁篇章,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要使命,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全领域转型、全方位提升、全地域建设、全社会行动,科学合理规划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着力绘就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丽辽宁新画卷,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振兴新突破、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厚植生态底色。到2027年,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降低,生态环境在“十四五”持续改善的基础上巩固拓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提升,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一批美丽辽宁建设实践样板,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在“十五五”全面改善基础上实现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辽宁全面建成。二、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加强黑土地保护,充分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稳住农业生产空间。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严格河湖水域岸线、海洋和海岸带国土空间管控,落实低效用海退出机制,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不再新增围填海。健全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到2035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符合国家下达目标要求。(二)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建设绿色工厂,着力打造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加快石化、冶金、菱镁等行业工艺、技术、装备改进和提升,推进节能降碳、超低排放改造和精深加工。加快培育壮大绿色增长新动能,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继续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推广绿色低碳建筑,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加快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宜铁则铁、宜水则水、宜公则公,持续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提升大宗货物清洁化运输水平。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铁路场站、民用机场、港口、物流园区等绿色化改造,重点推动超低和近零排放车辆规模化应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低碳应用。到2027年,新增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到30%,老旧内燃机车基本淘汰,集装箱海铁联运量保持增长。(三)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推动重点领域、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加强能源循环梯级利用,推广余热供暖、核能供暖等能源循环利用方式。持续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废旧风机叶片、光伏组件、动力电池、快递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快推进建设沈阳、大连市等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抚顺、阜新、朝阳市等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鞍山、本溪、营口市等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建筑垃圾、粉煤灰、煤矸石等综合利用。到2035年,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落实,推进沈阳、大连市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安全有序推进徐大堡、庄河等核电基地建设,完善风电、光伏规划布局,重点支持辽西北建设陆上风电光伏基地,支持沿海地区建设海上风电基地,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风光火核储一体化能源基地。编制年度省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三、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五)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实施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因地制宜实施清洁能源、集中供热替代等散煤治理措施,深入推进燃煤锅炉及玻璃、铸造、石灰、有色等行业炉窑综合治理。加强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着力消除臭氧污染,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重点行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及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清洁化。持续加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省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3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省14个市稳定达标;到2035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左右。(六)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快“水润辽宁”工程建设,推进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深入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积极应对蓝藻水华等灾害。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实现分类监测监管全覆盖。提升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污水处置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对钢铁、石化等行业重点企业开展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管理。巩固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排查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并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辽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加强水源涵养区和大伙房水库等湖库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强化河湖长制。以海湾为基本单元,推进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提升辽河口、鸭绿江口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强化尾水排放监测监管。持续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积极应对赤潮等生态灾害。建立江海河湖库垃圾清理长效机制。到2027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左右,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基本建成。(七)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分类管理,逐步解决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以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为重点,整县推进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联动监管,推进大型污染地块修复。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防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风险。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9%左右,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Ⅰ—Ⅳ类水体比例达到60%左右,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八)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推进城乡“无废”建设,支持沈阳、大连、盘锦市率先建成“无废城市”,其他市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强化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利用处置,严格管控填埋处置。建设国家区域(东北)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强化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全域建成“无废城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九)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深入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快“绿满辽宁”工程建设,稳固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生态系统整体碳汇能力。开展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和荒漠化综合防治行动,加快实施沙化耕地精准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林草生态修复等措施,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提高植被综合盖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科学开展抚顺西露天矿、阜新海州露天矿等矿坑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废弃矿山复绿治理全覆盖。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辽河等生态廊道保护建设,持续开展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工程建设。开展滨海湿地保护修复、海岛生态功能提升和渔业资源“三场一通道”保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修复,继续推进国家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全面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加强东部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和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到2030年,全面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显著提高;到2035年,陆海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功能有效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6.98%,水土保持率提高至83.26%,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十)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全省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保障生态系统连续性和生物迁徙连通性,畅通滨海廊道、医巫闾山廊道、辽西北廊道、辽东廊道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以及候鸟迁徙通道。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建设现代海洋牧场。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创立辽河口国家公园,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落地。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的监督。统筹加强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到2035年,全省自然保护地陆域面积占陆域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8.61%,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五、守牢美丽辽宁建设安全底线(十一)健全生态安全体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同,健全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生态系统、资源承载、自然灾害与突发环境事件等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重大问题会商,有效提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与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周边省区生态安全共保、共治、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十二)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持续推进监督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加强红沿河、徐大堡等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医院设备、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常态化开展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矿产开发利用中伴生的放射性污染的监管,强化废旧放射源收贮。支持核与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设施改造、设备更新,提升事故应急监测和快速响应能力。(十三)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构建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防控治理体系。强化口岸检疫查验,严防外来物种入侵。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动植物疫病风险防控。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十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要求,提升水资源、陆地生态系统、海洋与海岸带等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增强农业、健康与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强化城市气候风险评估,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气候变化观测网络建设,提升极端天气预报及系统应急能力。到2035年,基本建成气候适应型社会。(十五)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体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健全预防、预警、处置环境风险应急机制,围绕“一河(园)一策一图”实施一批环境应急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强化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六、打造美丽辽宁建设示范样板(十六)建设美丽城市。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有序改造老旧小区,提级扩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推进餐饮油烟、恶臭气体等污染治理。鼓励引导绿色出行,加快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绿色出行服务体系。坚持治山、治水、治城一体推进,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组织开展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十七)建设美丽乡村。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和黑臭水体,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系统治理,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农膜分类处置。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乡村风貌引导,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绿化美化。到2027年,美丽乡村整县(市、涉农区)建成比例达到40%;到2035年,美丽乡村基本建成。(十八)开展实践创新。发挥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推进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扎实推进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等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阜新市和大连金普新区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美丽辽宁建设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七、开展美丽辽宁建设全民行动(十九)培育弘扬生态文化。持续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实践推广,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结合“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展览馆、科技馆等场所宣传美丽辽宁建设实践。(二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引导绿色低碳消费,鼓励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光盘行动”。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二十一)建立多元化参与体系。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引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风尚。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八、健全美丽辽宁建设支撑保障体系(二十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美丽辽宁建设法治保障,健全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化环评源头预防管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二十三)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推进美丽辽宁建设政策措施,加强财政、价格、金融等领域政策协同。强化财政支持,确保投入规模与建设任务相匹配。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制度,逐步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创新投融资模式。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生态综合补偿。稳步推进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二十四)加强科技支撑。围绕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等领域,突出臭氧、新污染物等成因机理和控制研究,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和技术创新。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二十五)实施重大工程。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工程,推进低碳化、清洁化、绿色化、循环化转型。实施环境品质提升工程,推进污染减排、流域治理、危险废物风险防控等项目。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沙化荒漠化综合防治、绿色矿山建设等。实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污水、垃圾、固体废物等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实施生态环境管理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工程,建设覆盖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质量等监测网络,提升预测预报水平。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强化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实行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美丽辽宁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及考核措施,做好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过渡衔接。从严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辽宁建设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各地区要一体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实施,科学谋划措施,分类施策、分区治理,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全面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的政策,按年度分解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推进美丽辽宁建设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024/10/14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东北三省一区自然景观优美,生态类型多样,冰雪、森林、山川、湿地、草原、沙漠、湖泊、江河、海洋等自然旅游资源禀赋优越;人文气息浓郁,多元文化交织,民族风情、乡土风韵、开放风貌、振兴风采等人文旅游资源特色鲜明。发展旅游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着力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与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一、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二、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应当充分发挥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优势,加快实施《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推动东北地区建设成为世界级冰雪旅游度假地、全国绿色旅游发展引领地、边境旅游改革创新样板地、跨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实践地。围绕区域重大战略、重点城市群和重大项目布局,优化整合旅游资源,加强跨区域合作,强化规划协同、政策协同、要素协同、工作协同,共同推进“三纵三横”旅游通道和“三圈两带”旅游板块以及各类文化旅游带(走廊)建设,加快形成区域旅游消费城市圈和集聚区,提升区域旅游整体竞争力。三、建立省、自治区政府间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谋划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共同解决旅游业协同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化务实合作,争取国家支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系和定期会商机制,共同推进和落实区域协作事项;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专项工作机制,共同开展协作执法、信用监管等。鼓励省内各地方同其他省、自治区相关地方建立跨区域旅游业发展合作机制。四、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协同开发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协同规划特色旅游线路,打造连点成线、联线成面的区域旅游圈。充分发挥冰雪旅游资源得天独厚优势,加强冰雪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冰雪旅游,引领国内冰雪市场、冰雪产业和冰雪文化,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冰雪旅游品牌;充分利用温润凉爽气候条件和森林、山川、湿地、草原、沙漠、湖泊、江河、海洋等优质资源,大力发展避暑旅游,共同打造“旅居东北”避暑旅游品牌;弘扬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入发掘各民族优秀文化资源,共同打造红色旅游和民族文化旅游品牌;挖掘“新中国工业摇篮”历史价值,利用工业遗产开发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研学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共同打造东北工业旅游品牌;突出黑土地、大粮仓、大森林、大草原的独特魅力,依托乡土乡情、民风民俗深厚底蕴,发展各具特色乡村旅游,共同打造现代化农牧业旅游品牌;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依托边境城市、对外口岸和界江界河,创新东北亚国际旅游开放合作,积极发展边境旅游和跨境旅游,共同打造G331边境自驾游品牌。促进旅游与文化、生态、体育、康养、美食等深度融合,优化旅游产品供给,加快从传统观光旅游向现代旅游新模式、新业态、新体验发展。五、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一体化,共同研究推出旅游整体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提升区域旅游辨识度和影响力。建立联合宣传推广机制,创新旅游宣传推广理念方式,加强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推广。拓宽旅游营销渠道,举办联合推介活动,协同推出特色旅游品牌;多渠道推动城市之间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加强客源市场互动、游客互送,促进资源互补、市场共享。共同塑造区域旅游文化特质,广泛宣传东北三省一区人民守望相助、开放包容、豪爽豪迈、厚德厚道、重情重义的优秀品质和鲜明风格,大力弘扬以客为先、以客为尊、以客为友、以客为亲的好客之情和待客之道,使历史人文之美与自然地理之美、振兴发展之美相得益彰。六、推动旅游交通一体化,深化省际毗邻区对接合作,打通省际旅游交通关键节点,加强骨干线路衔接,形成地区联通、全国通达的快速客运网络。鼓励符合条件的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配套建设旅游咨询、集散和服务设施,建设特色主题服务区。七、推动旅游市场监管一体化,建立旅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联动,统一规范旅游合同,建立省际间举报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推行案件联合查办,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加强联合培训,提升旅游市场联合监管能力。八、推动旅游标准一体化建设,加强旅游业重点领域标准化合作,推动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在线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领域标准互认,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旅游市场。九、共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区域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搭建区域性旅游业信用监管实施平台,依法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共同打造旅游信用品牌,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十、共建智慧旅游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资源整合,集成出行、住宿、景区、餐饮等各种信息,完善在线“吃住行游购娱”自助服务功能,共同推进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区域旅游“一码通”,提高旅游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十一、共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基于大数据的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管控平台,推动假日旅游研判和景区客流预警信息共享,协同做好跨区域旅游重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十二、共建旅游市场主体合作与交流平台,支持旅游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各类旅游市场主体建立、发展区域旅游行业联盟,在经营管理、项目投促、行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十三、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根据本决定明确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具体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十四、为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创造有利法治环境,本省在制定或者修改旅游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与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沟通与会商,推动制度机制、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工作联动,对旅游业发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十六、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07/01 省内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