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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 发布日期:2022/4/11 8:32:32
  • 阅读量:2294
  • 来源:北青网
  • 专栏:行业信用

  近日,上海市信用办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助力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畅通信用修复线上申请渠道

  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等为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申请专栏。通过线上查询、手机短信提示等多样化方式供企业了解办理进度、获取修复证明文件。优化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缩减申请材料,加快上线电子签章功能,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实的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建立疫情期间信用修复快速办理机制

  对企业通过“一网通办”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当日转办至行业主管部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可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诉讼平台等途径向执行法院申请修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定可恢复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信息。建立税务“快速办”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等相关流程办理,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优化疫情期间重点领域信用修复标准

  完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修复的企业,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执行法院应当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标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信息,对涉及交通、城管执法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在履罚后及时予以修复。

  合理调整信用信息认定和归集标准

  做好征信权益保障工作,对相关经营主体或者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由银行等接入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根据该经营主体或者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分别采取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不作为失信信息,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强化政府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协同

  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修复的,同步撤下相关失信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示。健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信用修复共享和互认机制,企业可选择通过“一网通办”、“信用中国(上海)”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任一渠道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经部门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一次申请,同步撤下”。

  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

  推动启信宝、天眼查、企查查、企业预警通、爱企查等市场化信用服务平台在企业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撤下相关信息对外的公示,不再对外提供查询。提升信息更新及时率,各市场化信用服务平台收到行政处罚部门同意修复结论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相关信息更新。

  提升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便捷度

  支持企业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对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信用信息提起异议申请,提高部门信用信息异议办理效率。加快推动“一网通办”网站、“随申办”App等一站式政务平台上线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专栏,增加便捷性服务。

  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对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行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市专项治理对象名单,并依托“信用中国(上海)”网站集中公示相关查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预警提示。清理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通过信访、投诉、舆情分析、大数据监测等渠道,排查“征信修复”问题相关线索,并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