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辽宁省鞍山市有社会组织1100多家,为鼓励诚信、惩戒失信,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今后鞍山市将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红黑名单管理。进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将被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获奖励。
建立社会组织红黑名单机制
今后,社会组织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即:截至红名单评估日期,成立登记满一年(含一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评定为“年检合格”的;根据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评估等级获得3A(含3A)以上的;社会组织成立了党组织,能发挥党组织的先锋引领作用,且党组织或党员个人获得相关表彰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
社会组织达到下列任意一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黑名单。即:被责令整改或经管理机关约谈届满1年仍未改正违规行为的;连续两年以上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规使用财务凭证和票据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参评对象收取费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违法、违规、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入红名单奖励入黑名单严惩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多项奖励。即:评估等级3A(含3A)以上的,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其它奖励和激励。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可视情形单独、或依据《鞍山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多项惩戒措施。即: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登记或备案为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授予社会组织文明单位,限制授予社会组织负责人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标兵等奖项;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该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要从严审核;限制社会组织负责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执行其他国家和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事项,必要时鞍山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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