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 故意欠薪受查处拟纳入失信信息
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拟纳入失信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9月25日审议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拟作出如上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因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或者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欠缴税费信息”“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等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涉及自然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拟查询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授予荣誉称号;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四类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作息,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法规定泄露、披露、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信用良好主体拟在公共服务中享绿色通道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失信主体将被限乘飞机、限高铁等级席次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铁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在融资授权、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01/07 省内政策法规
- 大连市医保局印发《大连市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 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将公示三年
参保人员骗取社保待遇、定点医药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将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不但会被公示3年,还将面临约束及惩戒。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了《大连市医疗保障信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损害参保人权益等失信行为,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将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在“信用大连”、大连市医保局官网等网站公示,公示期3年。同时,医保部门将与政府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哪些行为会进“黑名单”? 1.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 2.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 哪些信息会被公示?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列入事由 ●列入时间 ●公示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 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1.纳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2.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3.其他约束及惩戒措施。 怎样才能移出“黑名单”? 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公示期满3年且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做出列入“黑名单”意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信用修复。 被列入医保信用“黑名单”的定点医药机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 1.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2.“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3.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研究同意的。
01/07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印发诚信政府建设决定 规范政府机关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
12月2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日前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我省诚信建设工作目标: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诚信政府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政府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决定》指出,要通过建立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政府机关今后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是我省加强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决定》指出,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要依法公开透明,不准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过程中违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 政府债务要规模适度、风险可控,不准违法违规过度举债。政府举债应当依法依规、程序透明,要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政府作出的承诺必须坚决兑现,不准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 数据统计要科学有效、真实准确,不准虚报、瞒报经济数据。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决定》还就健全诚信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建立政府信用的管理体系等作出规定,提出加快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将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01/07 省内政策法规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制定的《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地价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优先发展产业包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中鼓励类工业产业。 第四条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10%以上,达到《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 第五条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产性工业项目,对确需进入的无污染、高技术类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30%执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4个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以及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20%执行;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等10个省级开发区(园区),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10%执行。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等别对应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但不能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 我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地价评审委员会提出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承诺对项目建设进行严格的后续监管。有定价权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参照执行。 第八条 经市政府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区,由该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其他地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对口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认定意见。 项目认定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内容。 第九条 市、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3〕14号)等政策规定权限,以及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认定意见,按照《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设定规划条件。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认定意见,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组织地价评估。市地价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建议价格,以及项目认定意见进行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有定价权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认定意见编制供地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向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承诺,按照供地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集约利用土地,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定期评估用地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年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属行业、土地证号(出让合同编号)、使用权人(受让人)、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基本信息,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项目招商、认定、用地、投资、收益等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出具项目认定意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其按照项目用地单位书面承诺,复核项目竣工投资总额、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出具项目复核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组织项目用地地价评估,编制项目用地出让文件,并做好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的日常监管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招商引资投资方承诺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集约用地政策、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土地用途的项目,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终止项目执行,并将项目用地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对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用地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用地相关指标的提出、初审、认定、确定、竣工复核等工作环节要纳入市“多规合一”平台的工作流程。 各部门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业务协同平台提前介入,对项目空间选址、建设条件、土地强度指标等进行会商、落实、认定;通过联合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审批业务协同受理、并联办理,数据共享调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试行前的原有项目继续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市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4号)执行。试行期间的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11/26 省内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辽阳市加强和规范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0/3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8月5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就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草案)》鼓励行政机关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前开展诚信教育,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同时明确,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条例(草案)》明确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制度,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同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为进一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条例(草案)》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措施等具体事项。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在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税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辽宁省税务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5类税务行政执法过程将全程记录可回溯 辽宁省税务部门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8月28日,辽宁省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三项制度”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统称。推行“三项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每一起重大税务行政执法决定都能接受合法性审查。据介绍,此次税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5个执法类别推行,并以清单形式进行明确。其中,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41项,包括事前公示15项、事中公示6项、事后公示20项;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9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5项。 辽宁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三项制度”是对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不会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增加额外负担,更不会影响正常经营。税务机关对所记录的行政执法内容严格保密,当税务人员带着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希望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此不要排斥和拒绝,更欢迎大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实际,做好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结合企业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最多跑一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清单”在其门户网站和其他方便群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布。 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最多跑一次清单”予以补充。 第八条“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容缺受理范围等。 第九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十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证明事项设定依据、需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证明事项清单: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 (三)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十四条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加快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数据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将政务信息系统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动态管理。 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政务服务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应当分类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数据的,不得将其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 第十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身份认证系统,避免申请人办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系统重复注册验证。 第十八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通过网站、移动终端APP、微信等各类服务载体和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根据政务服务便民化工作需要,市、县政府应当完善以本地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中服务,设立集中办事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线上提出申请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办事事项,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申请的办事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告知办理时限。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对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补正或者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办结后,为申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者自取等多种方式服务,以保证申请人获取办理结果凭证或者相关办结材料。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 未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 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第二十五条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二)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外提供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证明事项清单外提供证明材料的; (四)未按照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五)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共享数据的或者未对接系统的; (六)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七)有条件提供而未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的; (八)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 (九)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 (十)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八条驻辽中直行政机关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 故意欠薪受查处拟纳入失信信息
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拟纳入失信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9月25日审议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拟作出如上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行政判决或者裁定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或者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因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克扣、拖欠劳动报酬,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受到查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因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或者违反信用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欠缴税费信息”“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不动产等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或者以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涉及自然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拟查询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授予荣誉称号;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四类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作息,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法规定泄露、披露、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共信用信息。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信用良好主体拟在公共服务中享绿色通道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采取激励措施。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化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失信主体将被限乘飞机、限高铁等级席次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铁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金融机构可以在融资授权、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09/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政办发〔2018〕5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进口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满足人民消费升级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外贸体制机制改革,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扩大进口规模,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提升进口综合效益,保持外贸总量稳定增长,推动全面开放引领辽宁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创新驱动。加快以创新为引领的外贸体制改革,培育壮大创新型外贸企业集团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一步创新外贸管理机制,深化制度、模式、业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通关、外汇管理方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激发各类进口主体活力,增强进口可持续发展动力。
二是坚持进出口并重。提升进口对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满足国内消费需求的重要作用,以促进进口稳定出口,推动进口与出口相互促进、平衡稳定发展。
三是坚持协调发展。促进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加快产业升级。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提升消费水平。促进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宽进口渠道。促进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发展,扩大服务进口规模。促进内外资互动协同发展,保持经常项目收支平衡。
四是坚持政策引导。实施积极的进口鼓励政策,进一步优化进口产品结构,扩大进口规模。支持支柱产品进口,满足生产需求。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进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消费品进口,拉动内需。
五是坚持市场多元化。优化进口结构,拓展从发达国家进口技术和商品范围,注重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加快构建安全稳定、互利共赢的多元化进口市场体系,促进利益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进口产品结构,提升进口的综合效应。
1.扩大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加强进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增加有效供给。积极扩大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支持大连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扩大平行车进口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市场或商业街区内设立民生进口商品分销中心和专业街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2.推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积极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升级以及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先进的发动机及整车技术、支线客机技术、大型造纸机械、大型胶印机、生物制药设备等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进口。优化鼓励进口的成套设备检验模式,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引进一批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抢占技术发展制高点的重大工业项目。支持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新区建立进口技术转移基地,消化吸收再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3.支持服务贸易进口。发挥我省装备制造业基础雄厚的优势,加快发展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贸易进口。结合消费结构升级,挖掘健康、养老、教育、体育、文化、法律等生活性服务的需求潜力,有序扩大生活性服务贸易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促进资源类产品进口。加快省内石化、冶金企业扩大原油、矿石和重要化工原料进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增加企业效益。积极向国家争取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和进口允许量,支持炼化企业扩大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5.增加农产品进口。积极扩大水海产品、大豆、肉类及干鲜水果等我省市场需求量大的农产品进口。适度增加国内紧缺的、产自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议定书所确定的国别(地区)农产品进口。适度增加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积极向国家争取粮食、棉花、食糖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拓展市场布局,深挖进口潜力。
1.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战略对接。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合作,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先进装备、能源、农产品和消费品等优质产品进口。鼓励各地区搭建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口高档消费品、食品、水产品、肉类等交易平台。鼓励省内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产业协作,促进相关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扩大贸易规模。全面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检验检疫、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外办、省农业农村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2.深耕日本、韩国传统市场。充分利用我省紧邻日本、韩国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深化贸易合作。建立健全双边合作机制,拓宽渠道,搭建高质量的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在日本、韩国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全力筹划、推进在日本举办的自办展会,办好在我省举办的日本、韩国商品进口洽谈会。鼓励各地区与日本、韩国的大商社、大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引进世界知名品牌代理企业和进口独家代理企业在省内中心城市设立分公司和代理机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拓展新兴市场。支持企业大力拓展东盟、南美、非洲等新兴市场,促进进口市场多元化。落实好同我国建交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输华产品零关税待遇政策,积极引导我省企业扩大进口。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下,按照国家部署,扩大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支持企业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参与国家援助项目合作。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关税减让协定,扩大从新兴市场进口的商品范围和进口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推进进口促进体系建设,打造进口新优势。
1.搭建进口贸易会展平台。充分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力抓好招商采购工作。利用广交会、东盟博览会、华东交易会和亚欧博览会等国际博览会平台开展进口活动。支持境外出口商在我省举办商品展览会和其他类型的产品推介商贸活动。探索与国外知名展览机构合作在境外举办进出口展会。定期组织我省企业赴境外开展有针对性的商品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2.培育发展进口经营主体。增强进口龙头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地区辐射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外贸企业集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进口,推动国有、民营等内资企业提升进口能力和份额,鼓励中小企业进口。建立进口企业联席制度,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3.加快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鼓励我省大中型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省内进口商建立业务合作联系,“进销”结合,减少中间环节。支持有实力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自营销售”一体化平台。鼓励省内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4.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沈阳、大连、营口等市依托自贸试验区建立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打造外贸发展方式、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应用、商贸物流综合发展和金融服务制度高地。逐步形成集进口、仓储、展示、加工、交易、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批发交易配送模式。加快采购中心、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建设,促进保税物流、展示和进口商品市场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5.实施双向投资驱动。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推进新材料、高端装备、能源化工、汽车及零部件等领域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一批跨国并购项目,扩大和带动相关高质量工业产品进口。支持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境外资源基地和经贸合作园区建设,推动相关产品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6.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充分发挥大连、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重点推进保税备货、海运直购等业务发展。抓好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扩大跨境电商企业进口。抓好进口商品展示中心、进口商品体验店建设。积极推进维修、研发设计、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支持丹东边境贸易发展,推进丹东互市贸易区建设,扩大边贸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7.促进内外贸市场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拓宽沈阳五爱市场功能,建立五爱市场国外商品批发零售中心,加快商品转型升级,提升消费品销售档次。抓好西柳市场内外贸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反做,拉长原料进口到制成衣内销,优化进口结构。推进辽阳佟二堡国际皮草拍卖行建设,扩大皮草进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完善的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每年从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进口。鼓励各地区安排资金对扩大进口予以支持。进一步规范进口非关税措施,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贯彻落实好国家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和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做好免税店和扩大免税进口相关政策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二)强化进口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扶持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大宗紧缺商品,并提供合理利率。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发展进口项下的贸易融资,加大对企业进口鼓励类技术和产品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提供适合企业进口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对进口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保险服务,促进进口货物国内销售。进一步便利进口付汇名录登记管理,继续简化银行为企业办理付汇业务流程,推动进口付汇便利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发挥保税贸易作用。充分发挥沈阳综合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大连保税港区、大连出口加工区和营口、铁岭、盘锦保税物流中心功能,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保税仓库建立健全采购分拨、物流配送、展示交易、研发制造中心,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通过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物资进口和储备。(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商务厅)
(四)拓展口岸进口服务能力。加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锦州港粮食、水果、肉类、水产品等进口检验检疫指定口岸能力建设,优化口岸进口服务,通过专业化配套,实行快速验放作业方式,为相关商品进口提供便利条件,增强口岸辐射与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确保达到国家标准版水平。推进海关预裁定制度,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推动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商务厅)
(六)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政策介绍、信息发布、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完善进口商品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口异常情况对我省产业结构和进口的影响。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及时依法做好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02/13 省内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