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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推进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趋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全省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托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进出口占全省进出口总额15%以上。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取得显著成果,形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为推动辽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助力外贸创新发展(三)提升外贸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按照“一国一业一展”原则,举办“辽望全球品行天下”辽宁进出口商品线上展示交易会,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展会、线上直播、短视频和电商平台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数字化营销。推广使用外贸智慧型管理工具,提升辽宁企业外贸业务管理数字化水平。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增强市场分析研判能力,满足各类客户个性化需求。引导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广。(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完善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通关、税收、结汇政策。优化跨境电商退换货流程,建立高效、安全、便捷退换货通道。积极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积极引导辽宁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商户防范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以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建设。沈阳、大连综试区着力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吸引跨境电商龙头企业落地运营,打造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抚顺、营口、盘锦等综试区加快补齐跨境电商软硬件短板,重点培育跨境电商各类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区域自主品牌。支持省内其他城市申报国家综试区。(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促进外贸新业态融合,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五)培育壮大海外仓网络。支持公共海外仓建设,提升海外仓体系化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外交部“外事信息交流机制”渠道,将辽宁参与海外仓建设的企业纳入“一带一路安保机制”企业数据库,积极争取我驻外使领馆指导帮助辽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对标国家级优秀海外仓案例,鼓励企业面向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欧班列重要节点城市和东北亚地区建设海外仓。支持海外仓企业不断完善海外市场品牌推广、市场运营、物流配送、产品售后服务等功能,构建新型跨境物流网络。(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支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企业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对外推介,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推进辽宁出口产品展示中心建设,扩大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融合发展。持续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加强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监测和信息共享。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鞍山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支持物流、外贸代理、供应链等企业向综服企业转型,鼓励综服企业建设、完善融合基础服务和特色服务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加快培育涵盖机械、纺织服装、农产品、钢铁等具有辽宁产业特色的专业综服企业,推动建设综服企业联盟。鼓励省级综服企业进各类园区服务中小外贸企业,推动综服企业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引导、支持综服企业代办出口货物退(免)税和出口收汇,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支持综服企业开展海外风险资讯、全球买方对接、贸易融资等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综合保税区集聚,支持企业开展机床、盾构机、船舶、航空零部件等维修业务。发挥辽宁装备制造业优势,有序开展保税再制造业务,延伸制造产业链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探索支持综合保税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强化进境维修过程产生的无法复运出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培育和发展外贸细分服务平台。推动辽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农产品等领域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用数字技术重塑上下游产业链。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与专业建站平台合作,通过自建行业性平台,培育自主品牌、自有渠道、自有用户群。推进网络平台与传统外贸企业深度融合,重点加快特色产业、品牌企业、优质产品与电商对接,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沈阳、大连建立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加快二手车转移、出口及注销登记等流转手续办理。支持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公共备品备件库。支持丹东加快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打造落地加工产业链和产业园区。(省商务厅牵头,沈阳、大连、丹东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保障(十)优化监管服务。加强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查检力度。开展虚假贸易监控,依法重点审核高风险企业统计数据。积极参与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依托辽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监管信息,持续优化监管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用好财税政策。充分利用中央及省相关政策专项资金,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开展无纸化纳税申报。优化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进度监控,缩短退税周期。推进跨境电商税款电子支付工作,实现税务与海关数据对接,同步做好线路和设备运维保障,确保链路畅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强化金融支持。鼓励信保、银行、担保等机构围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特点配置新产品。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积极推广“辽贸贷—政银信担”“信保贷”等模式,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从事跨境电商的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西柳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内的市场主体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外汇结算。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开展离岸贸易。(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中信保辽宁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强新型外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处理中心布局。对中欧班列开行给予优先运力保障,积极扩大辽宁中欧班列开行规模。支持中欧班列同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综试区等平台有效对接。依托辽宁海陆大通道,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维护良好外贸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及联动机制,完善以市场主体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聚焦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省内相关主体参与制定外贸新业态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深化交流合作,强化组织实施(十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推动设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经营。鼓励全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数字经济、网络与新媒体等新兴专业和实习实训基地,推动高等院校、互联网平台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联合开发数字商贸人才培训课程,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企业及地方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立足辽宁在东北亚地区的区位优势,积极打造向北开放的窗口,充分发挥莫斯科别雷拉斯特物流中心境外枢纽港作用,加快东北海陆贸易新通道建设,汇聚物流、商流、资金流,深化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大力发展丝路电商,推动辽宁扩大与RCEP成员国贸易合作规模。组织辽企参加境内外展会,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省商务厅牵头,各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发挥省“两稳”协调机制作用。依托省“稳外贸稳外资”协调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助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省“两稳”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4日
    04/15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31日辽宁省推进“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着力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继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协同发力,发挥沈阳、大连“双核”牵动辐射作用,坚持陆海统筹、内外联动,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合理分工、优化发展,形成各展所长、协同共进的“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支撑。(二)基本原则。——尊重规律,发挥优势。提高经济发展优势区域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产业和人口向优势区域集中,提升沈阳、大连“双核”发展能级,增强辐射带动作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引领、完善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作用,增强区域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坚持战略协同,加快推进区域产业创新协同共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对外开放携手共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便利共享、市场体系统一高效,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发展动能。——补齐短板,改善民生。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守底线,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三)战略定位。——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我国北方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现代化都市圈协同创新样板区,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引领区。——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东北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和海洋经济发展合作区,打造国家开放合作新高地。——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建设东北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协作区、京津冀辽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打造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辽东绿色经济区。建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区。(四)发展目标。经过三年努力,“一圈一带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高质量发展的板块支撑体系和动力系统基本形成,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沿海与腹地良性互动,区域发展更加协调。——沈阳现代化都市圈。1小时交通圈基本建成,一批具有引领性超千亿特色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一体化水平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引领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核心增长极作用显著增强。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0%。沈阳市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辐射带动更加有力,城市竞争力、影响力和美誉度大幅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万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15%,城镇化率超过85%。——辽宁沿海经济带。对外开放新前沿建设迈出新步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成为引领东北地区高质量发展主引擎。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5%,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力争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大连市海洋强市建设成效显著,进入全国创新型城市第一方阵,亚太对流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开放创新之都、浪漫海湾名城特质更加彰显,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实际利用外资和外贸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力争超过全国计划单列市平均水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与京津冀地区梯级联动、协调互补、互利共赢格局初步形成,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清洁能源供给地、旅游休闲目的地基本建成,对全省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更加健全,农产品加工能力显著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15%,农产品加工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8%以上,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50%以上。——辽东绿色经济区。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显著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辽宁绿肺”作用日益显现,“辽宁水塔”功能不断增强,生态安全屏障重要地位更加稳固,绿色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全域旅游知名度显著提升,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森林蓄积量增长7.7%,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二、提升沈阳、大连“双核”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沈阳、大连率先发展,探索开展高质量发展试点试验,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开拓创新,在全省高质量发展中打头阵、当先锋,更好发挥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打造东北重要增长极。(一)建设沈阳国家中心城市。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奋斗目标,建强省会,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定位,苦练内功、提质强核,加快“一枢纽四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创新型、开放型、服务型、流量型、总部型经济,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打造东北数字经济新高地,提升城市品质、能级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对都市圈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1.建设国家现代综合枢纽。高水平建设航空、铁路、公路、物流、信息枢纽网络,高起点规划创建沈阳临空经济区,创建国家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班列开行数量力争进入全国前5名,高质量发展枢纽经济,加快沈阳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构建国际国内战略通道。(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建设国家先进制造中心。做大做强汽车及零部件、通用机械、集成电路、机器人、航空等优势产业,装备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本地配套率力争达到60%,依托优质企业提高产业丰厚度,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大国重器”,建设运营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3.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争取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力量,打造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浑南科技城、辽宁材料实验室和辽宁智能制造实验室沈阳分中心建设,推进高端稀土钢特种材料研发测试平台、高能射线多束源材料多维成像分析测试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地,提升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等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始创新科技供给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9000家,建成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4.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平金融街等高标准建设金融集聚区,健全完善金融体系,积极引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企业和区域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功能,支持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辽宁服务基地,促进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等)5.建设区域性文化创意中心。充分利用沈阳历史文化名城“金字招牌”,深入挖掘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等资源,做强“九·一八”历史博物馆、中国工业博物馆等“文化沈阳”旅游品牌,建设辽宁革命军事馆、辽宁工人运动文化馆等文化场馆,打造盛京古城、老北市等文化产业集群,构建文化创意产业体系,推进文创产业融合发展,集聚“文化+”新动能。(责任单位:沈阳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二)建设大连东北亚海洋强市。以创建东北亚海洋强市和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为目标,以建设海陆大通道为引领,舞好龙头,加快提升自贸片区“五自由一便利”水平,深入推动制度性开放,加快建设智慧、绿色、高效国际性枢纽港,建设亚太对流枢纽、创新策源中心、东北亚经贸合作中心,在畅通循环、实现更高层次对外开放上作出示范。1.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发挥大连国际性枢纽港效能,加快新机场建设,推进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港口货物总吞吐量达到4亿吨以上。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健全航运服务体系,拓展商贸交易、航运保险、资金结算等功能,巩固提升集装箱和大宗货物区域枢纽地位。大力发展邮轮经济,建设邮轮旅游岸上国际配送中心,打造国际邮轮母港。(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2.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加快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健全以港航物流为龙头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航运物流、智慧物流、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建设一批专业化物流中心,打造国际国内冷链体系核心节点,完善物流网络,提高跨境通道运输效率,建设畅通的国际物流通道。(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港口集团等)3.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优化金融生态,积极吸引金融总部资源,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自贸区为载体推动金融对外开放,引进一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研究推出东北亚原油期货可行性,建设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金融业增加值力争实现千亿元。(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4.建设先进制造基地。加快推动优势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绿色化、品牌化升级,打造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汽车、中高端消费品工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一批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生命安全、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增材制造、第三代半导体等未来产业和先导产业。打造4000亿级石化产业集群、2000亿级高端制造业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提高创新能力,构建创新生态,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大连建设英歌石科学城,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策源中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集聚一批一流科研机构,培育一批“雏鹰”“瞪羚”“独角兽”和领军企业,加快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6000家。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三)加强“双核”协同联动。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增强沈阳、大连协同联动效能,发挥沈大交通沿线城市密集、创新资源丰富优势,促进各类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广空间顺畅流动、合理配置、高效集聚,联合打造区域高质量发展主引擎。1.协同推动辽中南城市群建设。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城镇体系,提高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促进留白留璞增绿,打造城市间生态安全屏障,为城市发展留足生态空间。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多层次深度融合,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厚植产业发展优势,构筑沈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轴,提升城市群发展能级,与哈长城市群合力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影响力的城市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沈阳、大连等相关市政府)2.协同建设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唱好沈阳浑南科技城和大连英歌石科学城“双城记”,构建全过程科技创新重大平台体系,建设重大创新平台主承载地。在材料、智能制造、精细化工与催化三个方向高标准建设辽宁实验室。共同争取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落地,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着力培育一流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打造重大科研成果原创地和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主阵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沈阳、大连市政府)三、加快建设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更好发挥城市组团集聚辐射、产业协同和同城化效应,科学有序推动产城布局,着力培育连接、聚合、扩散能力,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布局分工协作、公共服务一体高效、生态文明共建共享,打造新型工业化示范区、东北振兴发展重要增长极。(一)优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布局。1.推进沈抚同城化发展。加快沈阳、抚顺市及沈抚示范区同城化步伐,完善合作机制,加强战略协同,共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现代产业体系,打造数字产业高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10%。发挥沈抚示范区纽带作用,大胆先行先试,推出更多制度性创新成果,率先在规划对接、产业协同、生态环境共治、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实现突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沈阳、抚顺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推进沈辽鞍、沈本、沈铁、沈阜一体化发展。沈阳、辽阳、鞍山市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金属材料精深加工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共建产业合作通道,打造科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沈阳、本溪市强化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对接合作,依托重点园区平台,打造装备制造配套基地和医药健康产业带,实现医药健康产业总产值超千亿。沈阳、铁岭市加强保税物流、农产品深加工、特种汽车等领域合作,创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共建汽车零部件等产业园区。沈阳、阜新市以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为重点,共建现代农业示范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政府)(二)构建一体联通基础设施网络。1.打造互联互通综合立体交通网。着力建设轨道上的都市圈,加快沈白高铁建设,开展沈辽鞍、沈铁、沈本、沈抚等城际、市域(郊)铁路前期研究,推进沈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动9号线向沈抚示范区延伸。完善公路交通网络,打通国家高速公路网待贯通路段,启动沈阳至秦皇岛、京哈高速公路盘锦至沈阳段改扩建、鞍山至台安等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推进普通国省道“瓶颈路”改造。加强综合运输通道建设,推进沈阳国际陆港、沈阳桃仙机场二跑道、沈飞机场搬迁、桓仁古城机场等项目建设,谋划推进阜新海州、铁岭腰堡等通用机场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创建以沈阳为核心的国家信息枢纽,加快沈阳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建成国家“双千兆”城市。推动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一体化协同布局,共同争取国家级数据服务中心、算力中心落地。协同发展“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打造跨行业跨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3.完善能源水利设施体系。打造清洁能源基地,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加快抚顺清原、本溪桓仁大雅河、本溪太子河、阜新海州露天矿、岫岩县龙潭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推进鞍山析木、阜新川州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实施辽宁现代化水网工程,推进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二步、辽河干流防洪提升、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改造、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等重点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相关市政府)(三)打造区域创新共同体。1.强化创新平台建设。争创深部工程与智能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省部共建新能源通航电动飞机、高性能建筑与灾害防控、设施园艺生产与环境调控等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超大型深部工程灾害物理模拟实验装置、未来工业互联网创新基础设施、高端稀土钢特种材料研发测试平台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国家建设序列。在内分泌、心血管及皮肤等优势领域培育创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建设国家医学检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加快建设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沈抚数字经济育成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省重点实验室提质增效,培育建设航空产业等6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一批省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加强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加强工业软件、集成电路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积极推进钢铁、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完善东北科技大市场服务范围和模式,设立都市圈各城市分支机构。联合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活动。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一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示范基地,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达到300个。(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1.加快产业集群建设。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世界级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重点建设5000亿级装备制造、3000亿级汽车和千亿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整车制造和动力电池产业,加快建设沈阳汽车城,推动鞍山、本溪、阜新、辽阳、铁岭等地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加快发展以大型压缩机、大型矿山设备、运输设备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提升机床制造、燃气轮机、电工装备等产业竞争力;推进冶金产业精深加工、菱镁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鞍本联合打造世界级钢铁冶金新材料产业集群,支持鞍山菱镁新材料产业基地、抚顺新型原材料基地、辽阳金属材料精深加工基地建设。优先布局人工智能产业,培育发展5G产业和大数据产业链,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和“星火·链网”超级节点建设和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发展合作示范区,创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积极发展新材料、航空、医药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集群,推动沈抚示范区龙芯智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推动服务业提质升级。发展大宗商品、冷链、快递等现代物流业,支持沈阳综合保税区、铁岭保税物流中心等建设。发展旅游业,开辟跨省精品旅游线路,提升城市品牌知名度,打造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发展商贸流通和会展业,建设一批核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办好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辽宁国际农业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大力发展冰雪经济,打造沈阳国际冰上运动中心、抚顺雪上运动中心。建立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体育产业联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3.培育壮大现代高效特色农业。打造粮食安全保障基地,共建粮食安全产业带,实施地力保护提升工程、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行动。支持沈阳、铁岭市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铁岭县、海城市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阜新市建设辽育白牛选育扩繁基地。加强农作物和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施品牌强农工程,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15个现代农业产业园、3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5个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政府)(五)打造开放合作新高地。1.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深化都市圈口岸合作,推动以沈阳为集结中心的中欧班列跨境通道建设,加强与大连市衔接,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实施新一轮巴新铁路“路矿一体”战略重组,打通中蒙俄走廊的重要后方通道,保障辽宁能源供给,促进经济振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沈阳、阜新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提升贸易投资合作效能。办好辽宁出口商品(日本大阪)展览会、辽宁跨国采购洽谈会、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鼓励沈阳五爱、鞍山海城西柳、辽阳佟二堡和小北河等开展内外贸结合业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水平。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年均增长1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3.共建高能级开放合作平台。高水平建设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加快制度创新步伐。鼓励都市圈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和共用型保税仓库。围绕创建沈阳临空经济区,加强主要货运站场、物流节点和园区协作,支持沈阳、本溪市合作共建沈阳临空经济区配套服务产业园。推进沈阳、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中德产业园、中日产业园和中韩科技园建设。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建设境外科技研发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六)共筑绿色宜居大家园。1.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推动共建辽河、浑河、太子河流域生态走廊,开展柳河流域(辽宁段)水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强化跨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和监管,实施干支流综合治理、天然湿地恢复、矿山治理与修复、草原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协同共建辽河国家公园,推进棋盘山创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建立低碳发展融资平台。有序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实施资源节约利用工程,推进铁岭电厂向沈阳智慧化长输供热、抚顺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鞍钢矿业东部尾矿再选、阜新百万亩农业节水提质增效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七)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1.推动教育合作发展。巩固集团化办学改革成果,发挥沈阳市中小学校工作坊、工作室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建立都市圈中小学校合作新模式。支持东北大学、沈阳农业大学、中国医科大学、辽宁大学等高校,建设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教育联盟。推动建设“互联网+教育”大平台。深入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建立一批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加强“数字职教”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打造特色职业教育基地,建设产业学院50个左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2.提升医疗卫生合作发展水平。建设都市圈医疗联合体,深化跨市专科联盟合作。全力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支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创建国家肿瘤和心血管区域医疗中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建设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力争儿童、呼吸、癌症等不少于3个专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落户辽宁。探索建立一体化门诊通用病历、双向转诊等机制,推动各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建立院前急救一体化协调机制。加快省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沈阳基地建设。实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探索发展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医疗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鼓励合作建设医、养、康综合体。(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沈抚示范区)四、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做足沿海开放大文章,加快“两先区”建设,加强产业分工协作,做大做强海洋经济、临港经济,高水平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打造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的产业和贸易集聚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引领东北开放合作的新高地,带动东北腹地转身向海,以高质量发展推动辽宁、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一)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1.畅通海陆大通道。发挥港口资源和腹地运输资源优势,以海铁联运为主要方式,以大连港为枢纽、营口港为骨干,以大连—沈阳—满洲里—欧洲、大连—沈阳—霍尔果斯—欧洲运输通道为主轴,以长(春)白(山)通(化)丹(东)、锡(林郭勒)赤(峰)朝(阳)锦(州)等运输通道为支撑,联通蒙俄和欧洲铁路干线,连接沿线口岸,形成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辽宁港口集团等,相关市政府)完善海陆通道集疏运体系。建设中欧班列沿海集结中心,优化运营组织,创新物流模式,提升通道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整合优化既有交通运输资源,补齐通道内铁路、公路、物流园区(场站)等设施能力短板,推进大连、营口、丹东等国家物流枢纽及口岸设施建设。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支持锦州港扩能建设辽西蒙东枢纽港。加快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深化通关便利化,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为国内东部靠北地区及日韩货物通过辽宁港口北上、西进通达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加便利快捷高效的服务。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占比达到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辽宁港口集团等,相关市政府)2.建设高质量对外开放平台。高水平建设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和营口片区。启动实施自贸区2.0版,实施更高水平贸易便利化措施,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高水平对外开放引领作用。推进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自贸区协同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着力提升重点开放平台功能。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对外开放,加强产业、经贸、科技创新等方面国际合作,打造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中英(大连)先进制造产业园等重点园区。支持丹东外贸创新发展,有序建设边民互市贸易区,培育互市贸易商品二级市场。着力发挥展会开放平台功能,支持大连举办中国国际海洋博览会,办好达沃斯夏季论坛、中国国际数字和软件服务交易会等,推动会展中心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推进太平湾合作创新区建设。大力发展临港经济,建设高端船舶及深海装备制造基地、粮油供应链产业园,构建智慧能源体系,打造集“港产城融创”于一体的国家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央地合作示范区、东北亚对外开放桥头堡。(责任单位:大连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3.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立多渠道国际联络机制,推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转型升级。加强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加快中日(大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市政府)(二)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1.加快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辽宁精细化工与催化研究中心、辽宁智能制造实验室大连分中心。创建国家高端精密制造等重点实验室,争取省部共建食品科学与营养健康国家重点实验室,推动基于高亮度极紫外自由电子激光的前沿科技研究(大连先进光源)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推动建设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推进丹东市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辽宁(锦州)产业基地等区域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发展环渤海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试基地,支持营口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实质性产学研联盟达到200个。(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等,相关市政府)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精细化工、清洁能源、高端数控机床、现代农业及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能源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施石化、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快形成若干国际国内领先技术和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三)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1.改造升级传统优势产业。重点建设千亿级船舶与海工装备、300亿级轨道交通、百亿级数控机床等产业集群。发展集装箱船、LNG加注船、海洋油气生产平台制造,加强智能船型开发设计以及海洋综合平台和邮轮研发应用,加快发展绿色智能城轨车辆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推动大船、大机车等央企易地改造升级。发展多轴联动数控机床,开发数控系统等核心功能部件及应用软件,支持国产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制造基地建设。加快汽车、仪器仪表、纺织服装等产业发展,壮大汽车后市场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市政府)2.深度开发资源型产业。建设长兴岛(西中岛)—辽东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推进大石化易地改造升级、盘锦兵器工业集团精细化工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减油增化”,培育完善烯烃、芳烃、精细化工等产业链,积极发展化工新材料、催化剂、医药中间体等产业。推进冶金、菱镁产业发展,做强做大粮油、畜牧水产、特色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推进锦州、营口、盘锦东北粮食集散和精深加工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3.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开发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子等智能终端产品或零部件,打造大连2000亿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推进盘锦北斗、葫芦岛激光芯片等项目建设。发展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药物、细胞工程与基因技术等产业,建设高端医学影像等先进医疗器械集群、医药产业集群。推动化工新材料产品研发应用,发展新型绿色化纤、可降解包装材料、新能源电池等产业,推动大尺寸半导体级硅单晶抛光片国产化。加快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4.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落实海洋强国战略,实施蓝色经济区建设工程,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发展建设31个现代海洋牧场,支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打造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和海洋渔业生产基地,创建辽宁刺参等特色产业集群,提升水产品品牌影响力。发展水下机器人、海洋无人机、无人潜航器等智能海洋装备。引进培育一批港航信息、船舶代理、航运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推动海洋数据中心建设。海洋生产总值力争实现4500亿元,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13%,海洋经济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2%。(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相关市政府)5.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物流发展,打造“北粮南运”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加快大连和营口等国家物流枢纽、营口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推进东北快递(电商)物流产业园、东北新发地农产品供应链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文化创意园区,成立文化旅游联盟,建立滨海旅游合作机制,提升大连浪漫海湾名城等品牌影响力,打造红色、滨海、边境等主题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市政府)(四)完善基础设施网络。1.构建区域交通网络。支持大连建设区域航空枢纽,开工建设大连新机场,打造临空经济示范区,推动丹东、锦州、营口等机场改扩建。推进阜盘铁路等项目建设,加快金州至普兰店湾城际铁路、大连地铁、疏港铁路等项目建设。推进京哈高速绥中至盘锦段改扩建、大连至旅顺中部通道、大连渤海大道、锦州疏港铁路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2.加快能源水利设施建设。推进引洋入连、辽西北供水盘锦应急支线供水等工程建设,实施江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防洪工程,加快营口、东港、凌海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加快徐大堡核电二期、辽河储气库群等重点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海上风能资源和沿海光伏资源,推进沿海LNG接收站建设。推进锦州至盘锦、营口至盘锦输油管道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相关市政府)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创新中心、云基地等平台建设,支持大连建设超算中心、锦州建设区域数据中心,布局国家航运、物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数字孪生城市和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开展大连智慧城市医联体应用示范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4.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边海防安全稳定。支持智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边境地区军警民联合管控、抵边乡(镇)群防群治、固防基础条件支撑等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族和宗教委等,相关市政府)(五)提高生活品质。1.大力保障改善民生。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大连、锦州集中救治中心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持锦州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支持大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改造提升大连东关街、丹东安东老街、营口辽河老街、葫芦岛宁远古城等历史文化城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完善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持续推进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升海洋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开展沙滩整治、岸线修复以及湿地保护联合行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市政府)五、建设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发挥区位优势,深化与京津冀资源要素双向流动,着力引进创新资源,共同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面向京津冀地区的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清洁能源供给地、旅游休闲目的地,打造辽宁开放合作西门户和新增长极。(一)加强通道融合对接。1.完善互联互通综合交通体系。建设陆海空一体化综合交通走廊,优化畅通进出关通道,推进干线公路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开工建设凌源至绥中高速公路等工程,建成阜新至奈曼高速公路。推进秦沈客专提速运行。合理开发利用阜新、朝阳机场资源,优化枢纽功能,促进多式联运和高效中转,提升物流运输综合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2.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徐大堡核电、朝阳龙王庙抽水蓄能、兴城抽水蓄能电站等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核能、抽水蓄能、风电、光伏、氢能等能源产业多元发展,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提高面向京津冀地区电力外送能力。支持朝阳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3.加快构建区域供水保障网。实施省重点输供水内蒙古支线工程,推进城乡供水、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沟治理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喀左县等县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等,相关市政府)4.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网络、物联网、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施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等一批智慧惠民工程,深化与京津冀地区重要客货运输领域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大数据分析等管理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市政府)(二)加强产业融合对接。1.推进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推进与京津冀地区产业融合,加快数字化赋能和升级改造,巩固提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成套装备、汽车零部件、通用航空等产业,推动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新材料产业、医疗器械和海洋生物产业集群建设。推动资源型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支持阜新创建全国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示范市、能源综合创新示范市。(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2.加强农业全产业链对接合作。围绕京津冀地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旱作农业和畜禽养殖,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和食用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快阜新花生油中速灌装生产线扩建等项目建设,建设白羽肉鸡、小粒花生、良种奶牛等3个国家级优势特色集群,做大特色种植业,做强优势畜牧业,做精多宝鱼、对虾、贝类等海洋渔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市政府)3.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仓储物流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推进兴城等专业会展中心建设。推进旅游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朝阳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进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兴城古城世界文化遗产申遗工程,加强阜新查海文化遗址、三燕龙城遗址等保护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市政府)(三)加强平台融合对接。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吸引京津冀科技成果带土移植,鼓励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技术研发平台、省级技术创新平台。加快葫芦岛(东戴河)“带土移植”转化中心等项目建设,建设阜新、朝阳科技大市场,推进中国原子能研究院京外基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相关市政府)(四)加强市场融合对接。1.建设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畜产品、水产品、特色杂粮、绿色果蔬等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重点承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项目,推进农副产品加工标准化体系建设,做大做优绿色食品、营养品、保健食品制造等高附加值产业,创建高品质食品品牌,打造特色农副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开拓京津冀消费市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相关市政府)2.推动文旅康养市场融合。聚焦京津冀消费需求,推动辽宁产品进入京津冀市场。加强旅游、康养合作交流,搭建区域文旅合作平台,谋划精品旅游线路,建设辽西文化旅游大环线,共同培育生态观光、温泉旅游、康养旅游等特色业态,打造京津冀居民休闲旅游康养“后花园”。(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相关市政府)(五)加强生态融合对接。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推动与京津冀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构筑陆海生态安全屏障。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实施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草原生态修复、生态防护林等工程,加快大凌河流域综合整治,支持彰武“生态+”示范区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相关市政府)六、加快建设辽东绿色经济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对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强化水资源保障作用,打造合作共赢、富有活力、开放富裕的绿色发展示范区。(一)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1.全面提升森林生态功能。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与布局,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低效林改造,培育二氧化碳吸收能力强的植物品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快推进林业碳汇交易。支持丹东建设国家林产品交易中心东北分中心。推进森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快国家储备林建设,开展油松退化林林地修复和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设。(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市、县政府)2.强化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治理。实施水资源管控与水源涵养提升、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强化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观音阁水库等饮用水源地和水源涵养地建设与保护,加强鸭绿江、浑江等水生态保护修复,打造“辽宁水塔”。(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市、县政府)3.加强湿地保护和绿色田园建设。加强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封育保护、退耕还湿、湿地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重点推进大伙房水库、桓仁水库、宽甸蒲石河等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土地综合整治,促进生态化农田景观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县政府)4.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生态廊道体系、林区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实施珍稀野生动植物拯救工程,打造候鸟迁徙绿色通道,加强东北红豆杉、野生人参等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推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人工种群保育基地和基因库、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工程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等,相关市、县政府)(二)建设绿色低碳产业集聚区。1.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做优做大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观光农业,建设一批标准化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培育壮大道地中药材、梅花鹿、林下参、山野菜等特色产业。推进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治理,推进绿色标识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和溯源。做强做优鹿、林下参、蓝莓、冰葡萄酒、水饮料等知名产品品牌。(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市、县政府)2.做优做强林下经济。实施红松果材兼用林和珍贵树种用材林建设工程,建设落叶松、红松等良种基地和榛子、板栗等特色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加快发展一批森林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基地,推进丹东杜鹃木本花卉基地等项目建设。培育5个省级以上森林康养产业基地。(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县政府)3.培育壮大绿色加工产业。推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打造康养、中医药、绿色农林产品加工、绿色饮品产业集群,培育“大伙房”“鸭绿江”“桓仁山参”等地理标志品牌,每年新增10户使用地理标志的市场主体。建设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精深加工基地。推动有机参等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壮大桓仁山参产业园、西丰梅花鹿现代农业产业园、功能和保健食品产业园、柞蚕种繁育基地。(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市、县政府)4.加强绿色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施绿色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农产品供应链渠道,发展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加强绿色农产品上行能力建设,培育建设桓仁山参、西丰中药材等绿色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健全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供应链体系。加快西丰鹿产业精深加工产品贸易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市、县政府)(三)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健全旅游配套体系,推动红色、森林、冰雪、温泉、沿边、民俗、赏玉等特色旅游加快发展,培育一批休闲农业“网红打卡地”。做强东北抗联、抗美援朝等红色旅游品牌,加强抗战纪念设施、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打造森林旅游精品线路,加强森林营地建设,培育一批森林康养基地。提升辽宁特色温泉—冰雪旅游品牌,发展“冰雪+温泉+民俗”旅游,打造冰雪文化节、冰雪旅游节。推进鸭绿江边境旅游带建设,发展宽甸天桥沟、桓仁枫林谷、凤城大梨树等乡村生态游和民俗文化游,推动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鼓励中医药与养老、文化、养生旅游融合发展,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健康旅游试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相关市、县政府)(四)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旅游交通网络,优化旅游“快进”通道布局,加快推进本溪至桓仁(宽甸)高速公路等通道建设,加强干线公路与重点景区间连接线建设改造;打造“慢游”生态景观路,依托穿越风景优美地区的干线公路,拓展完善通达、游憩、体验、运动、文化等复合功能;完善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桓仁古城运输机场、溪田铁路电气化提级改造项目建设。推进农村清洁能源供暖系统改造。加强水土保持,加快推进中小河流和山洪沟治理,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和县域备用水源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等,相关市、县政府)七、增强区域发展活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造性谋划实施一批改革举措,形成一批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破除制约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不断增强区域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一)推进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以诚信政府建设为切入点,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重点整治不履约不践诺、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建立政务诚信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政府)(二)推进科技制度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科技创新评价制度,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健全完善产学研市场化利益联结机制,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试点,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政府)(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扎实推进辽宁沈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因企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支持,坚持问计于企,支持营口在民营经济发展上为全省作出示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政府)(四)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依法依规取消省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促进社保、医保、人力资源等业务跨区域协同办理。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政府)(五)创新绿色一体化发展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绩效考核体系。支持开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动建立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相结合的制度。完善林业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制度,推进东北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各市政府)(六)深化港口运营机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沿海港口规划布局,推进管理运营一体化,统一优惠政策,科学定位沿海6港功能,差异化发展航运业务。建立完善合作共赢机制,促进央地融合发展,增强港口集群辐射带动作用。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抓好大连试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辽宁港口集团等,相关市政府)(七)加快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加快制度集成创新,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改革、贸易转型升级、金融领域开放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支持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等,相关市政府)(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改革,促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实用高效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对接工作,推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各市政府)(九)完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强化战略统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合作共建和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区域板块相互融通、协同发展。支持沈阳、抚顺、沈抚示范区建立同城化发展机制,支持沿海经济带“渤海翼”建设辽河三角洲高质量发展试验区、“黄海翼”建设北黄海经济合作区。建立长效普惠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差别化支持机制,推动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资源型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加速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族和宗教委等,各市政府)八、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省级统筹,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省级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一圈”“一带”和“两区”专项推进组,负责研究部署本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及各推进组办公室均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二)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抓落实。着力提升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战略要求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具体行动的能力,围绕重点任务谋划推进一批具有代表性、引领性的高质量项目、重大工程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协调、定期调度。(三)注重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着力提升利用外部资源和社会资本发展壮大辽宁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组建产业联盟、智库、央地合作、金融协作等平台,推动区域发展重点任务落实。统筹用好区域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营造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四)强化督导考核。完善区域统计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采取季调度、半年小结、年终总结以及不定期通报、组织开展评估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区域发展情况,推动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04/11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9日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实现我省营商环境根本好转,制定本行动方案。一、前言“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事关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问题深入实施,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持续向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代表我省参评的沈阳市、大连市分别获得“优异”和“优秀”评价,并双双进入全国进步速度最快的城市行列。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制定、出台并修订了全国第一部省级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成立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立全国第一家省级营商环境机构,构建了省、市、县(市、区)全覆盖的营商环境建设组织体系。“放管服”改革逐步深入。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政务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实现“三集中三到位”和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建立首问负责、否定备案等制度,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全覆盖。推动实现辽宁政务服务网与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创新投诉机制,实现全省“一个号码管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初见成效。持续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流程再造,最大程度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信用立法、信息归集、联合惩戒、信用应用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确立了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模式。优化营商环境整体氛围正在形成。全省上下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更加自觉,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发展目标逐步成为共识。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了一大批创新成果。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以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导向,以小切口为落脚点,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净化政治生态为根本,把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据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坚持以法治化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全面规范执法、司法、审批、监管用权行为,打造“信用辽宁”,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保障。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创新监管手段,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更加便捷舒心。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各方面工作,做到全局与局部相统一、当前与未来相协调、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衔接,发扬斗争精神,久久为功。坚持数字赋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用数字化思维倒逼改革,赋能营商环境建设。(三)主要目标。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对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营商环境的评价标准,辽宁各项指标全部实现“优良”及以上等级,营商便利度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沈阳、大连两市各项评价指标全部达到标杆城市水平,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三、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年度修订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持续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优化开办流程,提升信息共享效率,推行企业开办全程“不见面”,进一步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专栏1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开展“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和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二)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一证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三)深入推进证照分离全覆盖。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四)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社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消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制度性壁垒,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全流程数字化。(二)提升投资便利度。简化用地手续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推进土地取得流程改革,依法简化建设用地取得手续,加快开展“标准地”改革。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坚持“四统一”标准,即统一的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审批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有效降低企业项目建设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杜绝“体外循环”情况。专栏2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条件,除特殊工程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二)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完善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机制和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机制。实行“拿地即开工”和“标准地”改革。(三)建立“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与工程审批系统实现有效共享。整合规范规划核实、人防、消防、地下管线等测绘测量项目,统一技术标准,加强过程监管,降低测绘成本,共享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四)促进工程审批系统与相关数据平台的深度对接,完善情景化、颗粒化网上申报流程。全面建成科学高效的线上线下融合互补的审批服务体系。(五)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平台,强化行业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实现项目审批监管智能化、数字化。(六)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优化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和接入,进一步压减水电气接入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实现水、电、气、暖、通信等公用服务进厅上网,实现市政公用设施报装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申请、办理,市政公用设施接入与竣工验收同步完成。专栏3 推进市政公用服务改革(一)实现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全流程“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二)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三)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公用服务综合报装,建立起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踏勘、有序施工和联合验收的高效协同机制。  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规范各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强化社会监督。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交易平台,实行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网上投诉。(三)为市场主体提供要素保障。提升融资便利程度。加快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实施信用、知识产权、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融资服务。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发行。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强金融科技手段应用,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专栏4 创新金融服务通过“数字政府+金融科技”模式,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整合政府数据、产业发展数据、企业公共信用数据等各类数据,建设大数据平台。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为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依托平台开展金融撮合服务。(二)构建企业信用评估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描绘企业信用画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强公共服务领域价费监管。全面实行清单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强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专栏5 推进办税便利化(一)简并税费申报。全面推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二)精简证明资料。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三)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完善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四)拓展自助办税渠道。延伸布设自助办税终端;在乡镇政务大厅延伸布设自助办税终端,设立农村自助纳税服务站。(五)提速注销办理。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人才资源市场体系,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建设国家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着力建设集聚人才的创新平台,汇聚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建立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切实解决用工难和招聘人才难等问题。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为人才创业创新、从业安家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高标准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市场主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专栏6 优化科技服务(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撮合对接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二)推动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发组建联盟。(三)推进实施重点项目“揭榜挂帅”机制,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突破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保护各类企业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效应,推动构建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共享开放、高效利用的机制,研究制定相关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归集、挖掘、开放,支持建立交通、教育、安防、金融、制造、城市管理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四)推进注销便利化。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的商事制度,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通过优化流程设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事后救济渠道、强化信用惩戒手段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普通注销制度,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四、创建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政务服务和备案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坚持需求导向和“应赋尽赋”原则,推进向基层精准赋权。按照“能够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要求,在市场准入、投资审批、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等领域,最大限度地赋予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能够有效承接实施的省级权限,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将直接面向群众的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构建“整体政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在有效范围内,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交的材料,在办理其他事项时不再需要重复提交。以沈阳市为试点,逐步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内推行。到“十四五”末期,全省依申请事项100%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办理,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改革成果。专栏7 “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一)建设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基础数据库、主题库、专题库建设,强化办事材料电子化归档和电子证照制作,全面开展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应用,建立“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个性化材料档案,赋能全域数字化建设。(二)建设全省一体化应用支撑系统,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对接,建设共性应用系统,提升业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处理能力,支撑办事材料实时流转共享。(三)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方式,开展流程再造,系统性重构政府流程,固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零证明”“秒批秒办”等改革成果,实现“无差异”整体服务。(四)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制度规范体系建设,迭代完善改革内涵、目标、思路、举措,完善改革的组织、机制、制度、标准。专栏8 “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一)建设全省统一“一件事一次办”系统,制定全省统一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二)围绕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每年推出10个左右省级定标、全省复制的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推出一批地市创新“一件事”,既解决“一件事”“量”的问题,又解决“一件事”“质”的问题。  (二)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提高自动化服务水平。开展标准化建设。按照《辽宁省各级各类政务中心建设与服务标准化指引》,实现省、市、县三级流程、服务、分中心建设和数据标准化,落实“首问负责制”“否定备案制”“容缺受理制”“一次告知制”制度。推动政务服务下沉。结合实际需要,集约建设政务中心,科学调整窗口设置。建设群众身边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升基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政务事项“就近办”。专栏9 “综合窗口”改革按照重点领域、无差别等模式推进“综合窗口”改革全覆盖,全面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持续提高进驻“综合窗口”事项比例,变“一门式服务”为“一窗式服务”。到2025年,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一窗”受理比例达到85%以上,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一窗”受理比例达到95%以上。  适应信息化建设趋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拓宽网上服务和自助服务事项范围,探索应用自助服务一体机、自助查询机等智能化设备,与政务大厅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互通,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24小时服务,实现办事“不见面”。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推进政务服务由传统审批向智能服务转变,带动政务服务增速提效。专栏10 “政务服务驿站”建设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务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实现就近能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百米”。到2025年,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点)等全覆盖。  (三)坚持数字赋能。建设数字政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全力打通数据壁垒,构建智慧高效的数字政府。以数字化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让政府服务更有效率,让社会治理更加精准。支持沈阳市建设成为全省“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码通城”示范城市。“一网通办”优化政务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场景化、向导式服务,让服务更标准、更规范、更便民。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同时发力,丰富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到2025年,全面实现“一网通办”“一网好办”“一网办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APP日活跃用户数超过130万。专栏11 政务服务“跨区通办”专项改革(一)梳理制定全省各层级通办事项清单,统一事项名称、办事材料、业务流程,以数据共享、窗口设置和工作机制为支撑,通过授权委托、材料系统流转、材料物理流转、自助服务终端等途径,打破事项办理中的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建设支撑全省通办、全市通办的应用平台,实现省市联办、全省通办、全市通办,牵头推动东北三省一区“区域通办”改革。(二)推动“一圈一带两区”优先试点区内通办,推进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对接京津冀,积极试点跨省通办。(三)到2025年,实现100%省内事项通办,100%落实国家部署的“全国通办”事项。  “一网统管”提升社会治理效率。创新社会运行和服务模式,推进公共服务、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优化提升。加快经济调节、社会治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数据归集治理,提供模型预测、分析研判等综合应用,提升政府基于大数据的科学精准的决策能力、及时高效的服务能力、公正专业的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通过“一网统管”,管出公平、正义,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为优化市场环境提供数字化支撑。到2025年,“一网统管”部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专栏12 “互联网+监管”建设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事项一体化、数据支撑一体化、业务协同一体化、综合保障一体化。(一)依托网络大数据技术建设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构建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互联网+监管”系统。(二)实现与国家平台衔接,联通汇聚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  “一网协同”推进政府高效运行。加速数据的融合、共享和利用,打造综合集成、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整体智治工作模式,实现决策全网掌控、政令一键到底、执行实时可见、监督全程在线,推动党政机关内部“最多跑一次”。推进党政机关内部运行机制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改革,提高党政机关运行效率和质量,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四)建立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调整机制。坚持问计于企,把企业需求作为政策创新源泉。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出台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健全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投资项目决策前公示、听证以及评估调整的长效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机制。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有效解决“人找政策”和“政策找人”等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专栏13 “免申即兑现”“免申即办”改革(一)“免申即兑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将服务要求、补贴条件、政策奖励等数据信息汇聚共享,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通过“一键式”操作、“不见面”办理,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免予申报、直接办理、直接享受政策。进一步简化申请办理流程,提升服务企业效率,让政策兑现实现真正的零门槛零距离。(二)“免申即办”。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服务“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主动筛选符合政策初衷、资格条件的对象,主动办理相关事项,精准地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服务,免去“申报”动作。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企业服务扁平化和网格化的简约高效工作模式。延伸项目管家触角,搭建企业和政府之间无障碍通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全方位服务。专栏14 建设企业服务平台整合12345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APP等渠道,打造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实现“一个系统管服务”。(一)设立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从开办到注销各环节全生命周期“一网通办”,线下探索设立专窗服务并逐步简化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打通数据接口,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二)受理意见建议和企业诉求,优化投诉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督办、考评闭环管理流程,打造投诉问题统一受理、分级办理“一张网”,提高转办率和满意率。到2025年,转办率达到95%以上,办结率达到90%以上,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三)开展智能化服务,推进“AI+智能系统”建设,实现服务企业5G+终端受理、5G+视频客服、5G+VR全景直播上线运行。(四)全面施行“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全事项、全渠道、全平台、全流程”覆盖。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根据“差评”集中事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调整办事指南。  五、构建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一)完善制度体系。加快出台营商环境建设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规制度。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及时跟进研究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相关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统筹安排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建设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及时对外公布。对行政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等修改情况和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裁量基准。加强各类产权保护。加快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以沈阳市知识产权法庭为依托,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降低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成本。专栏15 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二)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加大保护力度。(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四)建立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五)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和支撑保障,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覆盖范围,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水平。(六)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电子商务保护机制,加强电商平台侵权纠纷处理,探索开展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三)打造公正司法环境。优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专栏16 “三个不用找关系”专项行动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做到办事、办案、反映问题不用找关系。(一)聚焦排查清理“久拖不办、久执不结”和特定类型涉企业和企业家案件,对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涉企业家经济犯罪等6类案件逐级挂牌督办,逐案督导。(二)各级法院统一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企业投诉营商环境问题“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实施“容缺受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对企业办事、咨询等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三)在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法官接待服务区,对涉市场主体提出需法官接待的及时安排法官接待。提升办案质效。积极推动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运行机制,突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案件周转。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办理委托、机构审查、当事人交费、补充或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等环节流程,加强节点引导和管控。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综治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四)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政府采购文件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否则不得出台。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废止、修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制定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协调协作机制。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发展前景明确、监管风险明晰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尚处于发展初期、监管风险未充分暴露的,要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实时调整监管措施。实施重点领域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重点产品以及安全生产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实施分级网格监管。优化各级监管职责事权划分,实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权力下放。加快为基层监管人员配置移动终端和执法记录仪,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快构建网格条块结合、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立体网络。六、打造健康良好的信用环境(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加快各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切实打破“信息壁垒”。探索建立社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和纳税信用体系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搭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在融资、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税收优惠、资质审核认定和评优评级等领域的应用。(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政务信息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及各部门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畅通失信行为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民意诉求反馈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积极推动政府守信践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专栏17 持续整治政府失信(一)全面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二)持续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政府拖欠款、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行为。  健全政府信用管理体系。逐步将政府的信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和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工作。加大对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三)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创新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为特点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专栏18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依规建立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二)建立信用良好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三)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等机制。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对诚实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税费减免、减少监管频次和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等激励政策。七、营造循环畅通的开放环境(一)优化涉外经贸服务。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完善更加有利于开放合作的政策体系,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把制度创新作为灵魂,加快引进国际通用的行业规范和管理标准,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高效发挥各类平台作用。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完成的良好契机,全面发挥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中日经济合作会议、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国际性经贸交流活动作用,创新机制、丰富业态、拓展功能,吸引海外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集聚辽宁,为企业创造更多“走出去”的机会。构建高效跨境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基础设施“硬联通”,以海铁联运为主要方式,畅通海陆大通道,联通蒙俄和欧洲铁路干线、连接沿线枢纽和口岸,形成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全面推动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加强沈阳、大连区域航空枢纽建设,打造对外开放空中物流大通道。加快推进规则标准“软联通”,完善集疏运体系,优化运营组织,创新物流模式,加快建设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打破“信息壁垒”,提升通道整体运行效率。(二)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完善口岸功能,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监管模式改革。落实精简口岸环节监管证件和进出口申报环节随附单证工作。推行灵活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等待时间。在符合条件的港口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规范口岸收费。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第三方服务事项、公开收费监督投诉方式。进一步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加强港口、航运等垄断行业监管监督,杜绝高收费、乱收费等突出问题发生。逐步建立收费主体网上评价制度,拓宽对口岸收费主体的舆论监督。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完善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强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功能的应用推广,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需求;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专栏19 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先导区以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为契机,推动以大连为龙头的沿海经济带在全省率先开展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系列创新试点工作。(一)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相关货物的转关手续,鼓励和支持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二)实现与主要贸易伙伴和经济体口岸的相关单证联网核查。(三)依托“单一窗口”推送查验通知给口岸作业场站,开发“单一窗口”预约联合登临检查功能,实现通关和物流操作快速衔接,提高进出口货物提离速度。(四)加大对国际重点市场的宣传推介力度,及时发布政策和市场信息。推动政务服务网站、区域门户网站等开设多语种服务。  八、塑造文明包容的人文环境(一)涵养发展生态。增强“主人翁”意识,对破坏辽宁政治生态、法治环境的人和行为坚决抵制,赞成什么大张旗鼓、反对什么旗帜鲜明,不做裹足不前的“旁观者”,争做振兴辽宁的“局中人”。“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将服务意识上升为服务精神,聚焦市场主体感受,善于从企业和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切实做到急企业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让企业和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二)优化社会生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创建质量和水平。讲述辽宁故事、展示辽宁风貌。推动“平安辽宁”建设。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创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推进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深入开展优秀企业家选树活动,加强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总结宣传,营造尊重、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提升新生代企业家素养,建设一支新时代领军企业家队伍。(三)改善自然生态。建设美丽辽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绿色化水平。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功能,打造一批富有时代气息、极具吸引力的幸福生活场景,建设创新、绿色、智慧的高品质城市。提升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改善居住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吸引力。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挖掘历史积淀,增加文化品位,让城市发展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让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向往辽宁、扎根辽宁、圆梦辽宁。(四)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敢为人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创新积极性。以科技创新为着力点,积极构建包容普惠的创新环境,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筑巢引凤”,以更加精准的服务让创新创业者安心。着力打造百舸争流、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培育新动能。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大力培养和引进、引育新动能。形成政府围着企业转、企业围着市场转、创新围着需求转的良性循环。九、强化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对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统一规划、指导、推进、协调力度,强化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推进落实。(二)坚持以评促优。逐项对照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辽宁实际,通过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地区营商环境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反馈和再评价。进一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正向激励制度体系,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鼓励先行先试。加强与营商环境建设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试点经验复制工作。以辽宁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确定研究课题和项目,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第三方机构的交流合作,深化理论研究。(四)强化贯彻实施。建立行动方案实施评估机制,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队伍的理论水平、专业素养、研判能力和决策执行力度,为全面落实行动方案提供坚实保障。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02/14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辽宁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方针,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有力防范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辽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第二章 预防犯罪  第三条 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坚持现代科技和传统手段相结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不断完善发现、举报、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反拐办)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分析,部署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  第四条 强化重点行业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稳步推进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联网,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进一步防范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代孕等违规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进行走访摸底,及时报告和制止疑似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二)加强婚姻登记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当事人身份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准确性。对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条 强化重点场所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设施建设,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等工作机制,实现校园及周边秩序群防群治。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保安等开展入职审查,不得录用涉嫌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健全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防范使用童工,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非持有效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落实备案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铲除拐卖妇女犯罪滋生土壤。  第六条 强化重点人群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  (一)加强对失学、辍学少年儿童动态情况监测,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密切家庭与学校联系,建立健全拐卖人口信息线索报告制度,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犯罪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发现、救助,由公安机关免费采集DNA(脱氧核糖核酸),及时帮助查找其亲生父母。对暂未查找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弃婴等,由解救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或长期监护。  (三)加强对因监护人服刑和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缺少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做好监护帮助,防止其被拐卖。  第七条 进一步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相关制度。  (一)规范完善儿童收留抚养相关制度和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管理和被非法收养人员身份信息核实,进一步取缔非法收养、非法送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等行为,依法依规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拐卖等不法侵害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实行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三)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创新“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中的应用。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压实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涉拐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密切关注涉拐网络舆情,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管控。第三章 打击犯罪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实行“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  第九条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严厉打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行为,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第四章 救助、安置和康复  第十条 畅通地区、部门、机构之间沟通协作渠道,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救助安置政策,规范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推动其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十一条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机制,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服务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加大医疗救助力度。依法依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优先办理残疾人证。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不断提升心理疏导、心理治疗水平。  第十三条 加大就学就业帮扶力度。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及时入学、重返学校,适应新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定期做好跟踪回访。为有接受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就业帮扶。  第十四条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援服务,维护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加大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将反拐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纳入全省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内容。  第十六条 强化重点机构宣传。省级反拐办每年至少制作一部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或公益广告宣传片,在主流媒体重要时段、网络平台滚动循环播放,增强群众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意识。各教育机构会同属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专题反拐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知晓度、支持度、参与度。  第十七条 强化重点群体培训。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害教育培训,从严落实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地区反拐政策普及和安全常识教育培训,提升群众知法守法观念和识别拐卖人口犯罪能力。加强反拐专业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职能部门办案能力和水平。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座谈研讨、教育培训、社会宣传等交流合作,不断提高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的预警、预防能力和打击效能。  第十九条 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以年轻女性为主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严防跨国拐卖妇女犯罪。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受害人救助机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第七章 组织、保障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反拐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侦局,办公室主任由刑侦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导、检查评估、督办警示等工作。各级反拐办应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中旬将反拐工作自评报告送本级反拐办。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并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反拐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并开展反拐公益项目。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1/14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精神,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以创建辽河国家公园为重点,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推动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美丽新辽宁奠定生态根基。  到2025年,制定落实全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辽河国家公园创建,初步建成具有辽宁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有效,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大幅提高,生态产品价值显著提升,生物多样性进一步丰富,陆域自然保护地面积达到陆域国土面积的9%以上,海域自然保护地面积达到省管海域面积的14%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自然保护地科学合理布局  1.明确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自然保护地是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地是通过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地质地貌景观的严格保护,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为全社会提供科研、教育、体验、游憩等公共服务,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我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是维护东北生态安全、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生态支撑。  2.积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以辽河干流封育区和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积极创建辽河国家公园。整合国家公园涉及各自然保护地管理资源和力量,在相同区域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明确辽河国家公园事权和责任,按照生态优先原则,稳步解决公园范围内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永久基本农田、农业设施等矛盾冲突,统筹生态保护、防洪安全与民生发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体系。系统推进自然生态与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管理,倒逼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升辽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促进辽河流域低碳绿色发展,确保辽河流域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以及辽河历史文化得到有效保护。探索大江大河全流域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为河流型国家公园建设管理积累成功经验。  3.制定落实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全省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推动多规合一。根据“一圈一带两区”发展定位,明确辽河平原生态走廊、沿海防护生态带、辽东绿色经济区和西部生态屏障的自然保护地分区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有序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促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导向,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优化整合,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域交叉、空间重叠、条块割裂、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合理等问题。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自然公园等其他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论证后,可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不再保留。风景名胜区整合优化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2号)实施。不再保留被整合优化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对涉及国际履约的自然保护地,可以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二)推进自然保护地统一规范高效管理  1.统一规范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省林草局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行使全省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责,对全省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协调跨市域设置的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属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属地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测算,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  2.合理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并勘界立标。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调整有关规定,结合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原则,完善自然保护地动态调整机制,对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够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面积和边界精准标定并进行矢量化,按国家规定程序将勘界报告报送省政府确认和公布,报国家林草局入库。结合国土资源调查及林地、草原、湿地、海洋等专项调查成果建立矢量数据库,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地一张图。自然保护地范围、功能分区批复后的一年内,要按照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碑、界桩和标识牌。因历史原因自然保护地基础资料缺乏以及技术原因引起的矢量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一次性予以纠正。  3.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进行划定。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范围、面积和权属性质。按照国家统一印制的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权属状况信息、自然状况信息和关联信息,做到权属主体明确、资源边界清晰、登记信息完整。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4.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科学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经批准可以开展管护巡护等有限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要分别制定有限人为活动清单。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三)促进自然保护地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自然保护地修复管护。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措施为辅,分类分区开展受损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废弃矿山、尾矿库等修复恢复。通过建设生态廊道,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重要栖息地保护与修复。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强管理队伍技术装备的配置,为自然保护地巡护员统一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北斗终端等设备。  2.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屯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乡村振兴,制定生态移民规划,将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有序搬迁。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  3.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自然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遵循保护第一、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发展林下经济,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单位所有和使用的自然资源资产,在确保自然保护地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基础上,由其所有者、使用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利用,并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  4.探索建立共享机制。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促进转产增收,提升社区群众参与感、获得感。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监督考核  1.建设智慧监测网络体系。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的作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重点监测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变化情况。对接国家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定期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开展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生态气象风险预警、生态气候承载力评估、生态系统影响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进行生态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依托林长制智慧平台,统筹整合林草火情监测预警、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管等系统,完善自然保护地灾害监测与预警体系。  2.加强考核评估体系建设。建立以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按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度试点,分析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形成评估报告。按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规定将自然保护地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3.严格执法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探索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统一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督查机制,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压实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地建设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建立省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各级政府层层抓落实的推进工作机制。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完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自然保护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实际相结合、与生态保护任务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辽河国家公园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和依法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强资金保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各级政府分级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运行和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包括中央投入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其中省级财政重点对辽河国家公园创建、保护和发展,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等予以补助。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制度,管好用好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公益捐赠资金,共建共享生态保护成果。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四)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2021—2035)》《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辽宁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谋划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项目,建立项目库,分年度实施。未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到期的,应推进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按程序列入国家项目库,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强化队伍建设。针对自然保护地地处边远的实际,适当放宽人才引进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对长期在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加强自然保护地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多样化的业务技能培训,实现自然保护地管理和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  (六)加强科技支撑。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整等进行评审和决策咨询。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自然保护地科学研究团队,为各级自然保护地管护和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积极转化国内外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重大科技成果,全面提升生态保护的科技水平。鼓励现有自然保护地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国际重要湿地、世界地质公园等国际性履约保护地,积极参与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建设与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3日
    01/14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正式施行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生态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的记录。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市场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建立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推进信用建设领域改革创新,指导解决突出问题;  (三)完善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政务、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五)提升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水平;  (六)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市、县应当确定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信用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四)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五)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开展信用建设,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管理;  (六)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  (七)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依法开展信用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推动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指导和监督;  (八)组织协调诚信宣传、信用教育、信用管理和服务人才培训;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交办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其监督;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公正、审慎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提请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基础目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公开、共享及其范围,公示、保存期限等,应当在补充目录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包括下列信息: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客观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在接受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以及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三)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六)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七)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管理保障措施,突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予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查询和政务共享三种方式,通过信用网站等渠道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共享可以通过依法依约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等方式进行。第三章信用监管  第十八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  (七)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  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相关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授信中,给予限制;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四)限制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省级地方性法规,建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明确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第二十八条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下列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责任主体,应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者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绝、逃避兵役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  (五)违反《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明确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有关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明确期限的,至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实施;没有明确期限的,至信用主体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终止实施。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者被认定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鼓励市场主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开展信用评级评价,依据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采取惩戒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信用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第五章信用服务业发展  第四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第四十二条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培训,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在内的规范体系,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  第四十四条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第六章信用生态建设  第四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选树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  第四十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和信用奖惩机制,提高政务诚信水平。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变更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十七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十八条省、市、县应当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失信、司法领域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在履职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约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失信记录。  第四十九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活动中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十条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诚实守信典型,依法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日常监管中未按照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和回复异议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信用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  (四)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擅自增加、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信用修复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信用主体同意,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  (二)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虚假评级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  (四)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征信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2/28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要进一步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优化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增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强化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凝聚工作合力,抓好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质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省及以下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清晰界定委托权限,明确约定相应权责,并加强委托管理,跟踪和评估委托效果,适时进行权限调整。委托后,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称受托人)依照受托权限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职情况,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将受托职责再委托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本级政府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各级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探索建立“出资人—控股公司—金融机构”管理模式,由控股公司控股、参股和管理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和股权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第八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未设立党委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发挥作用。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指导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服务国家战略,落实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国有金融资本补充、动态调整机制和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符合本级党委、政府规划要求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三)探索有效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监督和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组织实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变动的动态监管,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进行财会监督,建立统一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五)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依法依规参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  (六)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八)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九)承担全口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依法依规披露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接受外部监督。  (十)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受托人及其受托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在落实统一规制的前提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金融机构的章程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工作,提升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三)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及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占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统计分析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占用、使用和变动情况,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先补办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未办理占有登记的,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流失。转让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受让方资质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转让上市金融机构国有股份或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原则上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称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事项和重点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本级政府批准。  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事项。  重点子公司由母公司确定,并将名录报出资人机构备案。重点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母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各级子公司。重点子公司净资产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母公司本级净资产的5%(含),并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意向投资方的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受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各级政府或出资人机构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发生的整体或部分改制、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立与合并、产权转让、债务重组等规定情形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涉及资产评估的,报出资人机构核准;其他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发生金融机构股权划转、改变管理关系等行为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真实反映金融机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确定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范围和比例,并组织上交;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及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编制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并单独体现,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测算申报本单位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及时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财会监督,指导和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会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严格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金融机构季度财务快报、年度财务决算等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动态监测和运行分析,准确反映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公司治理机制,依法依规参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事项。  一类事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新设、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混改、重组、上市;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管理事项等。  二类事项主要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机构章程;发展战略规划;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大额捐赠;大额资产和股权投资;大额举债融资;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大额担保;其他有关股权管理事项等。  三类事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审计、巡视、金融监管等外部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聘用或解聘一类事项及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所涉及的中介机构;重点子公司发生的一、二类事项和高管人员任免等。  大额捐赠、大额资产和股权投资、大额举债融资、大额担保的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行业类型、公司性质、资产规模等因素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一类、二类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书面报送出资人机构,由出资人机构提出意见或要求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其中母公司和重点子公司的一类事项还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本级政府报告。三类事项应当在完成公司法人治理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出资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和议事规则,健全内部“三重一大”事项等决策制度。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绩效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可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在符合监管任职资格的条件下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按出资人机构意见和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严格资格把关和考察等程序,做好所出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行业类型和特点、战略定位等,通过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绩效评价等方式,建立差异化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客观反映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政策执行、盈利能力、经营效率、风险控制等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负责人薪酬等事项挂钩。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建立与金融企业相适应的薪酬激励机制。出资人机构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按规定核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及时完成负责人薪酬清算工作。  市场化聘任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由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确定,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的实施细则,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出资人机构根据金融机构行业特点、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等因素,按规定备案或核准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并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执行结果清算工作。其中,对以商业性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备案;对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实行核准,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金融机构,经出资人机构同意后可实行备案制。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控制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编报工资总额预算,在经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内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等,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和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建立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修改、中止、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后,报出资人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六章 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畅通共享渠道,依法推进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加大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依规查办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地方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规范非金融机构投资参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严禁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要保持政府的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并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各级政府共同出资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前提下,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管理和决策效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20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1〕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辽宁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任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准确把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肩负起维护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全面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坚持节能优先,夯实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基础,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碳排放量、用水量持续下降,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省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一)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8〕24号),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壮大新动能。支持冶金、石化、建材、电力等高耗能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推广运用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及工艺。围绕循环低碳、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遴选推广一批绿色技术装备,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进一步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打造绿色工业园区。到20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5%,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清洁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菱镁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存在“双超”“双有”问题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到2025年,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改措施。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分类分批次采取依法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和异地转移。开展“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治后处理,对政府依法关闭的企业,加强责令注销、变更登记等监管。继续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坚持全覆盖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依法惩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继续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种养殖业绿色发展进程。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提高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续展率,不断优化农产品总体结构。在中药材主产区,建设一批五味子、龙胆草、细辛和林下山参等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和规范化种植基地,实现中药资源绿色可持续发展。强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绿色食品企业和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对接。积极推行种养结合,发挥稻渔共生耦合作用,推广稻田养蟹、养鱼、养虾等模式,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循环发展。充分利用浅海滩涂资源发展重点优势特色种类生态养殖,发挥贝类养殖的碳汇功能。加强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农业资源优势推进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发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聚焦强链、延链、补链,推进上中下、工农服、产供销“三位一体”互嵌式发展,打造生产标准化和规模化、加工精深化和智能化、服务多样化和网络化、产业集聚化和数字化、产品特色化和品牌化等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构建以种养业为基础、农产品加工为重点、商贸流通服务为保障的全产业链条,着力发展粮油产业链、壮大畜禽产业链、优化饲料产业链、延伸果蔬产业链、做精水产产业链,全面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现重点服务行业绿色升级。遴选绿色数据中心,推广一批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以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为重点,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组织开展油漆、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通过数字健康工程促进医疗行业绿色发展,探索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全场景、全过程系统运用,全面开展“影像云”、智能预约就诊、智能导医、电子支付结算等数字健康服务。优化和放大资源要素利用率,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公共机构、大中型企业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等耗材使用并实施无纸化替代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补齐绿色环保产业短板。推广非电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有机废气治理以及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等技术与装备,鼓励研发推广污水处理回用、土壤治理修复、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与新型装备。引导大型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建设环保装备产业园区和环保服务业集聚区,支持园区聘请“环保管家”“能源管家”,推广节能环保服务。到2025年,环保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大幅增长,环保服务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优势,加快印尼镍铁综合产业园、印度特变电工绿色能源产业园、柬埔寨西哈努克辽沈工业园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形成产业循环耦合,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鼓励化工等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利用鞍钢、本钢、凌钢等余热资源为附近工业园区提供供热服务,替代燃煤锅炉项目,实现余能循环再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和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绿色环保。推动制造业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遴选发布一批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积极性高、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开展国家级绿色供应链试点,探索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十)对标绿色物流先进方向。积极调整运输结构,推进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机场开展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替代设备建设和应用。因地因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鼓励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强化拆解能力建设,建立废旧家电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全链条回收处理体系。鼓励废旧家电拆解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到2025年,实现省域内废旧家电拆解能力与产生量基本匹配。(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二)融入绿色贸易体系。以绿色“一带一路”创建为核心,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契机,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建立完善与相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机制,搭建平等对话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国政府、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扶持资金和政策,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管理制度、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三)加大绿色产品消费引导力度。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大力引导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管理,对存在虚假标注效能标识、环境标识、有害物标识等产品,依法予以查处,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持续开展海滩垃圾治理行动。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继续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提升学校资源配置与使用能效,打造绿色校园、生态校园、和谐校园。加强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减少高耗能公共机构所占比例。到2025年,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五)因地制宜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优先发展风电、光伏、核电,着力扩大天然气利用,积极推进清洁取暖。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探索海洋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发展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及集成系统,支持大连建设氢燃料发动机生产基地和燃料电池应用示范区,推进沈阳、鞍山、朝阳等氢能装备产业集聚区建设。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不予环评审批。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推动应用试验示范。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风电光伏装机力争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新增核电装机224万千瓦。到203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超过50%。(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持续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开展水质年度交叉监测,巩固提升治理成效。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推进处置技术升级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利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定期核查监管机制,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和溯源管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实现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属地处置全覆盖,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贯彻执行国家《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及开发利用条件与标准,加大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审查力度,严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供地关口。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绿色生态转型发展,实施复垦绿化、生态修复等治理工程,推进抚顺西露天矿、阜新海州露天矿等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与整合利用。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机制。继续做好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实施美丽乡村提升行动,建设1000个美丽宜居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壤侵蚀治理和肥沃耕层构建,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产品新技术,稳步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在重金属污染集中连片区域,指导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区。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不断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到2025年,新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42.5%。(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大力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基础应用研究,引导和支持高校向绿色人才培养定位转变,加快绿色科研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绿色技术创新攻关行动,围绕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布局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着力突破关键材料、仪器设备、核心工艺等技术瓶颈,培育建设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落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绿色技术产学研联盟,参与国家和省级绿色技术研发项目,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到202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实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贴政策,争取国家首台(套)保险补偿资金支持,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强化科技金融服务,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投融资路演活动,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向科技成果转化集聚,促进绿色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推进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畅通绿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先进成熟技术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工作落实  (二十二)强化法律法规支撑。落实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聚焦突出问题,采取执法专项行动、强化监督、交叉执法等措施,实施立体化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应对气候变化等法规的立法协调。加大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力度,强化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严格执行绿色收费价格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与惩罚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采用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节能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的积极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节约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等。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重点支持的节能低碳产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等领域PPP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煤改电”“煤改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取暖改造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落实银行机构与省政府签订的协议,引导银行机构精准对接,督促金融机构深入了解企业金融需求和生产经营状况,加大对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针对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开展更为灵活的信贷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推广适用于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优化对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完善绿色标准体系。加快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设,加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标准制修订,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标准化支撑机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统计监测,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依法依规推进数据信息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培育绿色交易市场。进一步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积极参与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实施发电行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核查与清缴履约及其他重点行业碳排放核查。开展区域水权交易机制调查研究,探索区域水权交易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督促落实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各地区要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及时总结好经验好模式。(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沈抚示范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围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主题,制定部署节能减排宣传工作计划。开展绿色食品宣传月行动,加大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宣传推介力度。加强VOCs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环保型家具家居产品。各类新闻媒体要讲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就,积极宣扬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08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围绕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目标,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围绕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以人为本。以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为目标,在就业环境、刺激消费、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提出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  2.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做好“三篇大文章”推进转型升级为路径,聚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3.坚持统筹协调、系统集成。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系统联动,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增强市场主体发展内生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1.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贯彻落实国家部署,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将技能人才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社会化认定,在完善企业、技工院校自主评价的同时,推进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形成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社会多元化、市场化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严格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界定标准,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主体登记。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提升职业技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指导各地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继续实施企业以工代训政策,简化申请材料,延长补贴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学徒制培训。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方面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选择更多社会培训机构进入目录清单,承担补贴性培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做好培训经费保障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全面实施教育部“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积极拓展市场化就业渠道。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深入开展政策落实服务落实活动。推进双创示范基地、优秀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推动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着力办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民生实事。积极参加国家举办的首届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开展第五届辽宁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大赛,实现以赛促创,带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和规范新业态发展。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持续放宽名称和经营范围行业表述的限制,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加快发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制度,强化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具体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推广应用金融机构优质金融产品及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研究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APP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税难题。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在就业地、长期居住地参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6.完善直达机制。按照财政部要求,将惠企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总结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相关政策制度。依托监控系统,跟踪预算下达、资金支付和惠企资金发放情况,对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省财政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税务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创新上线“辽宁税库信息交换平台”,有效推进国库和税务之间信息共享,实现财税国库全电子对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建立事后监管措施。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省税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信用监管。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市场化征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信易贷”平台网络,加大首贷、信用贷投放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推动沈阳、营口两市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注册系统、业务办理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互认。加强和金融机构合作,归集全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畅通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制定出台《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专项行动,依法整治违规乱收费和查处水电气暖等行业垄断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发布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开展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依托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发“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主动公开”专栏,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坚决整治中介机构乱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高认证服务效率。开放认证市场,形成公平竞争的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管,督促各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将认证结果数据及时上传至国家统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提高认证服务质量。优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免办工作流程,提高3C认证免办产品审批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涉企审批服务。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省全覆盖。严格规范省本级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企业开办、企业注销改革,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效率。规范审批服务行为,统一制定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办理一致。依法制定出台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有关政策文件,规范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行为,建立监控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13.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其他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数据共享互认,引导申报单位一口申报,只提交一次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标准地”改革。指导各市探索开展“标准地”出让模式,跟踪指导鞍山等地依法推行“标准地”出让改革,指导各市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审批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全省推广沈阳市调整施工许可审批限额改革试点经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市政公用服务。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区域评估”等业务在工程建设项目生成阶段的应用,持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到2021年末,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最长60个工作日(特殊工程除外),最短5个工作日,其中从立项到开工最长42个工作日。〔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16.清除消费隐性壁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经济循环发展,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相关政策,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督导检查各地落实政策情况,防止二手车限迁政策回潮。严格监管各类报废拆解企业,依法依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重点做好项目申报前服务、协调,加强报废监销审核,确保报废车流程规范化、标准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扩大文化旅游市场。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贯彻国家统一部署,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8.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鼓励全省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新产品国家标准制定,围绕“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和“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将辽宁优势技术、方法和产品转化为国家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以满足特定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开展“同线同标同质”(简称“三同”)推广培训,鼓励积极入驻“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19.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取消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服务,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认真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登记系统功能,指导外资企业信息填报和年度报告,减轻企业报送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做好“单一窗口”运维保障和技术支持。推动通关物流环节单证无纸化电子化。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AEO认证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开展进出口商品监管与服务定期会商机制。优化通关模式,加快通关速度,推动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各类中小微企业便利通关。持续深入推进进口矿产品“先放后验”“依企业申请”和扩大进口汽车零部件“先声明后验证”等改革措施,探索扩大实施范围;鼓励理货、拖轮等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快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辖内保险机构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在线申请投保关税保证保险,实现“先通关后缴税”,提高通关效率。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推动保险机构专属客户专人对接,提升理赔时效和质效。〔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口岸收费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港口收费、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政策,扩大船方自主选择权。建立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实现清单外无收费。严格执行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完善口岸收费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不合规、不合理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成本。依法查处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22.创新养老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推进养老机构改革,深化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向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延伸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优化医疗审批服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零售药店必须认真核实处方来源,确保在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销售除特殊管理药品外的处方药。〔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实施社会救助精准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教育、司法、退役军人、医保、乡村振兴、税务、市场监管、移民、卫生健康、银保监等部门以及残联、工会、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数据共享,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省民政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5.优化简化便利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研究制定我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政府规章,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8号),2021年12月底前,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依托省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跨省通办”,推动更多事项“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推动高频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便利老年人办事,让老年人能共享智能化便利服务。〔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6.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回头看”。对基层部门“接不住、用不好”事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确保改革政策落地见效。〔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和“智慧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守法。加强信用监管,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各项举措,对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在内的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坚决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应归集尽归集、应公示尽公示”要求,继续推动政府部门监管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在一体化平台中嵌入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将申请人信用状况比对查询嵌入“一网通办”流程,实现“逢办必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出台《辽宁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省司法厅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省“好差评”体系,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保障。建立常态化长效机制,依托全省12345热线平台,建立差评投诉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政务服务“好差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省营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强化监管责任。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要切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流程,完善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各级12345热线平台要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举报,方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有力推动各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
    11/15 省内政策法规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辽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省与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或对全省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市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省级财政事权。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省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省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市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市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省级财政事权。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省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省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省政府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跨市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省级落实的任务,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市、县、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省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省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市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和市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海洋权益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省级财政事权。全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全省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省基础性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全省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省直接管理和省与市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市财政事权。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一般性海洋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以及其他海洋灾害防治,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省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省直接查办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省管辖的违法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市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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