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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   (三)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六)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六条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七条 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务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12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辽宁日报|2018/10/08  
    11/07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1/0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11/0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8〕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辽宁奶业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住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机遇,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降成本、优结构、提质量、创品牌、增活力为着力点,强化标准规范、科技创新、政策扶持、执法监督和消费培育,加快构建现代奶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质量安全体系,不断提高奶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奶企核心竞争力,大力推进奶业现代化,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推动奶业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动力问题、发展方向问题、利益联结问题,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把创新作为引领奶业发展的第一动力,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为重点,推进节本增效,提高奶业综合生产能力。倡导绿色,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种养融合,草畜配套,促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奶业生产与生态协同发展。     共享共建,融合发展。坚持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密切奶农和乳品企业利益联结,大力发展包括“互联网+”、保险、抵押、贷款等生产性服务业,建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实现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问题导向,攻坚克难。以当前奶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奶业供给质量和效率为着力点,全面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奶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乳品企业市场主体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发展活力。更好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支持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奶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奶业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65%以上,奶源自给率稳定在70%以上,产品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9%以上,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到2025年,辽宁奶业实现全面振兴,基本实现现代化,奶源基地、产品加工、乳品质量和产业竞争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加强优质奶源基地建设     (四)优化调整奶源布局。充分发挥本地资源和区位优势,以省内现有大型乳品加工厂为中心,以义县、法库县、彰武县、建平县、西丰县、康平县、沈北新区、抚顺县、金普新区、新民市、阜蒙县等饲养奶牛数量较多的县(市、区)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全省奶源基地布局。统筹协调,开展区域奶业行业规划及规划环评,布点、选址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五)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环境友好型养殖。以实施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为主要措施,引导广大奶牛养殖主体根据资源配置产业,全面落实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着力提升以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的奶牛场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奶牛粪污资源化还田利用。推广应用奶牛场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和管理设施设备,提升奶牛养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广玉米整株青贮及全混日粮饲喂技术。加强奶牛口蹄疫防控和布病、结核病监测净化工作,做好奶牛常见病防治。(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六)加强良种繁育及推广。配合国家建立并利用好奶牛育种大数据和遗传评估平台,完善种牛质量评价制度,构建现代奶牛遗传改良技术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继续做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提升辽宁省奶牛DHI平台服务质量,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范围,加强测定数据的分析与应用,使全省奶牛单产由全国中上游进入全国上游水平。不断培育优秀种公牛,积极参加全国奶牛育种联盟开展的青年公牛后裔测定工作。鼓励奶牛育种企业积极开展荷斯坦奶牛选育工作,推进奶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组建高产奶牛育种核心群,积极推荐省内优秀企业申报国家奶牛核心育种场。加强奶牛性控冻精生产与推广,积极开拓全国奶牛性控冻精市场;抓好配种员培训与管理,鼓励配种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加大良种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七)促进优质饲草料生产。通过实施粮改饲、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等项目,有效带动企业、农户种植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为奶牛业提质增效提供优质充足的饲草料保障。推进饲草料种植和奶牛养殖配套衔接,就地就近保障饲草料供应,实现种养有机结合。力争到2020年,全省青贮玉米种植面积达到80万亩,500亩以上集中连片苜蓿草地保留面积15万亩。奶牛养殖全株青贮玉米全部自给自足,逐渐加大自产优质苜蓿替代外购苜蓿比例。大力发展饲草料作物种植、收割、贮存服务组织,推进饲草料作物种植户、中小规模奶牛饲养户与奶业现代化有机衔接。(责任单位:省畜牧局,各市政府)     三、完善乳制品加工和流通体系     (八)优化乳制品产品结构。依托我省高品质生鲜乳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等液态乳制品,支持发展高品质乳制品,包括奶酪、奶油、炼乳、黄油等干乳制品,鼓励发展高端婴幼儿配方乳粉、中老年配方粉、功能性乳粉和风味型乳粉,积极抢占国内高品质乳制品进口替代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省卫生计生委,各市政府)     (九)提高乳品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乳品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发,开发风味型、功能型、中高端乳制品,不断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支持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支持奶业全产业链建设,发展从自营牧场到乳品精深加工全产业链经营模式,提升乳品企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各市政府)     (十)建立现代乳制品流通体系。推进奶业配送网络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重点完善末端配送网络体系,畅通奶业配送末端“毛细网”。促进乳品企业、流通企业和电商企业对接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促进乳制品流通便捷化。鼓励开拓“互联网+”、体验消费等新型乳制品营销模式,减少流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支持低温乳制品冷链储运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低温乳制品储运规范,确保产品安全与品质。支持道路货运企业探索利用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为乳制品流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     (十一)密切养殖加工利益联结。加强奶农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奶牛养殖存量整合,支持有条件的奶牛养殖场(户)投资或以参股方式建设乳品加工厂。支持乳品企业自建、收购奶牛养殖场,提高自有奶源比例,促进奶业全产业链发展。推进建立地方政府引导,乳品企业、奶农和行业协会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做好《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宣贯工作,乳品企业与奶农双方应签订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形成稳固的购销关系。引导奶吧等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推进开展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公平合理的生鲜乳购销秩序。规范生鲜乳购销行为,严厉打击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行为,依法查处和公布不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以及凭借购销关系强推强卖兽药、饲料和养殖设备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市政府)     四、强化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全省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乳制品相关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工作。监督指导企业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责任部门:省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十三)加强乳品生产全程管控。严格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加工、流通等乳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奶牛养殖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从源头控制生鲜乳质量。督促奶牛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养殖者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规定。严格审查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或收购生鲜乳收购站,并将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关口前移至生鲜乳收购站,提前管控风险隐患。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严打非法收购运输行为,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向市场。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行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年度监测全覆盖。(责任部门: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各市政府)     (十四)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产品注册配方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日常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严禁企业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同一企业使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涂改标签标识以及在标签中标注虚假、夸大的内容等违法行为。大力提倡和鼓励使用生鲜乳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支持乳品企业建设自有自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各市政府)     (十五)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乳品企业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充分运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税务、工业和信息化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乳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支持乳品行业逐步建立乳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各市政府)     五、加大乳制品消费引导   (十六)树立奶业良好形象。积极宣传奶牛养殖、乳制品加工和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成效,定期发布乳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展示国产乳制品良好品质,提升广大群众对我国奶业的认可度。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组织开展乳品企业公众开放日活动,让消费者切身感受牛奶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激发消费活力。(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十七)着力加强品牌建设。实施奶业品牌战略,支持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育优质品牌,助推全省奶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优势,积极推介产品优质、美誉度高的品牌,不断扩大消费市场。鼓励我省乳品企业积极争创辽宁名牌产品,引导乳品企业积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发挥骨干乳品企业引领作用,促进企业大联合、大协作,提升辽宁奶业品牌影响力。(责任部门: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     (十八)积极引导乳制品消费。大力推广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增加产品种类,保障质量安全,扩大覆盖范围。开展公益宣传,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强化乳制品消费正面引导。普及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奶酪等乳制品营养知识,倡导科学饮奶,培育国民食用乳制品的习惯。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各市政府)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种养结合、奶牛场疫病净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奶牛强制免疫、扑杀等奶牛疫病防控项目;支持推进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持各地农业技术人员为奶牛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奶畜养殖用地。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投入奶业生产和加工,运用农业信贷担保手段为奶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奶业生产相关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解决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产品服务创新,积极研发涉及奶业保险、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产品,推进我省奶业保险稳步“提标、扩面、增品”。(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     (二十)加强奶业市场调控。完善奶业生产市场信息体系,开展产销动态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顺应奶业国际化趋势,实行“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促进资本、资源和技术等优势互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部门,各市政府)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和服务。推动奶业科技创新,深入开展规模奶牛场健康养殖配套技术推广与示范、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及乳成分绿色检测技术研究;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乳制品加工科技创新团队,发掘利用益生菌资源、开发多元化乳基料和乳源新产品、研究集成乳制品加工工艺关键技术、建立示范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奶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力度,提升从业者素质,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畜牧局,各市政府)     (二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合理配置各类要素,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落实。要强化示范带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奶业现代化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8日     
    10/31 省内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信用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用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司法、执法、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在信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一个主体信用的,须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信用档案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反映信用活动真实面貌、维护信用主体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信用档案是证明主体信用的原始凭证、法律依据和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当把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列入文书和业务部门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并于次年6月底前交本部门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信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确定信用档案归档范围。    第十条 在信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根据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二条 根据信用档案的形成规律、内容特征、载体形式,信用档案可分为综合信用档案、专业信用档案、声像信用档案、实物信用档案、电子信用档案等类型。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排列、编目和管理可根据实际由本部门自行确定。管理机关形成的专业信用档案,内容单一,数量较大的,可单独设类、排列、编目和上架,实行专题管理;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形成的综合信用档案和信用主体形成的专业信用档案,其内容不集中、数量较少的,可归入相关门类的档案里进行分类,排列、编目上架,并要编制信用档案专题目录。    第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包括行业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档案机构应根据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要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信用档案应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管理机关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应向信用主体公开,信用主体认为不实或不当的信用信息,要查证核实,对确定为不实或有误的信息,应及时剔除或更正。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和管理科学。    第十七条 对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登记和统计,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信用档案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信用档案,国家综合档案馆鼓励以捐赠或寄存及其他征集方法收集进馆。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利用、公布和奖惩    第十九条 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要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二十条 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应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对信用档案进行全文扫描、光盘刻录或其他数字化处理,实现联机检索和网络查寻,逐步建成行业或地区性的信用档案信息网,并与国家信用档案信息网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基地,建立地区性信用档案信息中心,广泛收集、征集管理机关建立的和信用主体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信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信用档案,应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提供利用、公布信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和公布信用档案时,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和信用主体应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lncredit.gov.cn/page/zcfg/sjzc/2018/05/127278.shtml
    10/29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辽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创新氛围,为建设科技强省、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加强体系设计、科学谋划、统筹规划、系统布局。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科研诚信的良好局面。   ——全面部署,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学研究一般规律、适应辽宁科技强省建设的科研诚信体系和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过程管理、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科研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学研究前沿探索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尝试和自由探索,加快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自律为本,终身追责。引导科研人员发扬爱国奉献、创新求实、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对科研失信行为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努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科研信用体系,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科研诚信制度和全面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科研不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科研人员的科学道德素质和科研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不断巩固发展。   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   (四)健全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责任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辽宁社会科学院参与业务指导或宏观指导,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各市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的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层面。卫生健康部门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对本机构人员发表的实验数据、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和预审。省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中科院沈阳分院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省科协要加强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的诚信审核。   (五)强化科研单位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进行查处,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至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按规定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加强学术组织自身诚信建设。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要求,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即: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七)明确科研人员行为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和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八)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科研人员、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加强科学数据的采集、汇交与保存。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三、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推动逐步建立科研行为严重失信记录制度和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按照科技部、中国社科院等单位制定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调查处理办法。   (十)建立完善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完善对省内各学术期刊的专项审读制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配合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学术期刊官网认证,规范数据收录机构期刊收录。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省内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稿件“三审”制度和专家外审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禁与中介公司开展组稿等采编内容合作,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   省科技厅要联合省教育厅、省科协等相关单位与省社科联,分别建立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学术期刊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十一)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论文、专利等)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加强科研成果评价环节的诚信监管,在政府科技成果奖励制度中引入倒查机制。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严肃惩处科研失信行为   (十三)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科技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省社科联负责。省科技厅、省社科联要联合各相关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约束和处理相关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争取相关经费,每年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对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进行抽样督查,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建设科研诚信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按规定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省市分别建立推动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享信息,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省科技厅和省社科联分别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   (十七)加强教育和宣传。鼓励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广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组织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组织协调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及其新媒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创新形式、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   (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监测评估。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密切关注科研资源类网络平台不诚信行为,将其科研诚信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畴。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定期发布辽宁科研诚信状况报告。   (十九)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与江苏、北京、上海的对口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积极参与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http://www.creditchina.gov.cn/biaozhunguifan/difangbiaozhunguifan/201810/t20181008_127334.html  
    10/15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鞍山市出台《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用)》
      目前,辽宁省鞍山市有社会组织1100多家,为鼓励诚信、惩戒失信,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今后鞍山市将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红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将被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获奖励。   建立社会组织红黑名单机制   今后,社会组织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即:截至红名单评估日期,成立登记满一年(含一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评定为“年检合格”的;根据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评估等级获得3A(含3A)以上的;社会组织成立了党组织,能发挥党组织的先锋引领作用,且党组织或党员个人获得相关表彰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   社会组织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黑名单。即:被责令整改或经管理机关约谈届满1年仍未改正违规行为的;连续两年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规使用财务凭证和票据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参评对象收取费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入红名单奖励入黑名单严惩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多项奖励。即:评估等级3A(含3A)以上的,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其它奖励和激励。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可视情形单独、或依据《鞍山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项惩戒措施。即: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登记或备案为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授予社会组织文明单位,限制授予社会组织负责人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标兵等奖项;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该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要从严审核;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执行其他国家和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事项,必要时鞍山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http://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zhili/zhuanxaingzhilixinzheng/201810/t20181012_127839.html  
    10/15 省内政策法规
  •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 (2014年1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重要意义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2009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完善法制和信用工作制度,弘扬诚信理念,构建信用文化,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也要看到,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信用立法滞后,征信系统建设有待完善,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整体偏低,奖惩联动机制尚不健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加强诚信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诚信辽宁建设,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对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时提出的“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培育诚信文化为基础,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着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诚信意识,着力解决诚信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讲诚信、守信用的舆论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为实现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把培育诚信观念作为长期任务,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建设促进诚信辽宁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合力推进。坚持德法并举、刚柔相济,把道德教化与依法制裁作为有效手段,依法规范信用行业管理和信用服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突出问题导向、集中治理,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积极推广诚信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左右,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辽宁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三、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主要任务   诚信辽宁建设要以信用规划和立法为保障,以目标绩效评议考核为抓手,以征信系统建设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继续推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依法行政,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是诚信辽宁建设的关键,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着表率和导向作用。一是坚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二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打造阳光政府;三是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和投诉制度;四是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是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行依法行政、诚信施政,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诚信辽宁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着重在法院、检察院、公共安全领域、司法行政系统、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中加强诚信建设。一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政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三是审判机关要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检察机关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三)完善全省统一征信系统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和共享。以国家和省统一的数据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为基准,加快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征信平台建设及各行业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全领域征集、整合和共享。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各地区、各行业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查询需求特殊申请。   (四)促进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根本前提。各级政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升行政管理效率。同时,积极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促进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各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与表彰守信行为,限制和制裁失信行为,建立和完善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服务业、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一是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和制裁。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二是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三是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省、市、县三级征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征集、整合、交换和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信用规划和立法,保障信用工作有序推进和有法可依。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组织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专项规划。推进信用法制建设,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评级、信用产品使用、信用奖惩、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快制定地方性信用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清理、修改与“信用辽宁”建设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逐步建立完善信用法规体系,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提供法制保障。   (七)加大诚信宣传和教育,培养社会诚信文化意识。组织信用文化知识普及活动。把诚信教育融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各方面,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诚信建设在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评选中的权重。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将信用人才列入我省“急需人才”目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广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和加强信用行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组织省内各类新闻媒体,运用媒体宣传、文艺创作、公益广告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宣传正面典型进行示范引导,曝光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诚信辽宁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诚信辽宁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解决诚信建设重大问题,率先抓好自身诚信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推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诚信辽宁建设夯实基础,形成推动诚信辽宁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查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着眼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加大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坚持行政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层面、全过程、广覆盖的监督体系,对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失信行为,切实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推动诚信辽宁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评议考核,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信用文化知识宣传和普及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诚信辽宁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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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 辽宁省沈阳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17〕7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17年第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辽宁省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打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及外埠企业。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物业企业委派,在物业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物业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录入、使用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调整信用信息相关政策及标准;监督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落实情况;负责建立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电子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管理;归集物业企业或者物业企业员工优良信息证明材料。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报送;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理意见。   物业企业负责本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变更和撤销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基本信息分为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业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经营场所、准予从业时间等。一个物业企业管理多个物业项目的,应分别填报物业项目名称、地址、承接时间、总建筑面积等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从业时间、以往曾管物业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业企业或者物业企业员工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国家、省、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情况;   (二)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的优秀事迹报道;   (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优良信息的情况。   第九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记录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录入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能够按要求予以整改的,不载入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拒不整改的,按扣分标准扣分一次。同类问题整改后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双倍扣分。涉及物业服务项目全委托他人或者挪用维修资金的,直接按扣分标准扣分;   (四)同一物业企业多个物业服务项目被扣分的,所有扣分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归集信用信息:   (一)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扣分建议;   (四)物业企业的自行申报;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录入基本信息由物业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企业基本信息中的物业项目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情况对录入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员工申请优良信用加分的,在取得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加分只限申请当年有效。   优良信息证明材料应复制其证书、奖状、通报等材料作为证明存档。   第十四条  物业企业员工所取得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在原物业企业已申请加分的,入职新物业企业后不得再次申请加分。   第十五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不良信息认定依据包括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出具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   第十六条  物业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和优良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采取扣分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扣分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一经录入档案,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物业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辩证据请求撤销记分的,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证据真实可靠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信用扣分制,基准分均为100分。扣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扣分周期期满,分值清零,重新计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二十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信用扣分标准对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行为予以扣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对扣分标准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根据最相类似的扣分项给予扣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信用扣分结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失信物业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一) 不得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 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三) 限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依据信用扣分结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提示信息达到3条或警示信息达到1条时,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二)提示信息达到5条或警示信息达到2条时,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物业企业信用扣分结果与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联动。物业企业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按要求上报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五章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物业企业信用欠佳。   第二十五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物业企业扣分或加分情况对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分值在95分(不含95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分值在90分(不含90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分值低于85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物业企业,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其做大做强:   (一)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员工获得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物业企业5分、3分或1分的加分;获得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优秀事迹报道的,经认定给予1分加分。企业每个周期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制度。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情况。   第二十九条  物业企业信用记分结果,可以作为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相关规定、准则,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配套信用扣分标准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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