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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8/8 15:57:28
  • 阅读量:3089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省内政策法规

辽宁省鞍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政策》已经辽宁省鞍山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政策


  为深入开展全市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17﹞31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奖励政策。


  1、对初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80万元。

  2、对获得金质、银质市长质量奖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70万元、50万元。

  3、逐年开展规模以上企业质量提升工作,对质量提升效果显著的前20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6、对获得国家、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7、对加入国家品牌推介联盟,并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品牌推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含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农业部有机食品及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9、评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评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0、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温泉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对批准筹建的“辽宁省特色质量小镇”的镇(乡)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获得金质辽宁名牌产品、辽宁名牌产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3、获得金质鞍山市名牌产品、鞍山市名牌产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鞍山老字号”名牌产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4、医疗系统内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名医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5、获得“鞍山餐饮名店”(5个)、“鞍山住宿业示范店”(5个)、“鞍山沐浴特色店”(2个),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附件: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申报认定程序及监督管理办法

  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申报认定程序及监督管理办法

  为确保鞍山市质量提升奖励政策有效实落实,奖励资金的认定、发放、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质量提升行动奖励申报认定程序

  1、鞍山市质量提升行动奖励项目的申报、认定及监督管理由市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职责分工

  (1)市质监局负责各级政府质量奖、各级区域品牌、各级名牌产品、标准提升、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及质量提升整体策划、宣传等工作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2)市农委负责农产品奖项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3)市商务局负责餐饮、住宿、沐浴等行业奖项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4)市卫计委负责重点学科、名医奖项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5)市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及星级温泉企业奖项的申报及认定工作。

  3、申报认定程序

  (1)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动申报。

  (2)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所认定的符合奖励政策要求的申报材料统一向市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市质量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表彰予以奖励。

  二、质量提升行动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1、申报企业(组织)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获奖企业(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3、市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奖励项目进行现场验证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上报市政府。

  4、各相关企业(组织)在奖励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组织)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将收缴全部奖励资金,取消3年内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按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印发