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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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辽阳市加强和规范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0/3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8月5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就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草案)》鼓励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前开展诚信教育,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明确,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条例(草案)》明确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制度,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同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为进一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条例(草案)》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具体事项。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税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辽宁省税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5类税务行政执法过程将全程记录可回溯  辽宁省税务部门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8月28日,辽宁省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三项制度”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统称。推行“三项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每一起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都能接受合法性审查。据介绍,此次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5个执法类别推行,并以清单形式进行明确。其中,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41项,包括事前公示15项、事中公示6项、事后公示20项;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9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5项。  辽宁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三项制度”是对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不会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增加额外负担,更不会影响正常经营。税务机关对所记录的行政执法内容严格保密,当税务人员带着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希望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此不要排斥和拒绝,更欢迎大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实际,做好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结合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其门户网站和其他方便群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布。  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最多跑一次清单”予以补充。  第八条“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容缺受理范围等。  第九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十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证明事项设定依据、需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证明事项清单: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  (三)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十四条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加快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数据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动态管理。  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政务服务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分类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数据的,不得将其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  第十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身份认证系统,避免申请人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系统重复注册验证。  第十八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通过网站、移动终端APP、微信等各类服务载体和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根据政务服务便民化工作需要,市、县政府应当完善以本地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中服务,设立集中办事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线上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办事事项,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申请的办事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告知办理时限。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对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办结后,为申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者自取等多种方式服务,以保证申请人获取办理结果凭证或者相关办结材料。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  未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  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第二十五条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二)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外提供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证明事项清单外提供证明材料的;  (四)未按照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五)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共享数据的或者未对接系统的;  (六)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七)有条件提供而未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的;  (八)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  (九)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  (十)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八条驻辽中直行政机关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 故意欠薪受查处拟纳入失信信息
      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拟纳入失信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9月25日审议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拟作出如上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因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或者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欠缴税费信息”“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等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涉及自然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拟查询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授予荣誉称号;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四类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作息,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法规定泄露、披露、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信用良好主体拟在公共服务中享绿色通道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失信主体将被限乘飞机、限高铁等级席次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铁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在融资授权、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政办发〔2018〕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进口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满足人民消费升级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外贸体制机制改革,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扩大进口规模,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提升进口综合效益,保持外贸总量稳定增长,推动全面开放引领辽宁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驱动。加快以创新为引领的外贸体制改革,培育壮大创新型外贸企业集团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一步创新外贸管理机制,深化制度、模式、业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通关、外汇管理方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激发各类进口主体活力,增强进口可持续发展动力。   二是坚持进出口并重。提升进口对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满足国内消费需求的重要作用,以促进进口稳定出口,推动进口与出口相互促进、平衡稳定发展。   三是坚持协调发展。促进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提升消费水平。促进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宽进口渠道。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发展,扩大服务进口规模。促进内外资互动协同发展,保持经常项目收支平衡。   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实施积极的进口鼓励政策,进一步优化进口产品结构,扩大进口规模。支持支柱产品进口,满足生产需求。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进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消费品进口,拉动内需。   五是坚持市场多元化。优化进口结构,拓展从发达国家进口技术和商品范围,注重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加快构建安全稳定、互利共赢的多元化进口市场体系,促进利益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进口产品结构,提升进口的综合效应。   1.扩大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加强进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增加有效供给。积极扩大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支持大连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扩大平行车进口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市场或商业街区内设立民生进口商品分销中心和专业街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2.推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积极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以及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先进的发动机及整车技术、支线客机技术、大型造纸机械、大型胶印机、生物制药设备等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优化鼓励进口的成套设备检验模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引进一批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抢占技术发展制高点的重大工业项目。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新区建立进口技术转移基地,消化吸收再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3.支持服务贸易进口。发挥我省装备制造业基础雄厚的优势,加快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合消费结构升级,挖掘健康、养老、教育、体育、文化、法律等生活性服务的需求潜力,有序扩大生活性服务贸易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促进资源类产品进口。加快省内石化、冶金企业扩大原油、矿石和重要化工原料进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增加企业效益。积极向国家争取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和进口允许量,支持炼化企业扩大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5.增加农产品进口。积极扩大水海产品、大豆、肉类及干鲜水果等我省市场需求量大的农产品进口。适度增加国内紧缺的、产自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议定书所确定的国别(地区)农产品进口。适度增加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积极向国家争取粮食、棉花、食糖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拓展市场布局,深挖进口潜力。   1.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战略对接。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合作,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先进装备、能源、农产品和消费品等优质产品进口。鼓励各地区搭建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高档消费品、食品、水产品、肉类等交易平台。鼓励省内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产业协作,促进相关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扩大贸易规模。全面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外办、省农业农村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2.深耕日本、韩国传统市场。充分利用我省紧邻日本、韩国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深化贸易合作。建立健全双边合作机制,拓宽渠道,搭建高质量的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在日本、韩国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全力筹划、推进在日本举办的自办展会,办好在我省举办的日本、韩国商品进口洽谈会。鼓励各地区与日本、韩国的大商社、大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引进世界知名品牌代理企业和进口独家代理企业在省内中心城市设立分公司和代理机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拓展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大力拓展东盟、南美、非洲等新兴市场,促进进口市场多元化。落实好同我国建交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政策,积极引导我省企业扩大进口。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下,按照国家部署,扩大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支持企业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参与国家援助项目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关税减让协定,扩大从新兴市场进口的商品范围和进口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推进进口促进体系建设,打造进口新优势。   1.搭建进口贸易会展平台。充分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力抓好招商采购工作。利用广交会、东盟博览会、华东交易会和亚欧博览会等国际博览会平台开展进口活动。支持境外出口商在我省举办商品展览会和其他类型的产品推介商贸活动。探索与国外知名展览机构合作在境外举办进出口展会。定期组织我省企业赴境外开展有针对性的商品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2.培育发展进口经营主体。增强进口龙头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地区辐射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外贸企业集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口,推动国有、民营等内资企业提升进口能力和份额,鼓励中小企业进口。建立进口企业联席制度,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3.加快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鼓励我省大中型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省内进口商建立业务合作联系,“进销”结合,减少中间环节。支持有实力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自营销售”一体化平台。鼓励省内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4.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沈阳、大连、营口等市依托自贸试验区建立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打造外贸发展方式、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应用、商贸物流综合发展和金融服务制度高地。逐步形成集进口、仓储、展示、加工、交易、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批发交易配送模式。加快采购中心、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建设,促进保税物流、展示和进口商品市场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5.实施双向投资驱动。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推进新材料、高端装备、能源化工、汽车及零部件等领域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一批跨国并购项目,扩大和带动相关高质量工业产品进口。支持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境外资源基地和经贸合作园区建设,推动相关产品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6.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充分发挥大连、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重点推进保税备货、海运直购等业务发展。抓好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扩大跨境电商企业进口。抓好进口商品展示中心、进口商品体验店建设。积极推进维修、研发设计、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支持丹东边境贸易发展,推进丹东互市贸易区建设,扩大边贸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7.促进内外贸市场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拓宽沈阳五爱市场功能,建立五爱市场国外商品批发零售中心,加快商品转型升级,提升消费品销售档次。抓好西柳市场内外贸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反做,拉长原料进口到制成衣内销,优化进口结构。推进辽阳佟二堡国际皮草拍卖行建设,扩大皮草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的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每年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进口。鼓励各地区安排资金对扩大进口予以支持。进一步规范进口非关税措施,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贯彻落实好国家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和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做好免税店和扩大免税进口相关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强化进口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扶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大宗紧缺商品,并提供合理利率。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发展进口项下的贸易融资,加大对企业进口鼓励类技术和产品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提供适合企业进口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对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保险服务,促进进口货物国内销售。进一步便利进口付汇名录登记管理,继续简化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流程,推动进口付汇便利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发挥保税贸易作用。充分发挥沈阳综合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大连保税港区、大连出口加工区和营口、铁岭、盘锦保税物流中心功能,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建立健全采购分拨、物流配送、展示交易、研发制造中心,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通过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物资进口和储备。(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商务厅)   (四)拓展口岸进口服务能力。加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锦州港粮食、水果、肉类、水产品等进口检验检疫指定口岸能力建设,优化口岸进口服务,通过专业化配套,实行快速验放作业方式,为相关商品进口提供便利条件,增强口岸辐射与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确保达到国家标准版水平。推进海关预裁定制度,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动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商务厅)   (六)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政策介绍、信息发布、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完善进口商品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口异常情况对我省产业结构和进口的影响。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及时依法做好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02/13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   (三)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六)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六条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七条 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12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辽宁日报|2018/10/08  
    11/07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1/0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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